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格言
第一部分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得算。
形成诉权:是以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的诉权。此处的诉包括法院起诉和仲裁
两种。
有的形成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之一(例如离婚权),有的则二者皆可
(例如合同撤销权)。
简单形成权:口头通知送达对方立刻生效(让对方听到),例如赠与、撤销。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二者是一对欢喜冤家。
3.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例如:拒绝遗赠,接受试用合同。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对财产权的侵犯一
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债权的一物二卖,但悖于善良风俗的除外。
5.鱼和熊掌是选择之债——对应的是简单之债
6.鱼或熊掌是选择权:当事人一方有选择权[合同法:116]
例如: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违约人原则上是债务人;债权人只有在受领迟
延上违约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出现后形成法律关系
例如:A出生。法律规定:有继承份额(继承权),有母子关系(身份权)
A出生时死体:没有分额
可见,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事实。
8.发生、变更、消灭形成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无因管理。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法律事实区分为合法事实和违法事实。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法律事实产生法定之债(例如侵犯绝对权)
6.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都能引起物权变动。例如平地起高楼是原始取得,法律事
实引起物权的原始取得获得所有权。事实行为又如:杀牛、发明、完成作品、
吃饭…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例如,扔掉沙发-抛弃所有权;捡到沙发就是
先占取得物权。
7.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例如上例的沙发可以
被精神病患者捡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获得物权。行为
能力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主体的利益.
8.以法律行为取得是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以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无法附条件。附条件可以是单方行为(如遗嘱);
也可以是共同行为(如共同开发)。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吃了饭不能吐出来)。例如:撤销
是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事实行为不存在撤销问题,比如杀了一匹马无法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双方(双
方为对立统一的意思表示)、共同行为(签订发起人协议,选取董事长,业
主大会表决房屋拆建,其特点是实行多数决原则,个别情况下还可以是一致
决)。法律事实:单独侵权、双方都有过错、共同侵权(一帮人哄抢玉米)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直接、立刻引起物权变动),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被追认的按照无偿委
托处理,而这最为接近。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赠与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意思
表示才可以成立,包括死因赠与都是双方法律行为。比如张三送给李四一匹
马,约好张三死了才把马赠给李四。赠与合同既可以是赠与人要约,也可以
是受赠与人要约;遗赠是通过遗嘱表现的法律行为,写遗嘱人死后被遗嘱人
获得的是既得权。
一个案例。张三3月1日说要送给李四一架钢琴,让李四先去买,回头再给
李四买琴的1万元钱。事后张三让李四还钢琴钱。里边有两个法律关系,一
是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为已经履行完毕),二是无偿借款合同。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也引起物权变动。两笼苍蝇的故事:事件引起。30
条的“等”字还包括添附(加工、混合和附和,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事件:
比如甲乙的煤气管混合)。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条件有或然性,期限有必然性)。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比如不能代理杀人,代理吃饭。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关于权利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力能力不能抛弃(比如,人不能卖身为奴,这样做了也
无效)。义务不能抛弃,权力可以抛弃。例如爱犬走失,主人可以抛弃无偿请
求返还权,而答应给1万元钱回丢失的狗。
4.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顺序。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必然消灭。被宣告人在死亡宣告期间赚的钱跟配偶没有关系
(因为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双方的收获;恢复叫自行恢复,不叫自始
恢复)。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只要再嫁一次婚姻关系就不能恢复了,必须守着婚
姻关系才能自行恢复。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对于合伙而言。例如:张
三以一匹马的所有权出资,李四以一头驴的使用权出资参加成立个人合伙。二
者这对马和驴都是共同共有。合伙期间,马还归张三,驴还归李四。民通规定,
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共有。再如,张三以财产出资,李四以技术出资,王
二以临街房使用权出资,房子散伙时候不能分割。
第四部分:关于法人
1.法人是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责任。例如分支机构欠钱还不起,由
法人还。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滥用是公司法20.3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独
立地位和股东的责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混同:公司法64.3:
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和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1)分立:甲是国有企业,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该独资公司从银行借
了1000万,后来,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甲既是乙、又是丙的股东,
此为分立。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公司欠银行的1000万甲
公司不承担,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转投资:甲是国有企业,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乙公司又出资30
万设立了丙公司。此时甲是乙的股东,乙是丙的股东,丙是甲的孙公司。乙欠
