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

更新时间:2024-11-08 21:42: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摔婴女孩)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

一、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参加人和法院运用证据加

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成为证明

对象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

可以是实体法上的意义,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意义。第二,双方

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着争议。第三,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免予证

明的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即当事人间争

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二是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即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消灭或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

关于当事人适格、主管和管辖、回避等方面的事实。

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但它本身

也存在着是否真实的问题,当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就必然成为

证明对象。

四是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当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

国法为法院不知时,也会成为证明对象。

五是特别经验定则。众所周知的经验定则无须证明,但若运

用专门性经验定则且为一般人不知时,则须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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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须证明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如地震、火灾、各种数学定理等,这些是一般人都知道的,

为避免将诉讼资源浪费在大家都知道的事实的证明上,无须证

明。

(二)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方

当事人于诉讼上明确认可该事实的真实性,或者虽未明确认可,

但不对其真实性予以争辩。前者称为自认,后者称为拟制的自认,

拟制的自认视同自认。诉讼上承认不同于认诺,认诺是指被告于

诉讼上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据此直接作出被告败诉的判

决。诉讼上承认也不同于诉讼外承认,前者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

院作出的,具有免除证明的效力,后者发生在诉讼外,不具有免

除证明的效力。

1、自认的要件。

(1)自认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

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

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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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认的对象是对自认者不利的事实。事实以外的法规、

经验法则的存在、内容及适用等方面,自认规则不适用。

(3)自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以及法院依照职权

调查取证的事项。

(4)自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即必须在期日内对法院

进行自认,即使当事人不在场也构成自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

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

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也构成自认。

(5)自认一般应当明确表示,但默示的自认也为我国司法

实践所承认。如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

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的,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

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2、自认具有下列效力:

(1)对法院的效力。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确认。

(2)对自认人的拘束力。自认人受自认的拘束,不能撤回

自认。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自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

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

人同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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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类事实是否者无须证明,无须证明是否意味着不会成为

证明对象,笔者以为值商榷。

1、预决的事实,即为法院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预决的事

实是否有预决效力,我们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民事、

行政确定判决主文中认定的事实应对后续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

的效力。至于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是否具有预决的效力,尽管一些

学者认为不应一概否认,但目前各国仍以否定说为通说。其次,

由于民事、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不同,其证明标准也明显不同,因

此民事、刑事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应相互独立,互不影响,但具

有对世效力的民事形成判决对后续刑事裁判应有拘束力。新晨范

文网

2、推定的事实。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推定的法律效用之一就是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无须就推定事实

举证,但这并不表明推定事实必然不成为证明对象,应允许对方

从反面论证和确认推定结果的真实可靠程度。

3、公证证明的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把经过法定

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同时又允许用

相反的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这时公证证明的事实又必然会成为

证明对象。

此外,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也不需要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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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须证明的事实,除了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均允许以相

反证据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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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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