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舱代理协议书范文
订舱代理协议书:JCL-S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
作为其订舱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代理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订舱相关要求
1、甲方凭乙方的货运委托书接受订舱代理业务。
乙方应向甲方真实、完整而准确的货运委托书,并注明有关运输
和单证要求。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经妥善包装并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
正常装卸及海洋运输,包装上面必须有持久清晰的唛头、重量、体积
及重心、警示等标志。
3、乙方应在甲方接受订舱截单日前将货运委托书给予甲方,对于
超过截单日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乙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乙方应以书面更正
单、退关单于船开前24小时给予甲方,甲方将积极协助办理,但相
关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委托甲方报关,乙方要根据所托运的货物性质及贸易性质,
提供必需的所有报关文件,并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
责,保证单单一致、单货相符。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船期预报、配载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
作为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业务的参考,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
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
6、甲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甲方
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甲方提单时,甲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
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7、乙方如委托甲方报关,甲方应及时代乙方向海关及商检部门申
报出口报关、商检文件。
海关或商检部门延迟放行,或者是在海关查验或商检等部门检验
时发生货损货差,甲方应从维护乙方利益的角度积极协助乙方同相关
部门沟通协调,但甲方不对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行为后果负责。
第二条、海洋运费、人民币包干费的计收
1、各项人民币费率的计收
(1)锦江自营航线订舱费(包含港口保安费)¥220/20GP,
¥330/40GP,¥330/40HC计收(包括挂衣箱);框架箱、开顶箱、
危险品箱、冷冻箱、油罐箱按¥320/20ft,¥530/40ft计收。
(2)非锦江自营航线订舱费(包含港口保安费)¥225/20GP,
¥340/40GP计收;特种箱(开顶箱、框架箱、挂衣箱、危险品箱、
冷冻箱、油罐箱)按¥325/20ft,¥540/40ft计收。
(3)上海港港口附加费THCRMB370/20GP,RMB560/40GP&HC。
(特种箱RMB410/20ft,RMB610/40ft)
(4)委托报关费RMB100/票(限五个品名。
因多品名而加报关单按RMB30/票收)。
(5)委托商检换单费RMB100/票。
(6)锦江自营航线电放费免收。
(7)锦江自营航线并单费RMB100/合并为一票。
(8)其它人民币费用(如查验费、非锦江航线电放费/并单费、
更改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9)乙方如申请减免任何费用,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2、海洋运费和相关附加费的计收由于“海洋运费(不包括船公司
各类附加费)”经常随市场变化而变动,甲方对外发布的各类运价表
仅供乙方参考,为明确双方的合同价格,特制定下列规则。
(1)甲乙双方对某一时间段有运价约定的,以约定的运价为准。
若双方无此运价约定,按以下第
(2)条或第
(3)条执行。
(2)乙方的委托书上标明“海洋运费”,甲方接受订舱,视甲方
同意接受此“海洋运费”,并成为双方的合同价格。
(3)乙方的委托书上没有标明“海洋运费”,以甲方公布运价为
准,并成为双方的合同价格。
(4)承运船舶的船公司临时更改费率或调整、增收各类附加费,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调整相关收费。
(5)若乙方与船公司签有协议运价,乙方在订舱时须在委托书上
注明协议编号及运价,或提供协议副本,如逾期提供或不予提供,则
视作无协议运价,甲方仍按甲方的标准运价向乙方收取海洋运费。
第三条、海洋运费和人民币包干费的结算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方式结算海洋运费和人
民币包干费,签放提单
2、海洋运费及与此相关的以美元结算的费用,乙方必须以美元承
付;若不能以美元支付,乙方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书面同
意后,乙方才能按甲方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3、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甲方发出的运费清单,否则甲方
将按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开票和运费结算。
4、凡乙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的,发生的拒付、少付、延期等事宜,
乙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和责任。
5、乙方对于应付给甲方的所有费用,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议
定的办法支付;不能扣减、拒付,或以任何索赔理由扣付、拒付。
6、若乙方未按此协议所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时付清所有费用,甲方
有权单方面中止此协议中有关付款的条款,实行付款取单制,直至甲
方单方面终止此订舱代理协议;并且甲方有权采用以下任何方式进行
强制催收直至乙方付清应付的全部费用,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
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A)延缓签放提单;(B)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
和报关单;(C)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间的企业贷款利率上
限计收利息。
第四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之外的备忘录、附件、签约客户信息表等作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部分。
2、如乙方连续三个月出货不足10TEU或二个月内不出货,甲方有
权单方面终止第三条第一项结算方式,实行逐票付款签放提单方式。
3、协议执行期间,如因政府、港口及行业政策变动等协议方以外
因素导致本协议第二条中各项人民币费率、条款变动,双方应作相应
调整,并以公布的书面通知为准。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5、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动终止。
6、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xx年12月31日。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上海锦昶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签字
盖章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10:4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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