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4-11-08 09:40: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房改)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

读。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一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

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

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

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

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

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

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

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

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

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

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

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

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

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

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

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

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

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

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

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

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

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

力明显更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

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

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

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

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

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

2013年6月25日

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XX借贷

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

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

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

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

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假设被告吴某XX与原告没有约定本案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魏某XX

也无需承担本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规定直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一切债务,均

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仅

停留在简单机械的字面解释上,否则任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非举债

夫妻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法体现公平正义,也明显

不符合立法精神,且极易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引诱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

造债务,侵占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

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

“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

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

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

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

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

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2010年第1期发

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

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

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

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

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

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

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

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

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

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

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

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

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

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

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

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

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

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

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

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

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此其一。

•共2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1:1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96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事实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