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法律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8 04:39: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香港和内地遗产继承法律有何区别

一、内地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在内地,当死者没有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

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

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二、香港无遗嘱继承的顺序

1、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但无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

性遗嘱检定规则》第21条规定了有权向高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的优先层次,主要部分

如下:

1死者在生配偶或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

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子女的后裔。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该等兄弟妹的后裔。

2、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检定用遗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向高院申办遗产承

办时,如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由1人办理即可,但最多不能超过4人。如遗产涉及未

成年人或享有终生权益人的利益时则需由至2人办理。但以上各情况均可由根据香港法例

第29章《信托人条例》注册成立的法人信托公司单独办理之。

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

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

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

其次是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

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

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

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

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

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

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

外。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

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

承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

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

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

的保护。《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依据此条规定,遗嘱继承可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

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

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

嘱。

三、遗赠继承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

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赠

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也

是很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

如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及以外的个

人,而受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单位,而且,受遗赠人既可以

是个人,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同时,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他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

同意。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方取消该遗赠。同样,受遗赠可以接受遗赠,也可不接受遗赠。

二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财产义务如债务。如果遗产中的所

有权和债权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务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全部遗产赠给受遗赠人,最终

受遗赠人应得到财产利益。

五受遗赠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

失。当受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财产转给他人。但是,当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六清偿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

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七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分,

必须符合该法律规定。

四、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

订约人一方是公民,另一方是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按照协议,公民享有受扶养

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

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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