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师大网教宪法在线作业(一)及答案[1]

更新时间:2024-11-08 05:31: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养猪贷款)

北师大网教宪法在线作业(一)及答案

1.下列关于宪法、宪政的说法,错误的为哪一项?凡是制定宪法的国家都有宪政

2.依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下列正确的分类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3.下列哪一项不是英国近代形成的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

4.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宪法,其中现行宪法被认为是制定得最好的一部。请问下列选项

中关于现行宪法颁发的具体时间哪一项是正确的?1982年12月4日

5.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宪法》修改通过程序的表述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6.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确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案例是:马伯里诉麦迪逊

7.在我国,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主要是下列中的哪一项?立法机关

8.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说法错误的是?不受侵犯性与受制约性

9.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的?迁徙自由

10.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的描述不正确?直接保障模式

多选题

11下列哪些选项表明了刚性宪法的特点:

1).制定或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2.)制定或

者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3.)仅制定或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12.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部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修改时

间分别是下列中哪几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13.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具体包括下列选项中的哪些内容?

1.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国家机构4.国旗、国徽和首都

14.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宪法的遵守2.宪法的适用

15.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内容?.1.批评、建议权2.申

诉权3.控告、检举权

简答题

16.宪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

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1)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

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在修改程序上,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7简要阐述制宪的程序。

中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

82宪法为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

布施行。

现行宪法到目前,共经过4次修改。

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

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

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因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修改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更加严格,修改程序具体如下:

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

力。

1、提案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对修宪议案的提出程序做了相应规定,宪法第6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议。

2、议决程序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修改要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根据宪法,全国人大其实具有双

重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现行宪法第57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

立法权(现行宪法第58条)。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乃是其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立法

机关的依据和前提。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改活动中拥有的议决权应是基于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身份。

3、公布程序

在我国究竟由谁公布宪法修正案,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

的形式公布宪法修正案的。

18宪法监督的范围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

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宪决定;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

2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同级人民政府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

的决议。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

规定而不予批准;

②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

批准;

③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背宪法的规定而不予批准。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19.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看,我国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设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范围包括:1、平等权。2、选举

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

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基本

上反映了世界权利发展的普遍性要求,体现了公民在宪政体

论述题:

20.各国对的限制。

世界各国由于其各自的现实国情及历史背景不同,其宪法修改程序及严格程度彼此仍多歧异。如有公民直

接参与宪法修改的,就必然采取全民公决的方式,如瑞士宪法、法国1958年宪法均有此规定。由特定的有

权机关进行宪法修改的,就必然有该机关修宪时的一系列相对完善的严格程序。如法国1791年宪法所规定

的宪法修改程序的严酷几近达于顶点:必须有三个议会各于其任期内,继续的提议的某项条款,

方可成立的动议。第一个及第二个议会的提议必须于该议会的任期之末始得提出,第三个议会则

须于其任期的第一年内提出。动议既经成立,再召集第四个议会,并扩充其议员名额,以组成一个“修改

宪法会议”,依其议定,宪法修改案方能成立。不管各国实际规定如何,但宪法修改程序的大致步骤是相同

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环节。

(一)提案程序

提案程序主要包括提案主体的组织程序和所提出议案的成立程序。各国宪法对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

的主体均作了明确规定;有些国家为增加宪法修改的难度,还对于此作了特别限制。总体来说,提案主体有

以下几种:一是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或其代表。这是各国的主要做法。如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议

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召集宪法会议以

提出修正案。[1]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有此权力,但必须得到国民的承认。土耳其宪法第102条和法国1958

年宪法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其他国家机关。有的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或总统、或国王享有提案

权。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89条规定,宪法修改的倡议权属于共和国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依据总理的提

议行使倡议权。西班牙1978年宪法规定修宪倡议权由政府和议会两院享有。日本《帝国宪法》第73条甚

至规定只有日本天皇有宪法修改的动议权。[2]其他此种如瑞典宪法第81条和泰国1949年宪法第173条的

规定。三是政党。如多哥宪法规定,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议。四是公民。如瑞士宪法规定,8

万瑞士公民联署可以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菲律宾宪法和列支敦士登宪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有些国家规定了数个提案主体,主要是上述几种的组合。不论各国实际规定如何,都有两个共同点:

一是国家机关提案的,这些机关必然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及制度,如国会、议会等;二是由议员、代表或公民

提案的,就必然要求达到一定的法定人数。

有些国家于宪法修改议案交付议决机关讨论之前,尚设有一种中间程序,其旨在决定宪法条文究竟应否修

改。

3

(二)议决程序

议决程序主要包括审议和起草、表决两个步骤。

1.审议和起草。宪法修改的议案在成立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之进行讨论、审查,包括:首先,审查

该修宪议案的内容是否违宪,或是否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对议案本身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看其是

否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如不符合上述两者中的任何一者,法定机关就在这一程序环节中对修

宪议案加以调整。各国宪法对此程序一般都作了规定。修宪议案经审议后,由法定机关对决定修改的内容,

拟定修改草案。实践中,在修改草案提出后,多数情况下,须再次或多次经法定机关审议,并形成审议意

见,最终形成修改草案的定稿,并付诸表决。

2.表决。宪法修改议案的通过必须经过表决,以体现民意,获得合法的基础。世界各国对宪法修改议

案的议决,一般都遵循相对比较严格的程序,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是由国会或议会议决,即将宪法

的最终议决权赋予享有普通立法权的国会或议会,但该国会或议会在议决宪法案时,须经特别程序,与议

决普通法律案时所经程序有所不同。如设定高额的法定出席人数;或设定高额的赞成人数;或须经过一度或

数度的国会或议会改选,以使选民对于宪法修改案获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如海地、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宪

