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论文摘要: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改革和
证明责任理论的引入,推定制度也被引进我
国的民事诉讼,并且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
官也越来越多的用到推定来解决一些案件。
但关于推定的界定还存在混乱的问题。世界
各国主要都从广义上来理解和解释推定,这
样在“推定”一词下就存在各种法律的规
定。推定又因性质的不同而对证明责任的影
响有所不同,需要辨证分析。法律推定实质
上是证明责任规则,它通过改变证明的主题,
直接将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责任分配给
受推定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转移证明责
任的作用。而事实推定属于证明方法范畴,
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仅转移提供证据的责任
而不会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文关键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证明
责任证明必要
推定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
期,人们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了。然而,什
么是推定,却是一个至今仍存有很大分歧与
争论的问题。目前各国民事诉讼中都存在推
定这一概念,但各国对推定的解释和分类又
都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理论中一般将推定
分为三类: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指法律禁
止提出证据来推翻已经被推定的事实;可反
驳的法律推定,指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的证
据来反驳推定的事实,与不可反驳的法律推
定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可反驳的法
律推定并非结论性的,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
的情况下,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假定事实存在,
但它也只能是以不存在与推定事实相反的
证据为前提;可反驳的事实推定,指由法官
或者陪审团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或科学理论,
从一事实的存在推出另一事实是否存在。这
种推定与前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不是由
法律规定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理论一般坚
持二分法,即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
定两类。我国法学界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二
分法,一般将推定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
定两类。
一、法律推定的基本理论
法律推定的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理论关于推定概念
的界定,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推定
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推定,广义的推定除真
正的法律上的推定外,还包括意思推定、法
定证据法则、暂定事实。按照学者们的解释,
真正的法律推定是指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
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果,在这种推定中,存
在着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已知事实是作出
推论所要依据的事实,故而被称作“基础事
实”,未知事实是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的结
论,所以通常被称为“推定事实”。比如,
法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
法者将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以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来,依据法律规定若甲事实存在,则
推定乙事实存在,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乙事实不存在,推定就不成立。
大陆法系的另一典型代表国家德国坚
持两分法,即将推定区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
推定。只是德国学者将法律推定划分的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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