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案例裁判摘要大全
民商事类(24例)
(一)人格权纠纷
【裁判摘要】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
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
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
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
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
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
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
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相关法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来源】《公报》2020
年第2期
【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
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
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
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
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
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10期
【裁判摘要】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
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
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
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
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来源】《公报》2020年第11期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具有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
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6期
(三)物权纠纷
【裁判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
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
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
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
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
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
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条第一款
【来源】《公报》2020年第9期
(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摘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
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
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
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
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
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
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
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
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
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
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
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
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
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
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
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
力。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
为。
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让与担保权人又同意以
该股权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第
三人对该股权应优于让与担保权人受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1期
【裁判摘要】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
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
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
九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1期
【裁判摘要】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
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
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
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
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
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
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
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
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3期
【裁判摘要】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
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
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
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
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
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
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认定为确定标
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
均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在最终据
实结算的债务数额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2期
【裁判摘要】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
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
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
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
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
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来源】《公报》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