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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模块商业银行法律适用
【课程导入】
学习本节先明确:商业
银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这一点使它区别与中央
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是依照银行法成立的金融
组织,能够在名称中使用
“银行”字样,这使它区别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
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
主体业务,这使它区别于主
要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银
行;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
支票活期存款和办理转账结
算,并因而独具创造派生存
款的功能;商业银行不一定
有“商业”二字,“商业”
只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
【同步案例】
某市商业银行于2003
年成立,注册资本为20亿人
民币。从2004年6月1日起,
该银行在营业窗口贴出告
示:由于现金周转困难,根
据市政府的规定,从即日起,
本行汇兑结算业务只进不
出;客户每周只能提款一次,
单位存款人每次只能支取现
金3000元,个人存款每次只
能支取1000元;本行一旦现
金周转正常,即恢复正常支
取。同年6月30日,为缓解
该市商业银行银根短缺的压
力,该银行所在地市政府又
发出通知:凡本市公务员,
应从即日起1个月内,每人
自觉到本市商业银行一次性
存入人民币1000元。
问题:
1、该市政府和该市商业银行
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哪
项目一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
【步骤一】课前准备
1.什么是商业银行?
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到哪些商业银行的业务?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制度适用以及业务业务范围。
依法经营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近几年金融
体制改革的重点。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以及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广泛
参与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主要经营对象,具有金融中介服务
功能的金融企业。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是国家赋予商业银行在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统
称。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
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参与的法律关系
银行义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在银行实际业务活动中的体现,只有当
银行一方按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客户结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构成银
行法律关系。虽然银行的业务活动范围广泛,实际上是各种信用交易,每种
信用交易最终都要落实到各种合同关系上,而且随银行业务种类的不同,合
同关系也呈现不同的面貌。
三、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及措施
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和经营管理实践一再说明,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
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层面,金融业的运行与发
展都是该基础层面上的技术性活动。
金融法律制度包括金融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守法。金融立法是对金融
市场和金融业务发展的客观规律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必须
遵守的法律规范。对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进行行政和法律的违法制裁是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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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定?
2、对该市商业银行的上述情
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
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同步案例】
某商业银行在上海、广
州、深圳、武汉等地设立了
分支机构,后来因为考虑海
口市的经济发展和银行业状
况,决定将设在武汉的分支
机构迁往海口,经其监事会
的通过,即把原设立武汉的
分支机构迁往海口。
问题:
该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否合
法?如何处理?
【案例导入】
2003年11月初,某市
某农具公司向某市合作银行
存款100万元,存款期限为
一年。在存款过程中,该合
作银行和某汽车公司约定,
存款文件上签有“在某汽车
公司100万元的贷款未还清
之前,农具公司的存款不得
提取”字样。2004年11月
初农具公司的存款到期,但
合作银行以汽车公司未能偿
还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笔
款项。双方协商未果,农具
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问题:
1、“在某汽车公司100万元
的贷款未还清之前,农具公
司的存款不得提取”可以作
为贷款合同的条款强制履行
吗?2、法律对单位、个人存
款有何规定?
