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模板)
甲方: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乙方:大学研究生院
为加快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与大学签订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合
作意向书》中关于全面推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
设工作的要求,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研交流方面的深度合作,现
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甲方”)与大学研究生院(以下
简称“乙方”)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协同创新、资源共享、互利共
赢”原则,为加强政产学研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共建
“东莞市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基地挂牌
第一条基地采取双边挂牌的形式。
1、在甲方所在地,基地名称为:东莞市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
基地,挂牌机构为: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号汇峰中心座七楼室);
2、在乙方所在地,基地名称为:大学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基
地,挂牌机构为:大学研究生院(地址:省市区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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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条甲方支持乙方在东莞市设立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乙方在
我市设立的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
(实践)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规定享受研究生培
育管理机构相关资金补助。
第三条乙方依托在东莞市设立的机构作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和华
中科技大学的桥梁,负责组织研究生来莞实践、学生管理、联络协
调、研究生补贴及工作站的申报等日常管理及项目推进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招收对象:各类别各层次研究生
第五条合作内容:
1、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
2、非全日制研究生(东莞)联合培养;
3、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
第六条指导方式:双导师制。乙方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方导
师”)与甲方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培养(实践)。
第七条组织形式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研究生申请专业实践岗位。甲方每年定期发布研究生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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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践岗位,乙方协助甲方遴选、委派研究生。研究生需进入甲方所
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进行联合培养(实践)。(实践)时间
培养
根据岗位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2、非全日制研究生(东莞)联合培养。乙方依托在东莞市设立的
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进行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甲方在基地设立
教学中心并配置相关基础设施提供乙方教学使用,乙方负责招生、教
学、管理等工作;
3、校方导师联合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申报研究生联合培
养(实践)工作站,同时每个工作站年度须至少选派名研究生且每人
进站培养(实践)的时间不少于个月。
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应在校企双方导师指导下完成实践任务。校外
导师主要负责安排、指导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与实践相关事宜。
研究生在基地的专业实践或申报的科研项目,其指导及考核工作以校
外导师为主,校方导师参与考核;导师申报的科研项目以校方导师为
主指导,校外导师参与指导考核。研究生每月定期向双导师做实践情
况汇报。
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项目,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关规定申请认
定实践学分;完成短期实践项目者,可以根据企业需要,经各方一致
同意后继续在基地开展学位论文相关内容研究工作,指导工作为校方
导师为主、校外方导师为辅,双导师负责把关学位论文培养质量。
第四章双方责任
第八条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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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乙方进入基地实践(实习)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莞
工作期间提供专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
策执行;
2、为乙方在莞联合培养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学费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3、为乙方依托进行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培育管理机
构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
的相关政策执行;
4、发布及宣讲基地实践内容和要求,协调安排所属部门接纳
研究生实践实习工作;
5、推荐校外导师,遴选研究生,开展实践指导工作;
6、对进入基地所在地实践的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检
查研究生的实践培养、日常生活等情况;
7、对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保障和技术支
持
&;
9、要求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为实践的研究生购
买人身伤亡意外保险;
10、优先向甲方所在地企业或研发机构推荐在联合培养
(实践)中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研究生;
11、推荐企业方专家开设为研究生提供职业素养课程或企业类专业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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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乙方责任
1、向研究生发布联合培养信息,协助甲方开展前期宣讲、动员工
作;
2、根据联合培养计划,协助甲方遴选、选派联合培养的研究
生;
3、对进入基地的研究生开展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和思想教育等工
作,从思想上和实践业务上做好准备。要求研究生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遵守基地管理制度,向被选派的研究生清楚陈述实践培养基地的
情况、要求等相关内容;
4、乙方所依托的机构作为其研究生培育管理机构,该机构承担
乙方研究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配合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
心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
5、组织相关人员赴基地考察实践情况、指导研究生的科技服务工
作,向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了解研究生实践、学习生活情
况;
6、按照乙方的校外导师认定标准,审核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
机构提供的校外导师资质,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校外导师聘书;
7、为双方导师开展技术交流提供便利;
8、落实双导师工作职责,根据需要开展导师培训工作;
9、为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招聘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协助,
优先推荐入选基地学习的研究生到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工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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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认同有关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政策规定,接受甲方
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12、
第五章研究成果的归属与分享及保密
第十条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与乙方研究生新增合作项目
所形成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归属参照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十一条乙方研究生在基地或实践过程中从事、参与由甲方所在
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资助的或利用条件所形成的科研项目,未经甲方
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许可,乙方或乙方研究生不得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从事经营行为或对外传播。
第十二条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与乙方研究生可利用基地
的合作项目科学研究成果从事教学和研究活动。在不涉及对方技术秘
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经双方同意后对外发表科研论文,在相关
论文中应注明得到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研发机构的资助;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甲方所在地的企业或
研发机构、乙方研究生、双方导师或其他参与人在基地工作中获悉的
未经权利人公开的信息、数据、电文、资料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
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保密信息不得复制、自存、泄露给第
三方或者通过任何方式让他人知悉,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止、解除或
履行完毕之日(以最晚时间为准)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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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六章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商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
—月—日止。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期限届满日的前三个月,双
方可以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按新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1双方协商同意;
2、双方签订新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合作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含地级市政府及以上的政策变化)
使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4、一方违反协议,致使本协议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时,对方有权
通知违约方解除协议
第十七条双方就协议的解释、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
作、平等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双方应当与培养对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
义务,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
第十九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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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签字):
年月年
乙方:
代表(签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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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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