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欢乐之旅”航空
(金融保险)中航安盟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欢乐之旅航
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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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
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持有效机票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
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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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
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
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
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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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
金的,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
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
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
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
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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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
“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受益人故意
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殴斗、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
精、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
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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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组织活动;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
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七、;
十八、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
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九、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
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