执法。金融守法则是金融业在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三个
方面缺一不可,三者联系起来,组成金融法律制度。
四、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和适用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关于金
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尤其是商业银行法律法
规建设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而步入
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仅1994年至1998年底,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国人民
银行就先后制定办法了114部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内容设计商业银行
管理、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存款、货款、结算、储蓄、外汇、现金管理等诸
多方面。而由于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广泛,参与的法律关系之多,我国除上述
金融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也是适应的。
(一)适用法律法规的几个原则
效力小的法律规定不能与效力大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官方解释也具有法
律适用效力。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商业依法经营管理常用法律法规范围
商业银行处于市场经济枢纽地位,其正常运转,要处理与人民银行及其
他政府部门、客户、同业以及其他金融部门三方面纷繁复杂的行政的、经济
的、民事等各方面的关系。其常用的法律、法规范围也无外乎这三方面:一
是接受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要遵循各种行政法律特别是各种法
律法规。二是处理好与各类客户的往来关系,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各种民事
法律、经济法律、特别是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三是处理好与同
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这与处理客户往来的法律法规属同一大类。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金融规章。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金融规章有:
1.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
布)
(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案例导入】
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3日发布)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
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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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建房部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
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
七节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国
务院发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
院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
务院令第88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1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令第
三次修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22)《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经【1989】38号)
(23)《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96年8月20日
发布,财工字【1996】224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
满三个月之日起施行)
(2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发布)
(26)《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
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2日发布)
(27)《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
年10月25日,国发【1994】59号)
(28)《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法【1997】10号)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国
务院令第123号发布)
经纬证券公司是
一家依法设立的综合类
证券公司,由于业务不断
拓展,经纬证券公司需要
从银行借款。2000年6
月1日,经纬证券公司同
当地某商业银行达成借
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经
纬证券公司向某商业银
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
期限为2000年6月1日
至2000年8月31日;借
款利率为月息6.06‰,借
款利息自借款转存经纬
证券公司账户之日起计
算。同日,双方签订了股
票质押合同,约定以经纬
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某上
市公司当时市价1600万
元的流通股作为质物担
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但由
于股票价格的频繁变动
性,某商业银行的工作人
员要求能在质押股票市
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
降到120‰时平仓,经纬
证券公司则不同意,认为
出售质押股票必须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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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5年12月13日国务
院发布)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
日财政部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身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股票质押权利人是否具
有平仓权,即因为股票价
格波动,提前转让变价。
院发布)
【案例导入】
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3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
议通过)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商业银行专业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发
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47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3)《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1991年9月26日发布)
(4)《境内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布)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1998
年5月5日发布)
(7)《贷款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3月30日发布)、
(8)《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9)《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
(10)《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4月28
日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代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
布)
2003年11月3
日,林仪公司作为买方与
五风公司签订了一个买
卖合同。根据该合同,五
风公司应当在11月22日
前交付某种中约材50吨。
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
法,林仪公司向五风公司
签发了一张以Z银行为付
款人,付款日期为12月1
日的汇票。11月22日,
五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
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
在同一天遗失了林仪公
司签发的汇票。后来查
