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事代理权(一)
我国民法注重保护无过失交易安全,体现了权益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发展趋势。
家事代理权在审判实践中的确立或认可,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民法通则诚
实、过错原则立法精神,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就家事代理权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一、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家事代理权亦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在与第三人就
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
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
带责任。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都作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
条第2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民
法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简言而之,
即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而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行为。这里的“家事”一词,即有“家庭
事务”的意思。家事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实质上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但其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权
发生的代理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
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笔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行使代理权
的配偶一方须以家庭名义或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法律行为。在家庭事务当中,通常配偶一方以
家庭名义或以另一方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客
观要件,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交易安全。2、行使代理权的配偶一方应当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行使代理权时,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基本要件,不构成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若相对人是故意为之,相对
人则应承担过错责任。3、行使家事代理权须有相对人存在。家事代理在客观上表现为代理
人的行为须系向相对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很明显代理是由三方法律关系
构成的,倘若第三人不存在,亦无代理可言,家事代理也不例外。4、代理人的代理是属于
无权代理性质。即代理人实质上是无权代理,而从法律上推定为有代理权,这是家事代理权
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是明确授权的,则属于委托代理情形,不发生家事代理。5、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须是配偶关系或外人相信其是配偶关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行为有效,这是家
事代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缺乏这一特征,家事代理无法成立。6、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
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如与一方配偶串通损害另一方配
偶的合法权益,其代理行为无效。7、家事代理发生推定为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家事代理
虽属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
的效果;而在家事代理情况下,将直接推定为有权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代理人的行
为承担直接或连带法律责任。二、家事代理权的构成要件。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相比较,笔
者认为,家事代理权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或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家事
代理行为。即行为人必须以家庭名义或以另一方配偶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这里
的行为人或者是合法夫妻的一方配偶,或者是假冒夫妻名义的一方配偶,若是后者,相对人
要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比如被假冒一方对发生家事代理行为不作否
认,被假冒一方对此应承担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
为人代理有效,在此基础上与行为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
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即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
定的第三人表示以其配偶为代理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相信其可行使代理权,
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或曾是夫妻关系,或是同居关系。3、相对人主观
上须为善意、无过失。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判断标准是相对人有无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或者
相对人明知、应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之进行交易,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应构成家事
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符合代理的生效要
件。代理人代理行为,应当是合法的,本身不属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内容。例如,标的必需是
确定、可能和合法的,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按照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对待。只有
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家事代理权。三、家事代理权的表现形态。笔者认为,家
事代理权主要有五种表现形态:1、无授权型日常家事代理。一种情形是指一方配偶没有授
权,另一方配偶以家庭名义对外进行日常事务活动,从法律上推定为行为人享有配偶代理权。
其法律后果是对方配偶必须承担有权代理后果责任,即对行为人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如,
夫或妻一方以家庭生产、生活名义对外借欠的债务,且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
夫妻双方对此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非配偶关系,周边的人公
认是配偶关系的,如同居同出,形似夫妻的,而一方故意以配偶名义对外发生日常家事代理,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行为有效的,推定为有权家事代理。如,同居中日常家事代理就属
这种情形。当然房屋转让、车辆转让等特殊行为,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双方同
意签名的,不能轻易推定为行使家事代理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2:5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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