交通事故纠纷类案规则:典型案例
1、管理公司与驾驶人之间成立挂靠关系,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对外连
带责任的承担
裁判要旨:对于驾驶人与管理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一定
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此种管理行为系特殊历史原因造成,受政府主管部
门的委托,由管理公司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双方
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对外的责任承担,所以双方并不是挂靠关系,一旦驾
驶人对外造成了交通事故,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责任。本案的裁判并非采纳
此种观点,而是从挂靠的定义出发,分析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本案驾驶
人与管理公司之间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公司将其纳入公司的营运管
理,车辆仍然归驾驶人所有,但以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且悬挂管
理公司的顶灯,符合挂靠的形式要求。因肇事车辆对外悬挂的是管理公司
的顶灯,以普通大众的认知,当然地将驾驶人的车辆认为是管理公司的车
辆,也是基于管理公司的信赖,选择乘坐驾驶人的车。作为普通公众,无
从知道驾驶人与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要求其承担内部约定的不利后果,
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本案最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挂靠关系成立,这是典
型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责任的案例。管理公司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
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双方的内部协议要求驾驶人承担终局责
任。
案例文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13号
2、号牌出借人与应对外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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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
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
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
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
过错,对于肇事的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
责任。
案例文号:(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28号
3、驾驶员与乘客的共同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构成的核心认定因素
裁判要旨:在驾驶员与乘客的共同侵权构成方面,本案注意到了驾驶
员与乘客的意思联络与行为(停车、下车)的起承关系,并特别强调了驾
驶员对乘客下车的控制力。例如,停车位置和下车时机的选择,驾驶员都
可以作决定,而双方作为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在非机动车道内下车可能对
车外过路人员造成一定的风险,但双方显然均自信能够避免,故双方主观
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
确有危险,驾驶员还可以锁定车门防止乘客擅自打开车门后下车。
因此本案中驾驶员声称其已口头提醒乘客下车应注意,但未能采取更
有效措施(锁定车门)防止事故发生,具有更大程度的过失,应对外承担
更多责任(70%)。驾驶员与乘客的共同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构成的核心认
定因素,本案裁判具有合理性,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案例文号:(2016)沪02民终5000号
4、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应就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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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等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因侵权所受人身损害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
受害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就此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
为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可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最终损害结果进行审查,并基
于查明的事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及数额。
案件索引:(2019)沪民再11号
5、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仅作为判定各
方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
所作的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基础,但两
者有着明显区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是因当事人的过失
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有关民事
法律规定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两者在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认定适用
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地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各方赔偿的比例,
而是在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具体情节及各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
认为除原告家属以及除保险公司及车主外的几名被告均在事故中有不同
程度的过错,且被告葛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故认定葛某某在事
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各方承担次要责任。同时,还结合案件中车辆修
理存在分工协作的事实,在界定责任比例时,将修车的各参与方作为整体
考虑,并在过错程度的衡量上考虑多人过错的叠加问题,从而作出了公正
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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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1317号
6、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的典型
意义在于,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吴某超车前未注意到前方
驶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五档),与胡某车辆横向距离较短(仅为40~
50厘米),从而认定超车过程中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左右晃动而侧翻与
吴某的超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合理界定了超车时驾驶人的注意
义务范围,在证明标准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文号:(2011)浙金民终1025号
7、案件事实较难认定时,可以结合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
见认定。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
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
一大难点,本案即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腿伤是否为许
某的驾车行为所致。对此,二审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成
因鉴定。鉴定机构经过鉴定,认为受害人伤情符合车辆撞击特征,单纯摔
跌难以形成。同时,由于事发时并无第三方车辆,且受害人尚能从容跨越
护栏,故可以认定王某的腿伤乃许某的驾车行为所致。
案例文号:(2011)一中民四终字第0993号
8、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结合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本案例生效判决认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否应当扣减,
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例中,受害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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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特殊体质在伤残中存有参与度而负担相应责任。
案例文号:(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
9、划分责任时,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第二起事故的发生是被告孙某在第一起事故致
受害人倒地又未采取警示措施,以及被告刘某某饮酒驾驶撞击受害人共同
导致的,所以两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本案综合考虑各被告人
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参考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对
各被告人的责任作出了较为公正的划分。
案例文号:(2016)沪0117民初5973号
10、保险人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交强险限额以外的赔偿金进
行赔偿
裁判要旨: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一般原理及保单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对于交强险限额以外的被保险人依法
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案例文号:(2016)沪02民终5000号
11、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保险理赔已获得了部分医疗保险补偿款后是否
还可以就该部分医疗费向被告主张的,应区分情况认定
裁判要旨:关于被保险人通过其他保险理赔已获得了部分医疗保险补
偿款后,是否还可以就该部分医疗费向被告主张的问题,主要要看被保险
人获赔的是财产损失保险金,还是人身损害保险金,如果是前者,基于财
产损失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即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状态,以及保险人理赔
后便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之法律规定,故被保险人不能向侵权人再次主张。
但如果是后者,由于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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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不享有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赔后仍
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故原告通过其他保险理赔已获得了部分医疗
保险补偿款后,还可以就该部分医疗费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案例文号:(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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