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更新时间:2024-11-08 11:29: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男同结婚)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

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

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

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

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

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

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

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

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

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

证”;此外,《〈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

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

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

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

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

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

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

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

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

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贸易环境起到较好的作用。如我市一家运输公

司将其属下二间铺间出租给某公司,因承租方不缴租金,而后又去向不明,为减

少损失,该公司决定提前收回出租房,同时为防止日后因房内物品不明而发生纠

纷,特向我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我处公证员接到申请后,立即根据我国《公证

暂行条例》及上级有关《通知》和文件之规定,会同出租方代表及摄影师到现场

全程监督对物品的拍照、清点、记录、封存等工作,依法出具了要素式证据保全

公(2)

证书。这样,既帮助出租方清空了出租铺间,又保全了滞留证据,一旦提起

诉讼,证据早已在握。该运输公司郑经理收到公证书后,高兴地说:“证据保全

公证帮助我们解决了一大难题!”又如我处应农行潮阳支行、工行潮阳支行、建

行潮阳支行的申请,为银行办理了送达催收贷款通知书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目

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债务人签收、债务人拒绝签收、债务人亲属签收、债务人亲属

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无法送达、超过诉讼时效的送达等七种形式的证据保全公

证,为银行解决了债务人钻诉讼时效的法律空子来逃避债务及法律制裁的问题,

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证据保全公证的发展潜力及业务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

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

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等单位及个人,覆盖

面将更广,保全对象将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表现在对证

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方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方面,也表现在对

行为过程的保全方面。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证

据保全公证的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很大。处于市场经济社会,随着人民法律意识

的增强,法律服务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何根据市场的要求,因势利导,开

拓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就成了摆在公证员面(3)

前的一道课题,本人以为:1、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

报纸、杂志、络等新闻媒体加以推广,广而告之,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推波助澜;

2、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房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争取

批量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与律师事务所,是因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有“经有关单位

和个人同意”、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是否有效的限制,如果律师公证联手,

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公定力、公信力、中立性就更易为法院及当事人接受;3、争

取得到法院的支持,尽快采纳经公证的证据。

四、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须有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依据;

2、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不能主动办理;

3、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办理;

4、具体操作上应当严密谨慎,一丝不苟,记录应详尽具体,在场人员要签

名予以确认,最好以声像形式辅助记录,有条件的公证处应对全过程进行现场录

像;

5、在证词上遣词造句必须严密,只能是对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宜对

有关侵权事实作出认定及判断。

五、有待商榷的问题:保全时间是否只限于诉前,保全对象是否只限于非诉

事项

证据保全公证,目前业内人士大都认为只限于在诉前、只限于非涉讼的事项

才能办理,但也有一部分人士指出:证据保全公证不论是在诉前、诉中、还是诉

后,不论是否涉讼都应与办理。窃以为后一种观点更能体现公证“依法证明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

身份上、(4)

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而且《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已涉讼的

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诉前办理,只要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

都应予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事项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

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再退一步说,即

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

也应当出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坚持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究的规定,更好

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

权力。据此认为,证据保全公证时间上不应只限于诉前,诉中甚至是执行阶段都

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对象上不应只限于非诉事项,诉讼事项也可以办理。这样既

拓宽了公证服务领域,也更好的维护了广大人民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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