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片

更新时间:2024-11-07 15:41: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黑龙江卫生厅)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片

治理超限运输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

主要内容:

1、超限运输的概念

2、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治超工作规范

一、超限运输的概念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条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

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限包括超高、超长、超宽、超载四种类型。

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执行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超高: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

起4.2米以上);

超长: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超宽: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超载(总重):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量超过20吨;三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

量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有关标志

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目前我们治超执行的标准是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2004年《关

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确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

三、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

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

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

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

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

车渡船。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

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

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

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

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具体处罚执行标准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

(交公路政[2005]175号)

1、超限5吨以下(含5吨,下同)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2000

元;

2、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2000元

以上,每多超1吨,可加处200元,上限不超过5000元;

3、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0-10000元

的处罚:

(1)超限20-50吨;

(2)年内已有一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3)违法车辆经卸驳载之后,重新回装已卸驳载货物继续构成超限运

输的。

4、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10000-30000元

的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

(2)超限50吨以上的;

(3)年内已有二次或者二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三)超限许可及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

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

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

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

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

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处3万元以下的。

(四)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

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

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

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

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

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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