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书、风险告知书(律所与当事人)

更新时间:2024-11-08 03:10: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煤炭工业局)

案件编号:(20)民代字第号

委托合同书

委托人:

受托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经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受托人指派律师担任委托人与纠纷一案的代理

人。

二、代理权限:

A、一般代理;

B、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止。

四、委托人依法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并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事

实,不得提供虚据或者隐瞒案情。

五、委托人选择按方式交纳律师代理费:

A、一次性交纳律师代理费元(小写:),于本协议签订时付清。

B、风险代理:。

六、受托人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打印费、餐饮费,实

行包干制,本协议签订时委托人向受托人包干支付上述费用元(小

写:)。

七、受托人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因受托人

的原因不能履行法定职责时,所收法律代理费退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委

托人的目的已经实现,受托人所收法律服务费一概不退,尚未支付的费用应当全

额支付:

1、委托人单方面又委托其他代理人的;

2、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的;

3、任何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委托人提供虚据或者隐瞒案情;

5、其他非受托人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协议的。

八、特别约定:服务范围含保全复议和追加案外人参与诉讼。

九、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恩施仲裁

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受托人各存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

委托人(签章):受托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20年月日

附:1、代理律师电话:

2、律师事务所电话:(0718)8445999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02号众业汇通

广场3号楼3楼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委托我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

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包括诉讼、仲裁、非诉案件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

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

见及负担能力。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律师接受案件所作的

法律分析及出具的意见,系参考意见,不代表是诉讼的唯一结果。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

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当盖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

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

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陈述的情况不属实或无法举证、提供虚假

依据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

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

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没有按时交纳的,本所律师可以拒绝提供律师服务费,

并要求支付下欠律师费,如代理事务在缴费之前没有终结,交齐费用后,本所

可以继续提供服务。

七、本所律师原则上不收取证据原件,因委托人请求律师可以接受证据原件,

但应向您开具收据。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特别是加粗字体后,再行签订合同。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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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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