银行的100万甲、丙都不承担,叫转投资。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丧失主体资格不在于吊销,而在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不具备法人资格。例如董事会。公司有独立人格,公司机关没有
6.代表机关有一个自然人充任。总经理是自然人
7.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机关。
第五部分: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期间。期限包括两大类:期日(时间点)、期间(时
间段)。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力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到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个分水岭。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时间点、是个分水岭、是
变动点。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分水岭,该日之后,诉讼时效开始计
算。再如:张三借李四10万元,王二担保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担保无
效,只能按2年计算,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
重合。再如:按照物权法规定,如果王二提供抵押担保,在01.3.1前,王二
和张三约定,李四不还钱东西归你,叫流押,无效;但是01.3.1后,李四不
还钱,王二与张三达成协议,东西归你,叫折价协议,有效。可见,时间点很
重要。再如:乙打伤甲,约定00.8.1~01.3.1期间给5000元。乙父丙跟甲说,
此间你也可以我要钱,这叫并存的债务承担。乙丙承担连带责任。01.3.1
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诉讼时效的中止)最后六个月中,缺几天补几天,而不是缺
多少都补6个月。
9.黑签(针对时效)和白签(针对期间)。
10.民法倒计时。张三01.3.1提出发明申请专利,04.3.1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20年从申请之日起算。实用新型和外观也是;再如,17岁的孩子3.1签订买
电脑的合同,监护人4.1追认,合同从3.1生效;再如,甲注册A商标01.3.1
批准,因注册瑕疵,02.3.1被撤销,该商标从批准之日起无效;再如,以公
司01.3.1注册商标注册时候合法,后03.3.1因为违法行为被注销,该商标
从03.3.1起无效(因为注册时候无瑕疵)。还如,01.3.1甲因欺诈跟乙签
订了合同,03.3.1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
12.掐头去尾。开头的一天不计入在内,因为不足一天;最后一天赶上节假日要
顺延(周日去敲法院大门容易被乱棍打出)。
13.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计算;其他的一切都是客观标准。需归纳整理。
第六部分:物权
1.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优于物权。
2.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标的)。
6.双产一权作客体(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7.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
8.公示(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公信原则(登记在你名下,我就相信
推定是你的,我可以买)。
9.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中不能有两个所有权,2人共同享有叫一个所有权的
共有)。
10.效力分离原则。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是区分的:物权法15、212条;专
利法10.3(专利权转让登记时生效,登记前已经生效)。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谁占有推定是谁的,通说。物权法说交付是占有的公
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没有结婚的人是动产,谁占有属于谁;结了
婚人的是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属于谁)。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不动产没有登记、动产没有占有)[物
28]。
第七部分: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登记簿高于产权证)。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物24]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不动产和动产的实际交付都是过手的。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由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变由出卖
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原物返还之、妨碍排除之、危险防止之。前者是否受
诉讼时效限制立法有争议,考试按无时效限制掌握。后两者绝对不受时效限
制。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原无所有权人对善意取得人没有物权和债权请求权
9、国家是个筐,6个月往里装。(招领公告6个月没人认领归国家)
10、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共有物,物97条,非常重要]
第八部分:
1、货币所有与占有同一。
2、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一般是货币。
3、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原物和孳息是2个所有权。
5、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取得货币法定孳息不是原始取得,问孳息是原
始取得要回答是)。
9、起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楼梯不是,它是不动产之一部)
第九部分:用益物权
在此之前按物权法定规则处理)出租给别人的牛生小牛,孳息归出租人,因
为牛是动产,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采用益物权优于债权。
1.用益物权(4种)是他物权。(将来特别法可能规定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2.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于其他组织竞争时本集体人有优先承包权)归
纳一下优先权。
5.地域上中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设立)。
6.地益权要约定,相邻权不用约定。
7.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十部分: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指有约束力,没有对抗力)。
3.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4.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15条,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前边的效力
优于前面的]
5.从随主有例外[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在抵押担保期间浮动时部分转让,
抵押权不追随转让出去的债权]
6.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
7.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第一顺序的优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
8.首先按顺位清偿、其次按公示清偿、最后按比例清偿。
9.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231条,重要!]
