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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
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2)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3)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
会。——亚里士多德
4)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
语。——劳伦·却伯
5)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6)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
《革命法制和审判》
8)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
纲领》
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
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0)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2)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3)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
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14)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
15)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
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
(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公民调查涉及的法律知识】
关于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
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
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
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
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
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
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
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九十一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
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
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
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以上法律信息由郝劲松先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摘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
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
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
住所或者场所;
(六)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
持有人民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
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
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取消警
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
闭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
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
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
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
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
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
关批准。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
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
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零五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
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
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
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
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
为。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零九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
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
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
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
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
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
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
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
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
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
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8:2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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