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更新时间:2024-11-15 14:21: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认定)

作者:杨东[1]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中国社会科学

页码:107-126页

年卷期:2015年第4期

主题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规制;信息工具

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

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

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

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

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

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

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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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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