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绩效薪酬法律争议焦点问题解析
金融行业是资本和人才密集型行业,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是
金融行业必不可少的两项生产要素,而人力资本又是价值创
造的核心和关键,所以金融行业聚集了市场上的顶尖的优秀
人才,与之相匹配的是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拿着远高于其他
行业的高收入。因为收入水平颇高,随着薪酬递延、年终奖
发放条件变化,近些年,金融行业中的高薪人员与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资纠纷也层出不穷。又到了一年当中集中发放年终
奖的时间,本文选取金融行业的热点案例,通过阐述绩效薪
酬的界定、薪酬递延的现状、绩效薪酬发放条件的成就,及
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认定等,解答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普遍关注的问题,并对潜在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一、何为绩效薪酬
薪酬即薪资报酬。薪酬是企业对员工的贡献包括员工的劳动
付出、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所做出的各种回报。薪酬分为
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固定薪酬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基本工
资、固薪,是不随工作业绩或工作结果变化的,一般会直接
体现在入职文件里,是一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的薪酬;
浮动薪酬也就是通常理解的绩效工资、奖金,系受公司盈利
情况、绩效水平或考核结果影响且数额不确定的薪酬。
但薪酬并非法律用语,按照货币发放角度,薪酬在法律规定
中对应的是劳动报酬和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
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进一步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
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
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
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
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工资总额
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的劳动报酬
总额。工资总额中包括奖金。由此可见,前述法规列举的构
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薪酬的组成部分。
按照金融机构薪酬的通常构成“固薪+奖金”,可以看出固薪
是签署劳动合同时已经确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的劳
动报酬,基于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劳动法规定企
业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禁止企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滥用
权力以变相克扣工资,并且设置了最低工资制度,通过立法
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得以生存的最低工资额。对于浮动薪酬部
分,也有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奖金,奖金也是属于工资总额的
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薪酬的范畴。但是与工资不同,奖金发
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没有明文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数额和发放时间,因此,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不是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
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奖金发不发,发多少,哪些人可
以享受,哪些人不能享受,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1]。用
人单位经营有利润时可以多发,没利润时可以少发或不发;
甚至是用人单位有利润时不发,没利润时反而发放,这都不
能说用人单位违法。奖金也就是浮动薪酬部分体现了劳资自
治,从而确立了法律强制规定与企业自治之间的平衡,既保
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又有助于发挥企业浮动薪酬对员工
的激励作用,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秩序。
二、金融机构绩效薪酬递延发放
目前,国内金融行业借鉴国际做法,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基本上都确立了绩
效薪酬递延制度。
(一)薪酬递延的监管要求
笔者查了金融行业关于绩效薪酬递延发放的监管规定,列
举如下:
(二)建立绩效薪酬递延制度的原因
既然绩效薪酬的发放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为何监管会要对金
融机构作出薪酬递延发放的上述要求呢?笔者理解,为了降
低金融行业风险,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华尔街引发全球金融
危机以后,同时引发了全球对金融机构薪酬制度的反思和监
管。[2]金融监管要求重构后的薪酬制度必须避免过度激
励,以降低不恰当的薪酬激励导致的风险冒进和业务创新。
所以,监管要求薪酬激励需要与业务风险相结合,而且必须
考虑时间因素,与企业未来数年的业绩表现相结合,从而实
现金融企业的长治久安,以及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笔者理
解实施薪酬递延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还有以下两方面好
处:
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结合员工能力给予员工一定的奖励能
提高员工对公司的满意度和工作时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
的活力和竞争力,也有助于公司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为公
