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罗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7 16:38: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青岛违章记录查询)

李某与罗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

甲方:〔**公司或**个人〕

乙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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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李某与罗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委托,及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诉

讼代理人,现就有关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审判员在裁决

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根本事实

2022年11月30日,李某与罗某就隆回石门水泥厂拖欠李某编织

袋货款一事达成协议,罗某自愿以288000元买断李某的编织袋货款债权

601394元,余下313394元,李某自愿给罗某做费用开支,其代开增值

税税款亦由罗某支付,同时双方的买断价格,不得对外公开,水泥厂有

人知道,那么88000元作违约金,但厂长知道除外,李某当场出具委托

书,并载明所有入库单号,请厂方与罗某接洽,时任厂长签字同意罗某

收取。该协议签订后,2022年12月1日,罗某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

李某,剩余88000元给李某出具一欠条。此后,李某一直催收该88000

元欠款至今。我方提供了协议书,欠条,委托书及两份催款证明,被告

提供了2022年8月6日原告李某写给被告罗某的一份证明,再次确认了

上述债权转让和欠款的事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罗某对协议书和欠条表示认可,但辩称是

为李某代办领取货款,并声称该欠款已经过去五年,早已超过2年的诉

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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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同对被告罗某具有法律约

束力,被告罗某应当履行付清88000元余款的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

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因此,李某将与石门水泥厂的601394元货款债权转让给罗某,符合上述

法律规定,并且该转让合同已经大局部履行,又通知了债务人石门水泥

厂,所以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而合同成立就生效,生效的合

同那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罗某负有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义务。

2022年12月1日,被告罗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88000元,该

事实被告在庭审时亦当庭成认,那么双方又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罗某作为债务人,也同样有义务支付该88000元欠款,所以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是为原告代办,不是买断货款,这与事实不符,并

且被告对协议书和欠条予以认可,而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是〞买断〞,

2022年8月6日的证明更明确是〞转让〞,所以被告罗某的辩白不能成

立。

三,本案债权尚在诉讼时效之内,只是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原告

要求被告罗某支付欠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2022年12月1日,被告罗某出具欠条后,李某不断的催收该款,

或者电话催收或者亲自上门催讨,这有原告提供的孔某和村委会两份证

据证明,被告质证时只是说不知情,并没有否认,同时2022年8月6日,

原告李某寄给被告罗某的证明再次确认该转让货款一事,实质是催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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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另一种方式,所以诉讼时效中断,而最后一次原告催收是在2022年

9月20日,当时被告妻子只是说没有收到水泥厂的货款,以此为证,本

案并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是时效中断而已。

综上,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罗某支付88000元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代理人;欧阳移和律师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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