明,该汇票被服装个体户
张某盗窃并伪造五风公
司的印章,以五风公司为
背书人、以自己为被背书
人,对汇票进行了伪造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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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1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
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1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发布)
(15)《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0月9日发布)
(16)《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
30日财政发布)
(17)《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
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
(18)《银行外汇管理业务规定》(1997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1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7日发布)
(20)《经常项目外汇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7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
(2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
(2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
年12月9日发布)
(24)《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5)《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
(26)《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260号
(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29日发布)
项目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的法律适用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2.在我们生活的周围有哪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变更?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的制度规定。
商业银行的设立过程就是创办新的商业银行的过程。商业银行设立成
功,意味着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的银行参与到金融竞争领域,属于市
场准入问题。商业银行的终止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消,
属于市场推出问题。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则发生于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
是由于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发生变化或经营出现严重风险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商鉴于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到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做了比工商企业更严格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和条件非常严格。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设立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要达到较高的数额
(三)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规定的章程
书,再以25万元的价格
将汇票转让给利发达公
司,然后携款逃跑。利发
达公司持票到Z银行承
兑,被拒绝。在不到张
某的情况下,利发达公司
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五风公司和林仪公司承
担票据付款责任。
分析方法与思路:
1、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票
据伪造案。分析票据伪造
案件中票据责任承担问
题时,一定要依据票据法
的原理和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与一些临近的民法和刑
法概念和原理严格区
分。
2、伪造票据的归责原理
与民法不同。因为票据的
独特法律特点,伪造票据
的人因为不是票据当事
人,因而并不承担票据责
任。
3、在整体处理一个票据
伪造案件时,在用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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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终止的规定非常稳妥
商业银行终止的形式有: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由于商业银行的
终止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终止作为较为稳
妥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终止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中,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优于国家税款和
一般债权的清偿。
三、商业银行变更、接管也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商业银行设立后,随着经营、竞争形势的变化,需要采取相应的变更措
施,如管理方式,经营手段的微小变化,这些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商业银行变更名称、增减资本金、调整业务范围、修
改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可能会对客户的利益,既要尊重银行经营自主权,
还必须强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变更事项予以审
批。
【步骤三】课后作业
掌握并熟悉商业银行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摘编】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项目三:贷款业务的法律适用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贷款
也是商业银行高风险业务品种,因此,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
原则。商业银行(也称贷款人)贷款的对象(也称借款人)是众多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涉及社会各个行业。借款用途
涉及社会各项经营活动及各种产品。借款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情况又随着市
场而千变万化,因此,借款一经借出就处在一种高风险的环境之中。
领域一:贷前调查、审批与借款合同订立的法律适用
【步骤一】课前准备
的原理个相关规定分析
确定了有关票据责任的
承担问题之后,还要以相
关民法的原理和规定分
析确定有关民事责任的
承担问题。
【同步案例】
1999年7月1日,
原告某彩电集团,为偿付
给A市某彩管厂货款,签
发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的中国工商银行A市分行
的转帐支票一张,未记载
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
票。7月3日,王某持该
支票到A市一家电器城购
买一批电器,此时,该转
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
为人民币20万元,并且
未有任何背书,电器城收
下支票当日,王某在背书
栏内进行了背书,并将收
款人一栏填上了彩管厂
的名称。被背书人电器城
再以持票人身份将该支
票交给付款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A市分行,即本案
被告,由该分行于当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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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习上节课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2.什么是贷前调查、审批?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贷前调查、审批的法律适用。
一、银行贷前调查是确保贷款“三性”的保障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贷双方从签订借款合同时起,合同就已成立,对银
行和借款人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
款,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银行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因为,
