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账户服务协议
客户自愿申请使用平台(网址:)之运营商及运营商合作方提
供的电子账户服务,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
服务协议。
第一条定义
1、协议签订:客户在相关展示页面点击/勾选“同意《电子账户服务协议》”的信息后,即
表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对其具体内容及法律后果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2、电子账户:为客户在平台进行交易之目的,由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在其合作银行【华
夏银行】开设用于存放客户交易资金的结算账户(银行虚拟账户)。该电子账户经运营商及
运营商合作方核准同意后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仅可通过银行资金管控系统的专项功能进行
划拨,银行柜台、网银及其他渠道均不支持该账户的转出及取现交易,销户时利息划转除外。
3、密码:指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用以识别客户身份与指令而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
包括登录密码、电子账户交易密码、动态密码等多个种类,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运
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要求为准。动态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客户在使
用账户过程中,运营商通过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绑定手机号的特定代码。
4、绑定手机号:是指客户在申请在线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与该电子账户关联且在客户
合法控制下的手机号码。为防范资金风险,绑定的手机号用于在指定业务过程中接收运营商
或运营商合作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在运营商认为必要的情况下,
有权通过致电此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5、绑定账户:是指客户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为客户本人实名制开立且真实、实际
控制、合法持有的有效银行卡。
第二条申请与开立
1、客户通过运营商指定的电子渠道填写身份信息、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经运营商或
运营商合作方审核通过后,客户设置密码后可完成电子账户申请。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有
权依据开户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开户,且无需给予原因解释。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有权
根据账户管理需要,随时调整申请电子账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具体以申请时运营商实
际要求为准。
2、客户自愿申请在线开立运营商电子账户,在电子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过程中,同意
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政策及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并承诺申请电子账户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客户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符
合要求或存在冒充他人申请等情形,运营商有权拒绝其申请。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客户
自行承担。
4、绑定手机号与绑定账户在开户时设定,作为电子账户设置的重要信息,客户应选择本人
经常使用并确系由本人实际控制且合法持有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并尽量避免发生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应及时通知运营商并通过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指定方式办理变更
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对于客户使用非法、虚假的手机号码与
银行账户开立的运营商电子账户,运营商保留对客户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
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授权运营商将其身份验证信息(如四要素信息)透传给运营商合作方,并由运营商
合作方将上述信息透传给合作银行【华夏银行】为客户开立银行虚拟账户。
6、运营商及运营商合作方审核同意客户的电子账户开立申请后,即生成电子账户账号。
7、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手机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
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运营商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
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条使用规则
1、客户通过运营商及运营商合作方向合作银行【】发出相关指令,包括:申请开通、撤
销虚拟账户及其绑定提现账户、入金、出金等。客户应对提交的全部指令及相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运营商应保证如实将客户指令及信息透传给运营商合作方及
合作银行。
2、客户保证将电子账户用于合法用途,所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不得利用该账户
进行或协助他人进行、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如发现客户违法或违规使用该账户,
或运营商、运营商合作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交易,运营
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有权暂缓处理、拒绝处理、撤销已处理的交易或停止客户继续使用该账户,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应积极配合运营商的相关调查。
3、对于客户通过电子账户在运营商办理各项业务,客户应按照有关运营商业务规定交纳手
续费、服务费等相关业务费用,客户在此授权运营商有权直接从其电子账户中自行扣收。
4、客户通过电子账户在运营商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运营商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如其使
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5、客户所有通过和使用虚拟账户进行流转、存放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
的孳息。
第四条电子账户安全
1、客户电子账户成功开立后,可以通过平台使用相关运营商服务。为确保资金安全,运营
商有权暂时限制电子账户部分功能的使用。
2、客户所使用的安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密码、短信验证码。安全要素是运营商确认客
户身份的唯一依据,凡通过安全要素验证、确认后发送的指令(包括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指令),视同客户本人操作行为,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客户有义务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账户,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妥
善保管与办理账户相关的各项敏感信息,如身份证件、绑定的银行卡、注册时提供的手机号
码、接受验证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透露卡号、
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使用。因上述任何信息或
资料丢失、被盗抢、毁损、泄露等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2)客户应避免使
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并应妥善保存密码,不应告知
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应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因
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3)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
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户的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
操控。因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4)电子账户仅限本人使用,
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客户
自行承担。(5)电子账户仅限与绑定的借记卡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4、经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审核认为客户违反我国法律、监管规定、运营商相关规定或本
协议约定的,运营商保留对客户账户进行即时关闭处理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客
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账户指令与记录
1、电子账户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通过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电子账户交易信息
