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06:34: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石家庄王亚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

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

第四条本合约的合约标的为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

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为发行期限不高于10年、

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不低于6.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第六条本合约以每百元面值国债作为报价单位,以净

价方式报价。净价方式是指以不含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报价。

第七条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005元,合约交易

 

 

报价为0.005元的整数倍。

第八条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最近的三个季月。季月是

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

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

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到期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

交易。

第十条本合约的交易代码为T。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

式。

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

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

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

第四章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本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一小时成

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

三位。

第十三条本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

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

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

入持仓量)}×(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四条本合约的手续费标准为每手不高于5元。

第十五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十六条本合约的交割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

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本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

的2%。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第十八条本合约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结算

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

第十九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

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

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

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

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的,交易

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本合约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某一合约在不同阶段的单边

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2000手;

2.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600手。

(二)进行投机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由交易

所另行规定。

(三)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0万手的,结

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

总持仓量的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当向交易

所履行报告义务:

1.单个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投机持仓达到交易

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80%以上(含)的;

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达到5万手时,单个客户国债期

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量超过5%的。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相关客户

或者会员履行报告义务:

1.前5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

量超过10%的;

2.前10名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

量超过20%的;

3.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8年2月13日起实施。本细

则第五条适用于T1812合约及其后续合约,T1803、T1806和

T1809合约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交易细则》(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第五条执行;第

十八条和第二十条适用于T1806合约及其后续合约,T1803

合约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细则》(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修订)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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