在法律上,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它不需待于双方当事人的特定行为发
生后成立,只要签订合同,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
点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出借人将金钱交付
给借用人之后,合同才能成立,如果仅有的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并未交付金
钱,合同就不能成立。由于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一特点,决定了银行为了
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就必须在订立借款合同前,全面、严谨对
借款人及其借款条件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
二、判断借款人法律资格的标准
借款人法律资格的确定是贷前调查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借
款合同的效力问题,还关系到对借款人借款能力的判断问题。因为在我国法
律上,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事业法人的性质以及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
主体、方式都不同,这就给准确认定借款人法律资格带来难度。而对于近几
年发展的各种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它则是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
制,集团成员企业都分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可分别从银行取得贷款;
集团公司中任何一个母子公司都不能以“集团公司”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
【同步案例】
三、对担保的调查是银行贷前调查的重要内容
担保是防止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贷前除了对借款人资格、
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外,还要对保证担保人的保证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
儿“代”母挂失支取存
款本案银行应否担责
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担保的调
查要严格遵循担保法规定,避免出现空保或担保无效现象的发生。
四、银行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应依法进行
2000年6月份葛某与其
子黄某共同将22.5万元人民
币存入聊城市某信用社。存
银行对借款人的法律资格、借款条件进行评估和调查,是一项严肃而慎
重的工作。从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到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度评估、贷款
调查、贷款审批,借贷双方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享有和承担各
种法律权利、义务规定。
贷款既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就
是平等的,它们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借款人可以按
照法律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
性要求和借款方所具备的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任何单位和
个人无权干涉银行的贷款决定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银行的贷款
自主权。贷款自主权是银行在贷款调查、贷款审批活动中、享有的一项十分
重要的权利,否则,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就难以保障。
六、银行审批贷款要注意各种法律约束
银行在享有信贷自主权的条件下,对贷款的审批要遵守各种法律限制:
按照法律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科学控制贷款规模,合理运用信贷资金,控制
原告某彩电集团的银行
账户上划走人民币20万
元,转入电器城的银行账
户里。原告某彩电集团与
其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
账上存款短缺20万元,
经双方检查,发现该转账
支票金额与存据不符,被
改写过。经协商未果,原
告向法院提出起诉讼。争
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是付款
银行在支票付款中不尽
审查义务的责任问题。
款为活期储蓄,凭密码支取,
五、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
存款折记载户名为葛某。因
葛某不识字,其子黄某代填
写手续并设定了密码。存折
由葛某保管。同年8月31
日黄某持户口薄办理了该存
单挂失,9月7日以葛某的
名义支取了存款本息
225360.36元。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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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周转率、逾期贷款率以保证资产的充分流动性,控制自有信贷资金与
总资产的比例,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和贷款的效益性;把握贷款的合法投向,
婚期间得知其名下存款被挂
失冒领。即与信用社进行交
涉,要求支付存款,信用社
以该存款由其子黄某代理挂
失支取符合金融制度为由拒
绝支付。葛某诉至法院。
禁止违规违法经营投放贷款,扰乱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贷款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贷款人与借款人及借款人资格的调查
(一)贷款人
(二)借款人与借款人法律资格的调查
二、借款申请(要约)与对借款条件的调查
[裁判要点]:
(一)借款申请(要约)
(二)对借款条件的调查
一审法院依照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
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及
中国人民银行银函
(1997)520号《关于办理存单
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
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
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
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
款手续”的规定,认定信用社
违反了人民银行只能允许他
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而支
取存款,则必须由储户本人
进行的操作规程。
三、贷款审批(承诺)及贷款发放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约束
(一)信贷自主权的法律保障
(二)贷款规模的法律约束
(三)贷款投向的法律约束
(四)贷款审批(承诺)
四、对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贷前调查
(一)担保贷款贷前调查的一般规定
(二)对保证人及其保证能力的调查
(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调查
(四)对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的可行性调查
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领域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贷前审批的制度规定。
2.借款合同订立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借款合同订立以及担保合同签订的法律适用。
一、借贷关系必须依借款合同成立
向商业银行借款,必须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借款合同条例》都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而且,法律同时
规定,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协商确定。
二、借贷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判决:信用社支付给葛
某存款本金22.5万元及利
息。
借贷关系依借款合同而成立,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就是有效合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即
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
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生效的条件做出了基本规定,即有效合同应具
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信用社不服向聊城市中
级法院上诉。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一些合同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审批
