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片
治理超限运输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
主要内容:
1、超限运输的概念
2、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治超工作规范
一、超限运输的概念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条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
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限包括超高、超长、超宽、超载四种类型。
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执行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超高: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
起4.2米以上);
超长: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超宽: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超载(总重):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量超过20吨;三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
量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有关标志
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目前我们治超执行的标准是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2004年《关
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
确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
三、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
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
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
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
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
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
车渡船。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
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
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
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
擅自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
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
元以下的。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
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
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具体处罚执行标准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大超限超载治理路面执法力度的通知》
(交公路政[2005]175号)
1、超限5吨以下(含5吨,下同)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2000
元;
2、超限5吨以上、20吨以下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2000元
以上,每多超1吨,可加处200元,上限不超过5000元;
3、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5000-10000元
的处罚:
(1)超限20-50吨;
(2)年内已有一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3)违法车辆经卸驳载之后,重新回装已卸驳载货物继续构成超限运
输的。
4、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卸驳载,并处10000-30000元
的处罚:
(1)超限运输车辆闯卡、冲卡,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
(2)超限50吨以上的;
(3)年内已有二次或者二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的。
(三)超限许可及法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
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
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
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
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
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
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
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
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证,处3万元以下的。
(四)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
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
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责令其接受检查;车辆超限使用公路
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五十二条在依法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拒绝缴纳交通规费,
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
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8:0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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