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原告甲省丙县人民医院诉被告蔡某人事争议一案,案号:
(2021)皖0124民初10254号,原告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诉求符合双方约定。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
双方签订《丙县人民医院外出进修学习合同书》(以下简称“合
同”),进修期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为期
一年。按合同约定,被告进修结束后应当至少为被告服务三年,
否则应当退还全部待遇并支付十万元违约金。被告进修结束后直
接离职,不回单位报到,更不回单位工作,既违反了聘用合同,
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进修合同,且属于严重违约、根本违约。被
告应当如数在进修期间获取的工资、奖金以及结报的进修费、差
旅费等共123162元。同样依据合同,被告严重违反服务期约定,
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第二,原告提出请求符合诉讼时效规则。自2019年6月以
来,双方即就有关问题多次交涉,但双方均未明确提出解除聘用
合同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于2021年6月21
日书面向原告表达履行意思,希望回归医院从事胃肠外科工作,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被告同意并申请继续履行已经引起
仲裁时效中断。所以既未超过仲裁时效,更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原告援用法律妥当。原告陈述依据民法典有关法律规
定,指的是广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总则》等。原被告双方的
聘用合同、进修合同,显然都符合民事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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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妥当无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
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另外,《甲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第四,被告援用法律错误。被告援用最高院《合同法》解释
二,该解释是针对《合同法》的,而人事聘用合同显然不在该法
律文件的规制范围,或者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被告答辩不能成立。被告认为“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
前提”没有法律依据,也是对“合同法解释二”的误读,该解释
适用的前提是一般合同,并且也并非规定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前
提,而是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时的一种调整规则。实际上,因为被
告的违约,原告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损失不限于为被告支付
进修期间待遇和有关费用,还包括被告离职后,原告要花费更多
投入弥补人力资源和技术层面的缺口,折合的经济损失远超10
万元。被告答辩既无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称双方聘用关系尚未解除,这是偷换概念,不是事实。
原告虽然陈述双方一直未明确解除聘用关系,但不代表该聘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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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仍然存在,被告离职即便自2019年6月1日起算,至今已经
将近三年,聘用关系事实上早已消灭。
第六,诸多案例均支持医院诉求。经裁判文书网“人事争议”
“违约金”“医院”“进修”等关键词联合检索,发现陕西省商
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1002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
甲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1551号《民事
判决书》、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1266号
《民事判决书》等多地法院判决,均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
最终判决与原告期待一致,维护了原告医院的合法权益。
综上,恳请贵法院依法公正裁判,判决如原告诉请。
此致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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