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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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张德兆)

立法计划表

2015年度创制立法计划表

篇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

通过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

改)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3年4月17日2014年,是贯

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

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

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

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

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

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

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4月)

26月)

3

8月)

4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2月)

2

3

4

5

64月)4月)6月)6月)8月)

7

8

9

10

10月)12月)12月)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

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

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

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

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安

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

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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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案,

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

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

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

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

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努

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

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

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

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

倾听基层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改

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渠

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多

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

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认

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

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

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

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

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

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

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

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

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

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革

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

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

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

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责任编辑: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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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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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3年4月17日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第一年,是贯彻实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以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

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

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

可操作性,更加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4年工作

要点的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2014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

2

3

4环境保护法(修改)(4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6月)资产评估法(8

月)行政诉讼法(修改)(10月)

预算法(修改)、土地管理法(修改)根据情况,适时安排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

2安全生产法(修改)(2月)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4月)

3

4

5

6

7

8

9

10航道法(4月)广告法(修改)(6月)行政复议法(修改)(6月)立法法

(修改)(8月)食品安全法(修改)(10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12月)证

券法(修改)(12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十二

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教育法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著作权法、野生动

物保护法、种子法、刑法等,制定中医药法、期货法、粮食法、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

法、国防交通法及单行税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

2014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视情

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

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做好相关法律案的审议工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法律草

案,要注意听取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发挥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和改革

任务,对需要修改完善法律的制度性建设问题,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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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快启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健全立法

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密切跟踪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了解社会需求,提高立法的

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

性,努力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

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

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的工作,

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的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针对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意直接

倾听基层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探索邀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同志直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和修

改工作。坚持并创新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调研方式,探索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经常性

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调研方法,

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一手材料。

做好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继续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

目,对立法必要性、立法时机、立法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继续完善和

认真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对法律草案的科学性、法律出台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

行评估,保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法律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

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

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继续推动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

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做好立法相关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

法律依据的,予以及时回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法律解释。要逐步研究建立针对性强、反应及

时、便于操作的法律解释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正确贯彻实施。

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在法律草案起草

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法律配套法规,努力做到配套法规与法律同步实施。有关法律修改

后,督促有关方面对已有的配套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

委员会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健全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跟踪督促反馈机制。

抓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阶段及其通过后的宣传工作,增强社

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关系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

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准确解读,掌握舆论主导权。

开展法律理论研究。继续开展对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指导立法实践;继续抓好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补充完善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可靠

组织保障。加强与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联系,加大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工作研讨以及培

训力度。开好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2013年12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4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3年4月1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的监督工作,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精神以及党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

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紧紧围绕推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询问、质询等各项监督工作机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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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

及全体人民,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

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

告。重点报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以简政放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

型、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情况,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情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效能

和治理能力情况,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情况等。报告拟安

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金

融监管和监管协调机制实施情况,健全银行业审慎监管、化解银行业不良资产情况,加强证

券期货监管、规范和发展债券市场、风险化解和处置等情况,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

险保障功能、完善资金运用监管等情况,规范“影子银行”业务、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和处理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打击、非法证券期货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情况

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

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

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情况,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

问题,相关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

体系建设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和原因分析,加强和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加强节能降耗情况,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

指标完成情况,推动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

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入推进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情况,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划、实施、资金投入及工作推进情况,农

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情况,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情况,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

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水利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

近年来财政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情况,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和地方政

府财政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

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庭审、调解、再审、执行等行使审判权情况,规范司法解释

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

报告规范司法公开情况,规范立案、侦查、公诉、民行监督、执行监督等行使检察权情况,

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和备案情况,加强司法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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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

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篇四:授课计划表

苏省职业学校

课程授课计划表

(—学年第学期)

课程名称课程类别专业授课班级

授课教师学校

篇五: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案

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009号

_

案由: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全国妇联办理提案

人:全国妇联

主题词:妇女,保护,法律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容: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

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

效的措施。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

议。2010年,我们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

势在必行。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数量持续

增长。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

年均达4-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中的发

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

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

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

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

322件,平均每天1件。二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

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岁的女青年

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北京一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了对她实施家庭暴

力的丈夫。还有一些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残,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

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

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

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

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然而,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

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

她八次报警无果,一条生命结束了,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

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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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随着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来保护在家庭中的生

命安全不受侵犯。第二,尽管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家庭

暴力是联合国指出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个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属于妇女人权保护的重

要内容。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

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

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

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

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反观我国有关家庭

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

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

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

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

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

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

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

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

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

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五是地方反家

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

用有限。第三,出台国家级反家暴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

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五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

条件。一是有思想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

社会的普遍共识,普通居民,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

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

各地均反映要求国家出台专门立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因此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二是有深入

的理论研究。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

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

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

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三是

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

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了《涉及家庭

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

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

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

女法律援助站。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或“反家暴合议庭”;湖南、江苏、广东等地

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

令试点工作,目前共发出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份

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四

是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

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

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

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五是反家暴法建议稿初具规模。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

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

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

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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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计划表

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

第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首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有效地保护家庭

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及一些处于困境中的男性

等家庭弱势体。《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指出,殴打、、威胁、恐吓、强迫、盯

梢、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

等都可视为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解决诸如婚内等一些长期困扰司法

界的公民人身权利保护难题,扩大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水平,使婚姻家庭关系

朝着真正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保护做出的重要

贡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

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外,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

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国是一个提倡男女平等的负责任的大国,制定反家暴专门立法,全世界将

又有3.74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将向前迈进一大步,同

时,也必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国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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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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