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模板
【导语】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
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
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篇一】
湖北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
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XX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XX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
设备等作抵押。XX年9月,中国XX银行XX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XX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XX年2月20日,该项借
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
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
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XX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
务。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致:北京XX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
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1
贵司与委托人在XX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XX时尚》、《XX
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
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
《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XX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
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
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励志网.**Zf.,但在双方调解阶
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
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
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
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
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2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3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1:1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96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