或登记手续的合同才能生效。
三、格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设置应注意法律限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葛
商业银行每天要与借款人签订大量合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和减
少与众多借款人一对一形式的合同谈判的道德风险和磨擦,便预先设置好格
份,葛某在与其丈夫诉讼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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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化合同文本,以供重复使用,提高整个借贷交易工作效率。这种预先设置,
供重复使用的格式化合同,在合同法律上被称为“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
信用社出具署名为葛某的存
款折,应认定葛某与信用社
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存储关系
(成立了存款合同)。信用
社应承担依存折向葛某支付
存款及利息的责任。黄某因
与葛某系家庭共同成员,有
获取家庭户口簿的便利条
件,故其仅持有户口簿、知
悉存款密码而未有葛某的委
托手续,不足以表明得到了
葛某对代理存折挂失及存款
领取的授权。因此,信用社
诉称黄某办理葛某存折挂失
及存款领取的行为构成与葛
某之间的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之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四、合同公证、鉴证采取自愿原则,银行可借以防范贷款风险
合同公证是指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其合同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和确认的形式。合同鉴证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提
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予以证明的形式。根据鉴证、
公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的鉴证、公证属当事人自愿原则。
将公证、鉴证形式约定为合同生效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
定将公证或者鉴证作为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条件,此时,公证或合同法明确
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中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理解发生争议,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将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应特别引起重视。
鉴证成为合同成立或有效的条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具体内容。
五、新合同法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效力问题,是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
过去,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详细,导致合同无效的
原因也多种多样。但是,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总结立法演变和司法趋势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无效合同的范围,缩小了无
效合同的范围,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我们在信贷业务实际中应多加注
意。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借款合同以及担保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评析]:
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内容
(一)借款合同的内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黄某对葛某存款的挂失及领
取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
律关系。
(二)担保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岀质登记
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形式及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一)合同形式
(二)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三、合同的鉴证与公正
(一)合同的鉴证与公正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
类似的案例,已多见诸
报端。其结果亦均判令金融
部门付款。基本依国务院《储
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解释为据。本案一
审亦随此思路。本案二审法
院根据信用社上诉主张的
“表见代理”法律关系进行了
析判。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二)合同鉴证
(三)合同公正
四、合同效力及无效合同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认定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三)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处理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六、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七、贷款发放时银行的基本义务及贷款风险防范手段
(一)贷款发放时银行的基本义务
(二)贷款发放时贷款风险防范手段-——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某、黄某将款存入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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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领域三:贷后管理与依法收贷
存款,这从一定程度上对保
护储户利益是大有裨益的,
但这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
的内部约束,其对外不具约
束力。而储蓄合同,是金融
部门与储户两个平等主体之
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因
此,法院审理案件应依民法、
合同法的原则审查双方是否
违反合同义务。信用社认为
其在履行与葛某储蓄合同过
程中,有理由相信黄某与葛
某之间构成了表见代理关
系。这种关系一旦构成,则
对履行合同义务来讲是有效
的。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借款合同和担保的相关内容。
2.贷款发出去后如何进行管理?
3.收回贷款在实践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贷后管理与依法收贷的相关制度。
一、贷后管理与依法收贷的关系
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银行对借款人使用贷款情况及其财务、经营
变化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
措施收回贷款本息的管理活动总称。贷后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贷款本息的安全
收回。而收回贷款的各种手段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否则,银行贷款收不回或
风险增大不说,银行还要因收贷手段不合法而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因此,
确切地说,贷后管理的目标是依法收贷,贷后管理的过程也是依法收贷的过
程。
二、贷款债权的保全与依法收贷的关系
贷款债权保全是指借款企业进行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改制”行
为时,银行贷款尚未到期或贷款虽已到期,但借款企业还贷困难,借款担保
处置亦困难,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改制”企业以及“改制”后
成立的新企业之间协商一致,将银行贷款债权及其担保债权转移由借款企业
“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银行实际工作中将借款企业破产时贷款的清
因此,二审法院对“表见
代理”法律关系是否能够成
立进行了分析。所谓表见代
收、呆账核销也列人贷款债权保全的内容中。本节根据法律概念,将借款企
业破产银行贷款的清收列入“资不抵债企业还贷”的专门问题中,与企业“改
制”贷款债权的保全区分开。
【步骤三】课后作业
虽然明确禁止代理储户支取
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
熟悉并掌握贷后管理与依法收贷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
一、贷款本息收回的一般规定
足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
