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
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
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
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
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
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
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
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
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
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
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
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
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三位。
第十三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
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
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
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第十五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六条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
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
的2%。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八条本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
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
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
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
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
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
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
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2000手;
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进行投机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
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
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
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
所履行报告义务:
1.单个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投机持仓达到交易
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80%以上(含)的;
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客户国债期
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
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
1.前5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
量超过10%的;
2.前10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
量超过20%的;
3.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2月13日起实施。本细
则第五条适用于T1812合约及其后续合约,T1803、T1806和
T1809合约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交易细则》(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第五条执行;第
十八条和第二十条适用于T1806合约及其后续合约,T1803
合约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细则》(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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