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7 20:39: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徐进辉)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的区别

导读: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

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一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

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存在天壤之别。本文就对合同原件、传真

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做简要阐述,仅作参考。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

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

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

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

予以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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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

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

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

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

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

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

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

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

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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