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律师民事代理的意义,了解律师民事代理的具体工
作。
【教学重点和难点】律师民事代理的工作程序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技能训练法
【教学内容】
一、律师代理概述
(一)诉讼代理的概念和内容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根据法
律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沿革诉讼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
展和完善过程。随着我们国家法制的健全,诉讼代理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
展和完善。
(三)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概况关于诉讼代理人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各国的立
法不尽相同,主要的做法有三种:①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
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将其作为一种完整的诉讼代理制度,独立地
规定为一章。匈牙利就采取这种立法体例。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并将其作为诉讼参加人中与当事人并列的一节加以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即采取此种立法体例。③认为诉讼代理人仅指委托诉讼代理
人,以专章将其列于当事人一章之后。
(四)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这是以诉讼
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即发生根据)是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即发生根据)为标
准划分的。法定诉讼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发生,委托诉讼代理
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权而发生。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将诉讼代
理人分民事诉讼法(试行)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种,并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据此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目前我国已
不存在当事人无法定代理人而需要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
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而根据《民法通则》讼代理人由监护人担
任。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我国监护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不存在未成
年人和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
中都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说明原来"代理人代为诉讼。这说明原来"没有法
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规定已经失
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再规定指定诉讼代理人,
而只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律师代理制度中的一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
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
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主要特征:
1.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2.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3.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活动必须在被代理人的
授权范围内进行。4.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诉讼辩护的原则区别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虽然都是接受委托进行特
定诉讼活动,但是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
1.参加诉讼的依据不同。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要参加诉讼活动,必须与民事诉
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这个委托代理协议基础
上产生的特定授权是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惟一法定依据;而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则既可以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也可以是根
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为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的。
2.参加诉讼的范围不同。民事诉讼律师代理则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包括民事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而刑事诉讼的律师
辩护仅仅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3.在诉讼中活动的资格和地位不同。在代理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时候,律师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只
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要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在刑事诉
讼中,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4.权限范围不同。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权限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
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律
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
中有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有的。
5.诉讼任务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任务就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来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刑事辩护
与民事代理在这个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制度的根本价值在
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庞大国家公诉机器的手段,在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力寻求事实真相,以尽可能地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活动可以不受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制约。
6.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
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有可能
构成辩护人妨害刑事证据罪;在民事诉讼的代理中,代理律师如果也有类似的行
为,则可能会构成妨害作证罪,该罪刑罚比辩护人妨害刑事证据罪要轻。7.介入
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介入诉讼,开
始诉讼代理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
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即可介入诉讼(犯罪嫌疑人需
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
时提出)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时提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辩护人介入诉讼。
三、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律师的地位及权限
(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
1.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代理对象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但是,无论是谁进行的委托,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限都源自于民事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2.民事诉讼中律师可代理案件的范围。凡是依照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案件,依照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依照经济法律关
系和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案件,都属于律师可以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
(二)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地位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虽然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一系列的诉讼行为,但是
他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实际的诉讼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1.律师在民
事诉讼中不是诉讼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2.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
(三)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1.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权限的形成。民事
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利源自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天然拥有的诉讼权利,如果没有
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授权,律师在民事诉讼
中就没有任何的立场或权限,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权限的形成及权限的内容完
全取决于这种授权委托的具体内容。
2.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权限的分类。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可分为两类,即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复代理。下面分别对这三种情
况进行具体的说明: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为一般授权代理,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
言的,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这种代理有较大的
伸缩性和可变性,而少有固定性和决定性,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
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2)特别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
授权,赋予律师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
诉讼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
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复代理。复代理也叫转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在某种
特殊的原因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大部分或全部的代理
权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68条规定:"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
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
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
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
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所谓委托诉讼
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
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所谓委托诉
讼代理权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
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终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
