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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固原亚东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固原市文化街紫薇花园
第三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从事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且不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
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本学校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
初(中)级技工类人才。
第五条
第六条
学校规模:基本办学规模200人。
学校办学形式:业余培训,中短期培训。
办学目的:为社会培训道德素质较
好、有一定理论基础、
动手能力
较强的初(中)级专业技能人才。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有培
训需求的劳动者。
第七条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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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规范
第九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堃
第十条本学校资产是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30万元;注册资本:1
0万元。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实际需要,
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一)缝纫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二)建筑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三)焊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四)电工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五)财会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六)服务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七)绘画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八)礼仪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九)美容美发;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家政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十一)营销专业;培训等级:初(中)级
第十二条本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
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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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教学
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ﻬ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
机构。
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法推选。以后各届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
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审核并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度;
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审核是否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罢免、增补理事。
审批内部机构的设置;
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校长的工资报酬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一项中修改学校章程,第五项、第六项中变更学校校长,第七项
须提前15天向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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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
时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其它亟待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理事会的人数
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
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
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
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成员应当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成员
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
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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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本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
划,保证教学质量;
(三)
(四)
(五)
(六)
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学校副校长、教师和财务人员;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它
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用人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开办资金;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
利息;
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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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司依据股东的入股比例分红,同时按照不低于
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
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
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记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记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记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
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
(九)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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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执行国家《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用人制度: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与管理
人员、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和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被吸收合并的;
理事会决定解散的;
被依法撤销的;
其他应依法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学校办理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
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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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固原市劳动保障部
门审查同意,报相关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01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
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签字:
ﻬ规范办学承诺书
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培训市
场秩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郑重承诺:
一、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切实规范办
学行为。
二、认真执行广告(简章)备案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招生活动,
确保招生宣传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杜绝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维护招生秩序。
三、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履行培训承诺,按
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确保培训质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
合法权益。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类别、专业和层次开展培训,不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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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变更办学地址,杜绝超范围培训、违规异地培训,不以任何
形式参与或实施学历教育。
五、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不组织
或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异地考核鉴定,杜绝买卖、伪造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为。
六、认真执行收费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项
目和标准收费,并予以公示,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对中途退
学学员,按规定退还学费。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规
定管
理和使用办学经费,不将办学经费违规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
杜绝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
学经费。
八、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依法保障办学资金的
正常
投入,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添置、更新教学设备,不断加强学校
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九、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按规定配备师资和教学
管理人
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创造优
良的育人环境。
十、依法参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如实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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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办学
情况,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承诺人(盖章)承诺学校(盖章)
ﻬ
甲方(培训单位)
年月日
o:
培训协议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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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乙方(培训人员)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在诚信公正、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培
训协议,依法确立培训关系,共同遵守履行。
【培训期限】
第一条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专业级
培训
或岗位培训共为学时。自年月日为止。
【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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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乙方通过甲方的教育教学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
须领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属国家准入
控制工种(职业)的,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鉴定费另行
收取),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教学内容】
第三条甲方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甲方对国家准入控制工种(职业)的培训,教学大纲与教
学计划应当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教学内容应当使
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教材、资料。
第五条甲方根据培训专业及等级需要,开设下列课程:
1、,学时。
2、,学时。
3、,学时。
4、,学时。
第六条实习教学由甲方与乙方按以下方式协商确定(在选定的
项目中划“√”):
1、甲方提供场所实习();
2、甲方提供实习设备、设施或仪器();
3、甲方有偿提供实习材料();
4、甲方无偿提供实习材料();
5、乙方自备部分实习材料()
【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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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
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
第八条甲方应当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日进行考勤记录。
第九条甲方应当实行培训学员备案制度,按专业(工种)不同,
每期将培训学员登记造册,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可以按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范围自主招生;招
生简章和广告,须到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甲方应当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保证每
门课程完成学时任务,并主动定期征求乙方对教师教学的意见,
以改进教学方式和手段,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向乙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
部门和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培训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就读3天以上,因不可抗拒因素退学,甲方应当退还
乙方未学课时的费用。其他原因退费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经业务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教育教
学和实习安排。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出勤率要达到80%以上,并
按时完成老师所教的课程任务和实习任务。
第十六条乙方应按规定自觉履行交费义务,同时有权对甲方超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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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提出质疑并拒交超标准部分。
第十七条本协议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
生效。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签
章)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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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2:5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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