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可视为相关交易的有效凭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电子账户不寄送纸质对账单,客户可通过平台查询、核对交易记录
3、如运营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商有权不认可或不执行数据电文表达的客户指令,
且运营商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运营商有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2)运营商执行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3)客户发出的数据
电文表达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运营商要求;(4)电子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
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运营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数据电文表达的客户指
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5)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客户指令一经发出,除运营商允许情况外,不得要求撤销。
第六条凭证和签章
1、客户知悉并同意,运营商系统内存储的与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客户使用
账户的有效凭证。
2、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在运营商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下使用密码的行为,即视同中
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客户签章行为,即构成客户可靠的电子签名,均表明了客户认可其
中的交易内容。
3、对账户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运营商电子渠道传递的指令),将视
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且被双方认同。
第七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客户的资料及信息,运营商负保密责
任,但下列情形除外:(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2)司法部门、监管
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3)向运营商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4)客户同意或授
权运营商进行披露的。
2、客户同意运营商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客户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的企业基本信息、绑定账户、电子账户及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并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金融机构
及运营商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商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运营商完
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或
与电子账户业务服务有关(例如推广业务服务等);②为向客户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
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2)为业务运营、管理、
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3)
应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上级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第八条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因下列原因而未及时正确执行指令的,不承担任何责任:(1)
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止付或扣划;(2)客户的行为是出于欺诈
或其他非法目的;(3)客户未按照相关规定发送指令;(4)运营商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
确、不完整、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有其他不符合运营商规定的情形;(5)拟
交易金额大于运营商规定的限额;(6)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供电系统
故障、或其他不可归因于运营商的情况。
2、如任何非客户应得款项错误存入账户,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查实确认后,有权从账户
中扣转该笔款项。
3、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仅按客户有效指令提供账户服务,客户与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
纷时,应由客户自行解决,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
方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有关规定赔偿。
5、客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说明、运营
商或运营商合作方发送给用户的信息(通过向客户预留手机)内容是客户使用本服
务的相关规则的组成部分,客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客户同意接受该相关规则,客户了解并同
意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有权单方修改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6、对于客户在本服务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客户所做承诺或约定义务、违反运营
商或运营商合作方业务规则等)或其它任何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
况,运营商或运营商合作方有权采取删除或屏蔽客户发布的信息、限制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
务、解除协议、列入黑名单等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运营商
在有证据证明客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等问题时,有权根据不同情况
选择做出给予客户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公示、限权、终止服务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并保留追
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公告与变更
1、运营商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暂停所提供的平台业务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或修改
服务费用标准等本协议其他内容,经运营商以平台公告、手机客户端、、相关渠道
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运营商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
需另行通知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停止使用电子账户并办理注销手续。客户在公
告发布后继续使用该账户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或修改的内容。
2、运营商对客户的任何通知,经运营商以平台公告、手机客户端、、相关渠道等
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客户已经收到。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客户在平台、客户端相应页面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客户在相关展示页面点击
/勾选“同意《电子账户服务协议》”,点击同意本协议并完成统一用户注册。本协议的任何
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自客户办理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如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运营商业务规定
的,运营商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终止后:(1)协议下所提供的互联网渠道及服务内容(包括已建立的绑定及关
联关系)全部关闭或注销;(2)客户应停止使用账户身份通过运营商手机客户端等平台进
行登录及交易;(3)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
的撤销,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权利义务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为本协议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下同),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和
命令(在本协议中简称为“中国法令”)。
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令、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及国内行业惯例处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5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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