(3)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因各种原因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不同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解除完
全是人为的原因,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则既有人为的原因,也有非人为的原
因。
四,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
(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民事诉讼中,纠纷的
解决与权利的实现常常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纠纷以诉讼方式得以解决的
同时,权利也就得到实现。虽然,权利的实现可借助多种方式,但通过诉讼实现
权利是最具权威性的一种。因为,一旦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生效裁判的确认,即意
味着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从而具备了极大的稳定性。
(二)律师代理民事诉讼集中体现了对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
五,关于律师代理诉讼的几个问题
为了正确和充分地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研究:
1.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否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
代理诉讼?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代理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均未
对此作出规定,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
师不宜各自接受同一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同时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
认为,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可以各自接受同一案中原,被告的委托,同
时担任诉讼代理人。
2.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律师应否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受代
理诉讼的委托?对此存在三种不同主张:①主张不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无理,
只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就应接受。②主张对没有理由的原告可以不接受委托,
而对被告的委托即使没有理由也应接受。③主张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有诉讼请
求有理的才能接受委托。
3.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我国法律对律师能否代理执行案件虽未明确规定,
但基于对律师代理诉讼应当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完整阶段的理解,一般认为,只
要当事人提出委托,律师可以代理执行案件。特别是当前执行案件的难度一般都
较大,涉及的情况也较复杂,如果有律师代理,可以协助法院更好地完成执行任
务。但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应由当事人另行委托,而不属于当事人在审判阶段一
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代理范围。
4.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可否委托律师代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也应当包括代理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只要特别程序中的当事
人有委托授权的,律师便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5.律师可否代理当事人申请再
审和参加再审程序?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应当包括各种审判程序中的代理。因此,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
人申请再审和参加再审程序。但这种情况,也应由当事人另行委托。
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工作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阶段:收案,庭前准备,参加法
庭审理以及执行阶段的代理工作,而各个阶段又有不同的环节。
一,民事诉讼案件的收案收案,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
代理手续,聘请律师担任其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的过程。在收案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接待当事人,评估案情,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等。(一)接待委托人在分析和评估案情时,要注意审查委托代理
案件的合法性。对委托代理案件合法性的审查是分析,评估案件的首要步骤,具
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
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1.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
的事项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2.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3.
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律,政策或社会公德。4.审查案件是否已经超过了
诉讼时效。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依据,其主要内
容应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案由;律师事务所指
派参加诉讼的律师;委托代理事项及权限;代理关系的有效期限;双方商定的委
托代理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庭前准备阶段
(一)出具和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60条的规定,诉讼代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
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58条的规定,委托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1~2
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2委托2名律师代为诉讼时,为了避免两
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意见分歧,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载明两位律师的代理
权限,两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也要经常地交换意见,共同做好代理工作。如果其
代理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作出决断。
(二)庭前准备1.调查取证,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责任。
1.调查取证,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责任。要完成这一任务,主要有以下两方
面的工作:(1)协助委托人准备证据。(2)调查取证。
2.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注意以下问题:①阅卷
要注意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切忌断章取义;②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注意
审查两方面的证据,防止先入为主;③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认真审查正反两方面的证据,及时发现矛盾和疑点,提请法院或当事人予以澄清,
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可能出现的伪证情况要重点进行分析;④对于阅卷工作过程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注意保密。
3.撰写有关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在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即应根据实
际情况,撰写有关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和和解
协议。
4.准备法庭辩论提纲。法庭辩论是庭审的中心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以
及法律规范在案件中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意义,为法庭辩论作准备是律师在开
庭前重要工作之一。因此,律师必须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理清辩论思
路,拟定辩论策略,准备好自己所要提出的问题,预测对方可能会提出的问题并
拟定相应的应对方法。
三、参加法庭审理(一)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的一般过程法庭审理是
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必要的准备之后,在法院或其他的适宜的场合设置的法庭上,
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等活动。法庭审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审理开始,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和宣判等。此外,在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还贯穿法院
的调解活动。1.审理开始。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124条的规定,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
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进行下列代理工作:(1)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1)
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2)审查核实证据。实践中,代理律师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的代理工作:第一,引导审判。第二,提出新的证据。第三、申请重新勘验,鉴
定和调查。第四,增加新的诉讼请求。第五,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执行。第六,
申请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92条,第97或先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
条,第97条之规定,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依据新发现的有关情况,可以申请财
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出庭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
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
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当事人仍应亲自出庭,只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
的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②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便能使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对
案件作出正确处理。所谓"书面意见",是指不出庭的当事人对离婚或不离婚以及
对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的意见。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而对
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
四,合议和宣判
1.参加法庭调解。2.申请补正法庭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条之规定,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有权申请补
正。如果不予补正,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记录在案。代理律师及其委托人在阅读或
听取了法庭笔录后,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代理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补正。
3.解释裁判,代理上诉。
五,执行阶段的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在执行中的代理,应注意审理以下几个问
题:①接受委托必须有生效的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民
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③
委托人应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④对方当事人有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的行为;⑤代理执行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律
师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下列代理活动:1.调查取证2.申请执行和撤
回执行申请。3.促成执行和解。4.处理执行异议。5.表示延期执行。
【思考题】
1.律师民事代理的意义。
2.律师代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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