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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
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
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
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政策性接收、商业性收购的
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的损失类贷款的处置。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
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公司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置的变动
资料:
(一)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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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备案资料。资产公司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
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置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
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按月收集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
金回收等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
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公司补充资料,或对资产公
司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督促资产公司完善资产处置内
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在资产处置公
告及处置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
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和专员办的工作需要,选择部
分资产公司对其资产处置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检查。
(三)调查研究:根据财政部对资产公司监管要求,对资产
处置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
措施。
第六条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
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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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公司的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
否履行,审核机构的构成是否合规,监督机制的执行是否到位,
回避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二)资产处置后台项目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处置的项目
台账是否健全,对项目是否实行预算管理,是否跟踪、监测项目
进展。
(三)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
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四)保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是否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
果保守秘密,有无对外公开披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的情况。
(五)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因管理不
当导致资产减值的情况,有无人为因素导致债权时效丧失的情
况。
(六)资产处置是否制定了具体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是
否经过了审核机构批准同意。
(七)资产处置项目是否进行了公告,只有一人竞价时,
是否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
(八)股权资产或不动产的处置是否经过了外部独立评估
机构的评估。
(九)资产公司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
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是否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告知时
间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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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资产公司是否将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转让
给指定范围之外或限制转让的对象。
(十一)上市股权的出售是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政
策性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
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是否在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
行,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价格是否低于资
产评估结果。
(十二)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资
产包),是否合理确定了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
(十三)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进行了
账务处理。
第三章处理处罚
第七条专员办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资产公司发生以下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违规问
题进行公告。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四)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五)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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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六)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七)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八)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资产;
(九)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
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在对资产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出性质严
重、金额较大的问题,专员办认为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的,向被查单位的上级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
面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档案和保密管理
第九条专员办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设置
专人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登记保管。
第十条年底终了30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写出
总结报告,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专员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资产公司的处置方案
和结果保守秘密,严禁对外泄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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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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