法的规定即为此种。二是由特别制宪会议议决,即令人民临时选出一种特设的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以议决宪法的修改。这种方式,盛行于美国各联邦州。三是由地方议会复决,即将中央国会

或议会议定的修宪草案,交付各地方议会复决,有法定数量的地方议会批准后,该宪法修正案方才生效。

联邦制国家多采用此方式,典型者如美国。四是由公民复决,即将中央国会或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交由

全国公民复决,达到法定的赞成票后,该宪法修正案才正式生效。如德国1919年宪法第76条规定,须过

半数公民投票,而过半数的投票公民赞成,宪法修正案方可生效。奥地利1933年宪法第65条规定,须得

有效票的过半数赞同,宪法修正案方才生效。

以上四种方式中,前两种也兼行审议和起草的程序,后两种则是只决不议。

(三)公布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是宪法修改的最后一道程序。任何国家,都必须由法定机关以一定的方式

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各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也不相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国家元首公布。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公布方式,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如挪威1814年宪法、爱尔兰宪法的规定。二是由代表机关公布。采用这种公布方式的国家较少,如巴西宪

法第217条的规定。三是由行政机关公布。这主要是指美国的做法。实践中,由国务卿宣告宪法修正案已

达到宪法规定的批准条件,该宪法修正案即正式成立

21.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体系有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解释。全国人大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受会期、职能和立法任务的限制,无法充分履行宪法解释的职责,一些违宪的法律、法规该撤

销的没有撤销,对具体的违宪行为的处理能力也很薄弱。为了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

宪法监督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赋予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

关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定位,目前学术界仍有分歧。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应当

设定几个前提条件。一是不能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动摇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二

是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要考虑切实可行,不能照搬外国的经验。鉴于此,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设在全国人

大下面为宜。为使宪法监督委员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可赋予其以下几项职权:1、通过对抽象的法律、法规

的违宪审查,对相关宪法条文的规定作出宪法解释,此种审查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后审查。2、

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一些重大的违宪行为。3、就宪法条文需要进一步加以补充解释以及法

律、法规需要加以合宪性统一解释的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解释建议。4、负责法律、法规的备案

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违宪的应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的违宪法律、法规的处理办法。

当然,宪法监督委员会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工作只是初步的,其最终效力必须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决定。

(二)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从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解释宪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全国

4

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立法解释的办法解释宪法。2、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3、

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就宪法需要解释的疑难问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下达通知,或者对于

地方基层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以批复的方式加以解决。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哪些决定、决议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法律解释,哪些属于立法,不很

明确。为了规范宪法解释的形式,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立法法》中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的名称以及法律解释的名称。同时,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法》,确定宪法解释的名称。

(三)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宪法,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对此,

学术界持有不同看法。我国宪法解释的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二是宪法解释的

内容原则。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指通过何种程序和方法来解释宪法,或者说如何科学地解释宪法,使宪法

的含义变得清晰明了。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指依据何种精神来理解、补充宪法条文规定的含义。(注:莫纪

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第一版,第80页。)由于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与宪法原则

没有本质区别,故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平等原则、议行

合一原则、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应成为宪法解释的内容原则的基本内涵。关于宪法解释的形式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系统解释原则。解释宪法的某一规定要从该规定与宪法其

他规定的关系中进行解释,而不应孤立地进行解释;2、目的论原则。解释宪法不仅要顾及表面文字,更应

注重制宪的目的;3、历史解释与现实解释相结合的原则。解释宪法既要研究制宪者的意图,又要把宪法的

基本精神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机结合起来;4、利益分析原则。解释宪法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中进行

分析和平衡,确定优先利益,并综合和协调其他利益。

(四)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这与宪法解释的类型密切相关。采用立法机关

解释制的,其宪法解释的提案无论是立法机关自己提出的,还是经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一律依立法程序

进行。采用司法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大多是仿效美国的做法,即法院不得自动解释宪法,其他机关或公

民也不得任意申请法院解释,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形下才可以请求联邦法院解释:1、联邦以各州的宪法或法

律侵犯联邦的权力;2、各州以联邦的法律侵犯各州的权力;3、人民以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联邦或各

州侵害涉诉时。联邦法院在接受申请宪法解释的诉状以后,定期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可聘请律师代

为辩护,辩论结束后方可判决。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诉讼程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采

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制的,其解释程序也各有特点。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宪法,

不允许个人请求解释。二战后才允许人民提起宪法诉讼。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在解释宪法时,大体都包

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几道程序。

(五)明确宪法解释的效力。宪法解释的效力是指宪法条文释义后的内容在时间、空间上及对人的拘

束力。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立宪解释和行宪解释在效力上是基本相同的,但违宪解释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西班牙,如果宣布法律违宪,该项法律就完全失效,这种违宪解释与宪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而在美

国,违宪法律只是对发生违宪的具体案件无效,不能产生与宪法条文同等的效力。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宪法解释的效力,但从法理上对宪法解释的效力进行考察,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特征:1、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宪法解释应被视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具有最

终的确定力。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应该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但其作出的补充宪法的立宪解释,

全国人大应有权否决。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法律规范因为是经过一般法律程序产生的,故不

宜视为有宪法效力,而只应视为有法律效力。4、违宪审查解释的法律效力应以载有违宪审查解释内容的法

律文件的效力来确定,其效力形式表现为改变或撤销抽象的法律、法规,罢免违宪的行为者等方面。

(六)强化宪法解释立法。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则

很难实行法制。针对现行宪法中宪法解释规定的状况,应该加紧制定《宪法解释法》,明确宪法解释的机构、

形式、原则、程序和效力,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成为一个体系严密、内涵清晰的宪法制度,以适应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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