司发展提供优秀的劳动力资源,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但
是薪酬激励也是一把双刃剑,部分员工为了自身利益不惜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为了短期利益而让公司承受更高的风险。薪
酬递延2至3年发放后,员工决策时必然考虑其决策风险
会否在近2-3年显现,如果在其领取全部递延薪酬前出现
风险事件,其将面临绩效薪酬被取消或被追索扣回的风险。
2.提升从业人员的稳定性。金融行业的离职率较高,因为监
管对业务从业人员人数、资质、年限、经验等有硬性指标要
求,导致从业人员具有明显稀缺性,金融从业人员每跳槽一
次薪酬水平通常可以提高10%到30%。基于金融行业的高
流动率,从业人员在一家机构的从业年限未必很长,其忽视
企业长期风险而谋求自身的短期利益最大化就非常可能。薪
酬递延后,企业对递延部分的发放条件可以做出自主规定,
如离职时递延部分不再发放,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离职成本,
也有助于改善从业人员频繁跳槽的情况,增强企业人员的稳
定性。
(三)薪酬递延要求的三维度
综合前述表一中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相关监管规定,可
以看出我国金融行业的薪酬递延制度有如下三方面硬性指标
要求:
1.在适用范围上:金融机构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适用薪酬
递延。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均需按照规定建
立绩效奖金递延发放机制。适用递延发放绩效薪酬的人员主
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其中关键岗位人员包
括投资管理人员、债券交易人员等。上述规定仅仅是监管规
定的最低要求,实际上,不少金融机构基于管理的需要,对
递延薪酬的人员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2.在递延比例上:除了2018年12月25日施行的《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对债券交易人员
设置了100万元作为递延发放的绝对数外,其他规定多设
置了递延比例要求。最低比例为40%(银行高管最低
50%),也就是说,当年绩效奖金最多能领取60%。当
然,40%的比例限制是监管规定的最低限,金融机构可以设
置更高递延比例,比如商业银行高管递延比例提倡达到递延
60%。
3.在递延年限上:基本上至少递延3年,除了《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要求递延2年外。实务
中,金融机构对于递延年限,一般与法规的最低要求保持一
致。
三、绩效薪酬的发放条件
金融行业的薪酬中,绩效薪酬在全部收入中占比很高,有的
甚至构成薪酬的绝大部分,动辄几十、几百万的真金白银,
对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实际利益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自然成
为从业人员最为关注的部分。比如年底或者前一年奖金发放
时,一定能拿到辛苦付出一年后的绩效奖金吗?再比如虽然
工作了全年,可在企业奖金发放时已经离职,还可以拿到绩
效奖金吗?这些问题,基本是每一位从业人员都会遇到的问
题,也就导致绩效薪酬发放争议成为金融机构劳资争议中最
多发的一种。
笔者结合金融市场上劳资纠纷热点新闻,查了近两年部分
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的薪资纠纷案例,详见下表:
从前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看,部分案件对绩效薪酬的诉请予以
支持,但是部分案件劳动者诉请却又并未获得支持,那么取
得金融机构的绩效薪酬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就绩效薪酬
发放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公司薪酬制度
前文中已经论述,绩效薪酬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自主决定
的,因此就绩效薪酬的发放条件可以由企业制度进行规定,
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有绩效薪酬、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绩效
薪酬企业自己说的算。比如制度规定在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或
符合董事会下达的奖金发放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将发放奖
金;再比如薪酬制度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时绩效薪酬为0。
那是不是说企业可以对前述权利进行滥用从而做出不利于员
工的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
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看见,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规定要对
员工产生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过适当的程序制
定;二是让劳动者获知。
表二所列举的案件中,每一个案件均会围绕这两个要件进行
论证。[3]如果前述两个要件是满足的,那无论制度如何规
定,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
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
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在薪酬制度不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支持用人单位薪酬制度规定的内容,哪
怕制度规定了各种不予发放奖金的情形。
(二)年度考核结果
绩效薪酬作为企业激励员工的有力手段通常与考核结果挂
钩。前述陈锋与国联安的案件中,国联按公司制定并实施的
《2015年度浮动薪酬决算分配方案说明》规定,员工考核
等级为O、E+、E、E-、G+、G、G-、C+、C、C-、P对
应的奖金系数分别为2.8、2.5、2.2、1.9、1.7、1.5、
1.2、0.7、0.5、0.3、0。[4]谢学军与南方基金的争议中也
显示,《南方基金员工薪酬分配办法》规定,奖金的分配根
据部门价值、部门绩效、职位价值、员工绩效等因素确定,
其中考核成绩为D的,奖励系数为0。[5]由此看见,是否
拿到绩效奖金还取决于员工当年的工作表现。当然,作为用
人单位如果要认定员工考核结果属于不得领取绩效薪酬的,
还需要有合理的依据,否则一旦产生争议,若用人单位抗辩
劳动者的绩效考核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应当由用人单
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法院也应对约定的年终奖发放条
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