10.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重要!]指有法定合同才有法定留置权,合同法规
定的留置是物权法规范,要依物权法定主义。比如合同法规定承揽人、行纪
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保管人5大留置权可以留置,那么其他10种合同
都不能留置;绝对不能突破,否则就违反第五条了。比如客运合同没说可以
留置,就不是法定,你就把我的行李给我留置了?我委托你代理我取100万,
你说我还欠你10万就中间给我留置了?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抵押中,法律没
有禁止的抵押物可以抵押,还是个不懂的代表提出来的。我要纠正你们一个
错误倾向:别以为突破了。
11.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2.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3.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4.占有需以物为客体。
15.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6.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权(比如我存在仓库
的铝锭,仓库保管人直接占有,我间接占有)。
17.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业主区分所有权、共有的一种情况,比
如把共有的东西卖了,对共同共有的东西而言是一致决,按份共有的东西卖
了是多数决;过半数包括本数)
18.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第十一部分:
1.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财务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昌平的小香港、利用灯塔)
4.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该付出的没有付出(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况)
5.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考过多次)
7.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对于一般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一般保
证人给主债务人打小报告,而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怠于部分免责,这是
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只能用一次)。比如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应该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不行使保证人就实
现胜利大逃亡。一旦起诉了,保证期间就完成了历史使命,象火箭的一级推进
器一样被扔进垃圾堆了。接着算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对主债务人胜诉
开始算。两个期间中间会有一段历史的空白;对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
务人必须对保证人实施或起诉、或通知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否则就是普通
诉讼),用过后也作废,开始计算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这中间没有空白。
注意:前边是保证期间后边是诉讼时效。
9.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但不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部分:
1.容纳规则: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没有被要约否定,自动进入要约之中(商品房
买卖5,);要约被承诺,要约邀请的内容自动进入合同。
2.镜像规则:承诺应该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likeamirror)。有一个例外。
[合同30]承诺对要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如果不及时表示反对就按承
诺的内容,就要按承诺的内容订立合同。
3.进入规则:[合同39]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应,该向相对人提示,否则该条款不
进入合同法律关系。
4.不能杀回马规则:代位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胜诉后,如果没有得到清偿不得
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合.解I20,没考过]
5.有眼无珠规则:比如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第三
人处没有得到清偿,不得回头原债务人清偿
6.傲然独存规则: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无效,傲然
独存。
7.文意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8.目的解释规则[合同125]
9.交易习惯解释规则[合同125]
10.整体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11.真意解释原则[合同125
12.诚信解释规则[合同125]
13.参照适用规则[合同124,考过]无名合同可以参照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可
以参照已有的规定
14.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使用(定金和违约金,116)
19.上九天擒龙(事实不能,没有龙),入丛林杀虎(法律不能,违法)
20.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要站在主动债权人的角度理解)
21.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是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22.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23.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以行为承诺,做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做出行为之地为合同成立之
地。
25.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际。
28.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第十三部分
1.“五分之一”产生形成权。(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2.试用期由你决定,买不买由我决定。
3.赠与是单务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4.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非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5.必要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承担;有益费用原则上出租人支付。
6.承包人与分包人就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有终身责任制;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8.黑白两份,白道为准。(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9.次承揽人向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不是连带责任,
与分包有区别)
10.次承揽人优先于承揽人;次受托人优于受托人。
11.定作人独享任意变更权、任意解除权。
12.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以损害赔偿为代价。(是违约解除权,但不
追究违约责任)
1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益损害赔偿为代价;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
意解除权不以权益损害赔偿为代价。
14.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第十四部分
1.推前两年计算规则。
2.著作权的独创性:与众不同。
3.著作权要求独创性,不要求优先性。
4.自动产生;自动保护。
5.发表权只能有一次。(人身权)
6.事实行为产生著作权;授权行为产生专利权和商标权。
7.出钱不如出脑子。(委托作品的权力)
8.投资产生著作权。(电影类作品)
9.邻接权,是著作权邻接之权;相邻权,是所有权相邻之权。
10.邻接权是传播者的权利。
11.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12.法定许可的“一不主义”。
13.双重许可制。
第十五部分
1.专利技术独占与公开;技术秘密非独占非公开。
2.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3.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4.微生物不是动物。(可以申请专利)
5.国际优先权;国内优先权。
6.用尽原则。
7.先用权。
8.临时过境原则。
9.科学实验原则。
第十六部分
1.先使用不如先申请;先发明不如先申请。
2.一刀切与两刀切。
3.前六后六。(商标的续展权)
4.保护范围大于使用范围。
5.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假冒商标)
6.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未注册的也保护)
7.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第十七部分
1.“三不主义”(无效婚姻)(不得调解、不得撤诉、不得上诉)
2.欺诈无效,胁迫可撤销。(婚姻)
3.军人特殊保护;女人特殊保护
4.红旗永不退。(婚前财产永不变)
5.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
第十八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开始,既得之权。
3.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4.代位继承只能往下,转继承可以上下。
5.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6.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行为和再次公证可以突破。
7.受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8.遗嘱继承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财产按
未作安排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第十九部分
1.人格权是专属权。
2.身份权是专属权。
3.专属权不得移转。
4.荣誉权是人格权。
5.隐私有身体秘密和信息秘密。
第二十部分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过错相抵原则。
6.共同侵权的“三分法”。(共同加害,共同侵权,教唆帮助)
7.无意思联络侵权的“二元论”。
8.雇主永远绑在责任柱上。
9.“三不能”免责(不可抗力,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高危作业)。
10.一小免大是紧急避险。
11.以合法的伤害对抗非法的伤害是正当防卫。
1、定金与违约金选择适用。
2、定金与赔偿金。先定金,定金不足损失的,不足部分以赔偿金补
足
3、违约金与赔偿金:违约金不足损失,提高违约金来补足损失,不
用赔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
选择了化蝶。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21:11: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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