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8 02:50: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银行个人小额贷款)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

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

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

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

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

价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

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

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

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

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

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

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

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案例1:1999年7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讲叙了一个案例:民警在追捕歹徒时,踩坏了

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

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98%的人觉得

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单位也给他一系列的处分,要写检查并待岗。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

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就有如此的遭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

非的,被侵害人应该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目的是惩罚罪犯,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置

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而

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

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然而随着社

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都是实现,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

人的权利的,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

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

略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小偷来

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

支付抓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急,为了争取时间,于是司机将

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仅

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将孕妇及时送到了医院。

我们根据这个材料,就法律价值问题或法律推理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交警把违章行使的出租车拦住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

价值,但是如果交警把出租车拦住进行处罚

,这是法的秩序

,有可能会因为耽误时间,使母子生命受到危险。于

,维护了正

是交警不但不处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及时将孕妇送到了医院,这里有个价值判断,就是交警在秩序和正义

之间进行价值选择,结果他认为该当要以母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义。所以正确的适用了价值位阶原则,正义大于秩序。

案例3:美国有一个案子,一个饿的要死的人为了得到一口吃的,翻到人家家里。结果被主人一打

死。依照美国法律,私闯民宅,主人有权利开。但是比起主人的安居权,这个案例中闯入者的生命权更值

得保护。所以主人要负责赔偿。

,女生A在宿舍休息,她的上铺B在上床时,A的因震动了

C的。C

当时不在,铺,使B床上的一面镜子震落砸伤了不知

眼睛。而镜子是另一位同学

是谁把镜子放在均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承B的床上。

,

A把学校、B、C均诉讼法院。从过错责任上看如果法,三被告

担。诉讼打了三年,希望。看低法的价值,

官判定三者都不承担责任,那么眼睛受伤的后果就要

权衡各种价值:B

多,就会成为社会不因素。

、C、学校都是无辜的,但A更无辜,偏向于谁,都会引起他方的不

满。法官判决:经济占优势的学校承担

利。

案例4:河南安阳一所职业高中床

A一人

A生活困难,经济窘迫。法律如果不给予她支持民心不服,积少成,会使她丧失生活的

50%,余下的由A、B、C三人分担。由于A在经

济上落后于学校,而且身体上受到伤害,根据个案平衡原则,对于A的这种情况应当优先考虑其生存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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