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及重
点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重点区别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
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
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
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
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
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
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
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
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
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
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
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
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
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
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
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
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
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
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
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
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
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
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
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
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
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
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
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
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
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
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
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
制度;劳动争议的解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但是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
协议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
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代通知金制度可以使劳动者有较多的时间寻新的工作。
八、非因劳动者过错或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
《劳动法》: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法》中规定: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
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
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
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十、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
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
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
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
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内容都
是《劳动法》中没有的。
(三)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虽然《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
那一章的内容有冲突。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在实际操作当中
应该怎样解决,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
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
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个整体
法律。
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从学理上把《劳动合同法》看
成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既然二
具体细则实施方面,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其中“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
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
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
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
时,不要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
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办理,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
动法》的相关条款。
总体上来说:《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
法。在实际应用中两者还是存在希望为的差别的,我们要仔
细了解《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并加以区别对
待,在实际应用中才能做到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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