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东[1]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页码:107-126页
年卷期:2015年第4期
主题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规制;信息工具
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
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
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
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
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
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
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2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84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