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则一般应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
付年终奖的诉讼主张。[6]
综合上述分析,从业人员普遍关注的离职后能不能拿到年终
奖金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即取决于公司薪酬制度如何规
定;年底了能不能获得年终奖,则既取决于企业制度规定,
也取决于当年的考核结果。
四、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焦点问题
(一)离职协议书效力问题
从业人员在离职时与金融机构签署离职协议,也是金融机构
与劳动者友好协商解决分歧的通常做法。《关
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
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
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由此
可见,只要离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
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司法机关将认定其有
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能否以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主张离职协议无效。实践中不少
劳动者主张离职协议或承诺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用人单
位以其他事由胁迫签署,要求法院认定离职协议无效。但作
为独立的具有民事行为的自然人,用人单位用何种威胁手
段,导致其被胁迫做出签字?司法实践中此主张很难得到支
持。[7]
2.离职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可得金额不一致是否无效。法律
并未禁止劳资双方协商处理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等事项,
因此即使约定金额与相关法条规定标准不一致,依然有效。
[8]
3.关于放弃诉讼权利的内容是否有效。离职协议或离职承诺
书中通常会约定离职人员与原单位无任何争议,并不得就相
关问题提起仲裁或诉讼。笔者认为,诉讼权利是民事主体向
法院起诉要求公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的法定权利,只要当事
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其即享有诉权,因此离职协
议中的息诉条款对后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4.离职协议加盖的并非企业公章是否有效。部分离职协议因
各种原因,最终签章可能并非企业公章,有的是人力资源部
用章、有的是业务部门用章等等,能否以用印不是公章为由
否定离职协议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核实用印的真
实性,只要印章是企业真实用印,基本上会认定协议有效
[9],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处于弱势地位,并不能对企
业用印提出要求或不能辨别用印是否符合企业授权范围。
(二)薪酬制度规定能否及于劳动者
前文中已经明确企业具有制定薪酬制度,对绩效薪酬发放条
件进行自主规定的权利,但对劳动者发挥效力的前提是已经
履行相应程序,因此程序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成为争议焦点。
1.制度制定流程是否符合要求。薪酬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
制度,其制定、修订均要经过经营管理层乃至董事会、股东
会的审议。因为法律赋予了企业自主决定薪酬的权利,因此
只要该制度经过一定制定程序,通常效力会得到司法机关的
认可,笔者也未发现司法实践中有否认薪酬制度效力的情
形。
2.没有公示或通知是否能约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如果
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公示或者通知义务,劳动者对制度内容不
予认可时,法院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并以此为由,拒绝支
持制度中对劳动者不利的规定。在此,用人单位也面临一个
问题,即公示或通知的举证责任,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带
来的不利后果。
(三)绩效薪酬相关诉讼时效问题
在李春案件中,民生证券主张原告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但法院认定李春2014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5年开始发
放,其中递延部分应于2016、2017年分别发放;同理,
其2015年度高管奖金应于2016年开始发放,其中递延部
分应于2017、2018年分别发放。虽李春与民生证券公司
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31日解除,但高管奖金的应
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并非同一概念,故本案中应以
高管奖金递延部分相应的应支付时间作为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的依据。李春主张2014年高管奖金的2017年递延部分的
最晚应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2015年高管奖金
的2017年、2018年递延部分的最晚应支付时间分别为
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仲裁时效应
分别自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算。[10]因
为从业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通常递延3年发放,如果
按照公司薪酬制度规定,递延薪酬在离职后第二年、第三年
发放,那么诉讼时效应从发放条件成就时起算,而并非从员
工离职时起算。
综上,在金融机构酬递延的大背景下,金融从业人员在应聘
时需要注意了解应聘单位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考量
职业风险的因素之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制定或调整企
业员工绩效薪酬制度规定时,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
时做到通知留痕,从而有效防范企业劳资纠纷的法律风
险。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1:13: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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