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doc 15

更新时间:2024-11-15 09:25: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船员工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doc15)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位作处

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给予处罚。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

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杜、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

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

得在任何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得任

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

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

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

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本办法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

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

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第四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

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当依法追究

责任。

第五条金融机构设立、合并、撤消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应当经中国人民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消分支机

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对该全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

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遣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

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

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虚假出

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向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

大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

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

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

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货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人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

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

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

报告、统计报告。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

告的给予警,并处10万无以上切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

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

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

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

单、资偿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

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

付款或者保证。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

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

全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

融机构直接负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

存出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款;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币业务种类;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

低限额;

(五)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

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

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条件;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

贷款;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构成非法向关系人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借资金超过最高限额;

(二)拆借资金超过最长期限;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日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五)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暂停或者停止该项业务,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

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或者其他

行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

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保.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自明不动产、投权、

实业等投资活动。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借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软;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

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对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

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

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

定,不得允许单位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

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

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

定。不得违反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

信用卡套取现金。

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对持卡人透支

或者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

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一条全融机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的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允许单位

或者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

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

定。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依照外汇管

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该金用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社等异常情况不

及时报告;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

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签订、履

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

为新股申购透支。

商业银行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者为新股申购透支

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该商业

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规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吸收非集团成员单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三)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行为。

财务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

以上50万无以下的;对该财务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

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财务公司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出任。

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办理委托、信托业务名义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委托、信托业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缴纳的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

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的金融违法

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国家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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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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