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生、余丽萍、余晶诉江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之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接受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
案原告余水生诉江西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
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在患者熊细润的就诊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且该过
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南莲鉴定
[2016]临字第26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承担主要责
任是正确合法,且具有医学科学依据.
根据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南莲鉴定[2016]临字第266号
《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患者熊细润宫颈鳞癌2期放化
疗后骨髄抑制,免疫功能下降,当患者熊细润出现发热等病情变化
时,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干预措施,导致患者熊细润病情进一
步发展恶化,终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由此可见,被告
对患者熊细润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患者熊细润放化疗期间,病情观察
不仔细,病情体检过于简单,病程记录不准确,病情评估不足等医
疗过错行为,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熊细润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
果关系,因此,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南莲鉴定[2016]临字第
26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合法,且
具有医学科学依据.请合议庭确认该事实.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视患者熊细润的死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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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应当认定被告
存在过错,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第十一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方应就如下事项承担举
证责任:(一)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二)医疗行为与
患方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仅
提供了病历资料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熊细润的死
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倒
置原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即应当推定被告的医疗
行为与患者熊细润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因此,
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双方在医调中心委托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
定所南莲鉴定[2016]临字第26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应作
为法庭裁判的依据。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
熊细润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符
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请合议庭采信原告提
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三、患者熊细润虽然是癌症2期,但患者熊细润仍然享有继续生
存的权利,被告应当对患者熊细润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被告负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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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熊细润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的义务,被告对患者熊细
润放化疗期间,病情观察不仔细,病情体检过于简单等医疗过错行
为,加速了患者熊细润生命的终结,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在
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
关人员的配合。”该细则第八十八条二款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
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
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
康的活动。”本案中被告不但没有对患者熊细润实行保护性,更
没有为患者熊细润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延长生命,更谈不到消除疾
病、恢复健康,反而不顾用常规进行,显然违反了该规定,
同时给患者熊细润造成了损害,最终导致患者熊细润加速死亡,因此
被告应当对患者熊细润的死亡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
即使是一位马上被执行的死刑犯,在没有被执行之前,其生存权
仍然受到保护,若有人在执行前的一瞬将其伤害致死,则这一人不但
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死刑犯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赔
偿责任。同理,患者熊细润虽然是癌症晚期,但患者熊细润仍然享有
继续生存的权利,被告无视患者熊细润的生命权,违规诊疗,加速了
视患者熊细润病情的恶化,最终造成视患者熊细润死亡,被告应当对
视患者熊细润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医疗费的赔偿问题。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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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医方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
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理由的,不予支持。因此,
被告提出扣除患方已报销医疗费的观点没有依据。也就是说,被吿应
承担患方医疗费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在法制社会,任何单位进行任何行为,都必须
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如肆意违反,就
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多处违反国家有关医疗服务
行为的相关规定,在诊治的过程中有严重失职、和重大的过错行为,
最终造成了患者熊细润死亡的恶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
精神上的痛苦,被告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代理人诚望人民法院
依照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承担主要的赔
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足够重视并采纳!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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