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8 09:37: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律师函的模板

【导语】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

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

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篇一】

湖北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

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XX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XX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

设备等作抵押。XX年9月,中国XX银行XX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XX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XX年2月20日,该项借

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

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

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XX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

务。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致:北京XX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

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1

贵司与委托人在XX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XX时尚》、《XX

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

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

《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XX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

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

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励志网.**Zf.,但在双方调解阶

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

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

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

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

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2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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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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