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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现状与缺陷探讨论文
一、法律援助的介绍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由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
律援助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
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法
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
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体和弱势体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
的建立,不但是国家对公民法律诉求的一种扶助,更是缓解转型期间社会矛盾,
减轻贫富差距拉大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压力的有效方式。有效的保障弱势公民的法
律诉求得到满足,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将对我国社会现状的改
善起到关键性作用,将对推动我们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将对我
国自身法治环境与现状予以极大的改善,更将对我国法学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律师行为援助为辅。
选择这样的模式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没有较多的社会援助
组织,政策导向对律师事务所没有倾斜,缺乏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
(二)资金来源
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法律援助机构的生命之泉,没有资金支持,法
律援助将不会成为一项事业,也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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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的费用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从律师管理费、公证业务收
费以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会费中适量提取;三是民间捐助;四是受援者从胜
诉获得的收益中返还适当部分。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也是多元的:包括政府拨
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在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用,而未规定由其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又因为提供法律援助是减免律师费的,
所以可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的一部分作为
法律援助基金。此外,由于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是胜诉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因
此可以规定直接从胜诉所获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来
源。
(三)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以及申请条件作了统一规定。
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例规定了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有两类:一种是公民因经济困难而享有
的法律援助,另一种是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后一类型是无须对被告人
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就可以适用法律援助。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
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
济状况的审查。
(四)法律援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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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援助的主要有: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交、免交
律师费用;减交、免交公正费用。有的提出,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的缓交也应当
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加以肯定。而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则认为,法律
服务费用的缓交、减交不应当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加以提倡,不少律师事务所对
律师缓收或减收当事人费用的审批也是非常严格的。
三、法律援助的不足之处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力量薄弱。法律服务机构
和法律服务人员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存在敷衍、懈怠情绪。实践中,有不少律师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如办理收费案件那样态度热情、认真
负责,对当事人有敷衍懈怠情绪。有的律师事务所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交
给新上岗或案源少、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的青年律师,这也是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
量的又一原因。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分配案件时没有考虑律师的专业,这也是导致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目前,援助案件不分性质,按行政区域分派
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由于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不一致,每个律师的专长和技能也
各不相同,随机分配案件必然导致跨专业操作,使律师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专长,
从而影响了律师的办案质量。
(二)专项经费不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广东省的有些县市未能将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严重不足,由于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贫困县的法
律援助工作有了很大改善,但没有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欠发达市、县法律援
助不足。
(三)法律援助规定执行涉及多部门,一些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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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执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过程中,个别基
层法院对应该允许受援人缓交诉讼费的,人为设置障碍,有的甚至以种种理由不
执行该规定;在执行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众
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过程中,部分工商、房产主管等部门在提供法律援助案件
取证等程序所涉及的行政服务时,收取200元以上的查询、保密费,超标准收费
造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成本高”。几乎所有地方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是按
照每案一定数值发放补贴,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案件所发生的费用采取
的是“实报实销”的办法,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要高于办案成本,这样就造成了许
多律师自己贴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局面,大大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积极性。有些律师为减少成本支出而忽略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从而降低了法律
援助服务质量,影响到受援人的利益。
(四)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偏窄。
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
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尽管《法律援助条例》
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而不是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实
际上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很低。
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六条事项。(1)依法请
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样的范围是很窄的,远远满足
不了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公民在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是很小的。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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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却得不到法律援助。
四、改进的建议
(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地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法律援助服务
能力
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
各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
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将法律援
助机构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成为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
为民办实事的窗口;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列入每年的
执法检查或专题审议计划,推动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充实接待、办案力量。根据法律援助工
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律师。专业人员不足的,面向社会招录或从司法行政机
关选调。新调进或录用人员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
保证规范化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措施案件指派是指
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法律援助人员保质保量完成自身承办的法律援助
案件的同时,将剩余的其他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承办,以减轻自身办案压力的过
程。案件指派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案件办理质量和受援人切身利益。指派给
社会律师的案件太少,就会加大自身工作压力;反之,则会使社会律师负荷过重。
因此,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充分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为保证律师
的法律援助义务真正落到实处,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最低义务量制度,可以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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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以出资相抵或值班接待等方式转移承担义务。在具体指派时,应充分考虑
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性质和承办律师的专业特长,做到分案科学、指派到位,
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
(二)采取多渠道、多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法律援助经费是法
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援助经费极其匮乏。
为此,在援助经费上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1.财政拨款。目前,财政拨款是解决我国贫困体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
主要方式。在拨款方式上,应根据我国各行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由司法部会同人
民代表大会,科学界定贫困体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改变简单套用最低生活保
障线的做法。达到该标准的地区,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同级财政拨付。未达到该经
济标准的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支付。
2.费用分担。如果受援人的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不能完全承担
诉讼费时,可以采取由当事人承担其有能力承担部分,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获得法律
援助。
3.社会捐助。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全国性的贫困体法律援助基金会,
一些省、市、自治区也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这些基金的汇集将有利于法律援助
事业的发展,实现
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扶贫济困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统一谋划,有所侧重。二是加强司法行政、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工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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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国家行政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要在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咨询制度的
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管辖权互通、
审查互免、办理互惠、案件撤销互告机制,方便众诉讼。三是督促法律援助机
构要改进工作作风,主动介入,超前服务,对《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建成
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我国是一
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财政还不能负担
大规模法律援助费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不应当长期将法律援助局限于特定
社会阶层的少数人。相反地,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更大范围地
保障人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经费方面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辅之
以动员社会力量,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这样可以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更快更好的发展,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四)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的
1.选定几种目标人。从全国及广州地区的实践来看,无论是执行最
低生活保障线的一倍或是两倍,还是采用某种方式计算其经济状况,都不具备现实
操作性,实行起来难度大。因此笔者建议不要采取经济标准,而是采取更具有操
作性和时间性的目标人加案件类型标准。即这要符合目标人加上固定的案件
类型就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笔者粗略的做了一下划分为如下几大类。第一类为
低保对象的涉及生存的案件;第二类为农民工案件,涉及农民工追索拖欠工资、
工伤赔偿、劳动保险待遇的案件一律不再审查经济状况;第三类为残疾人,尽管有
部分先富裕起来的残疾人,但绝大部分残疾人生活是贫困的,其伸张法律诉求的难
度和成本要比正常人大得多;第四类为老年人,将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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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固定收入的除外)列入法律援助对象不仅是保护弱势体的需要,也体现全社
会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同时,对持有以下证件的,无须审查,就可认定符合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
保供养证;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
济、救助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在社会福
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并无固
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2.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取消事项范围限制。2008
年底出台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取消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在
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只有一个条件——经济困难条件,所有的案件范围都可以申
请法律援助了。这个方法很值得各个兄弟省份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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