二、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其他经济组织借款的收回
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
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
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
制度。本案中,黄某持家庭
户口薄到信用社为葛某办理
存款挂失手续,是否能使信
用社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系得
到授权而为是定论的关键。
因黄某与葛某系母子关系,
同为家庭成员,黄某有充分
的便利条件获得家庭户口
三、资不抵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借款的收回和损失核销
(一)企业法人破产、解散清算的一般规定
(二)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规定
(三)其他经济组织关闭、解散、歇业清算的规定
四、个体户、公民个人借款的收回
五、银行被骗贷款的收回
六、银行贷款担保权的行使及其对贷款损失的补救
(一)担保行使的一半规定
(二)保证权利的行使及其对贷款损失的补救
(三)抵押权利的行使及其对贷款损失的补救
(四)质押权利的行使及其对贷款损失的补救
七、违规经营贷款的风险及损失的补救
八、银行贷款的保全
(一)债权保全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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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改制”时银行贷款的保全
(三)企业承包、租赁银行贷款的保全
不能证明授权,因此,黄某
持户口簿挂失支取葛某的存
款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对葛
某代理的充分必要条件。信
用社作为金融机构负有对储
户存款保证安全的严格义
务,仅凭黄某持户口簿知道
存折密码便轻信其有代理
权,显然有审核不当的过错
责任。
(四)担保权的保全
法律法规所设及的具体内容
项目四:银行结算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
“结算”二字在实际生活中有着众多的含义,本章所指的银行结算,仅
指我国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中介机构,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
付及其资金结算的活动总称。
领域一银行接受客户递交结算凭证时的审查操作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贷后监督以及依法收贷的相关内容。
2.商业银行如何审查客户递交的结算凭证?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审查客户递交的结算凭证的操作规程及制度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信
用社诉称的“表见代理”主张
不能成立而驳回其上诉。
【同步思考】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
法律规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商业银行法》所
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商业
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
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违反
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责任主
体是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的
工作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
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以及个人等,只有在特定情
形下才是该法的责任主
体。《商业银行法》规定
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民事责
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等多种类型。
【同步案例】
提请储户注意及充分说
明的告知义务
2008年9月,罗因房屋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法律规定:“对未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
务”。对与金融机构建立结算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法律则要求必须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且账户内有足以保证支付的资
金。对于特定的结算方式,使用主体还有着不同的限制性规定。这就要求银
行在受理结算凭证时,要首先考虑办理结算的委托人是否具有办理结算的资
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人,银行应当拒绝为其办理所申请方式的结算。
银行受理结算委托后,对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凭证的基本要素
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任何一次审查疏漏都可能产生客户的损失或
导致银行承担过错责任。
一、票据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审查
银行汇票申请书是申请人要求有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银行为其签发银
行汇票所递交的书面申请。银行汇票的申请人无论是否在银行开立账户,只
要有足够的货币资金或银行存款都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汇票。银行在受理汇票
申请时,对存款户应审查其账户内有无足够的存款,对无账户或交付现金的
申请人,审查其是否足额交款。在申请人有足够汇票金额的前提下,银行还
要对汇票申请书填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预留印鉴的吻合性予以审查。同时,
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签发银行汇票。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部分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办理,签发的汇票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代理付款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付的审查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有不定额本票
和定额本票两种。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支付一般是通过代理付款银行办
理。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经银行出票人出票后,无论在社会上经过多少次背
书转让,其票据的货币实现都必须通过代理付款银行的货币支付。由于银行
汇票和银行本票的价值性和票据权利人的不特定性,使得代理付款银行在票
据的支付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票据的真伪、票据转让过程形式要
簿,户口簿只能证明身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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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合法与否,甚至票据的提示付款人是否真正的票据权利人,都可能导致
代理付款人的错误支付或错误的拒绝付款,这就要求代理付款银行对银行汇
支行办理的中国银行长城借
记卡及存折各一张。同年9
月6日晚19时20分,罗某
与朋友在饭店用餐时,发现
自己的皮包被窃,包内就有
这张长城借记卡。报警后,
罗某又拨打了中国银行上海
市分行的95566电
话申请挂失。未料工作人员
却以其没有申请过电话银行
业务为由,拒绝提供挂失冻
结服务。事后,罗某发现:
自9月6日当晚被窃后至次
日间,其长城卡被盗用人民
币68064.90元。于是,罗某
便与银行打官司,要求全额
赔偿被盗资金。
银行方面指称:造成罗
某账户款项被盗的根本原因
是他自己保管不当,银行设
立电话银行挂失业务系为保
护客户安全,并已对外公示
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
法院查明,中国银行在
其对外网站上有关长城卡简
介中明示:“中国银行向您
提供实时挂失保障。持借记
卡可通过银行柜面或电话银
票和银行本票的审查严密、准确。
三、银行受理商业汇票的审查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
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保证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团承兑银行负
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因而银行在办理承兑时,不但要对票据的形
式要件进行审查,而且要对出票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到期支付相应款
项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可与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商业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会计核算中
是有本质区别的,商业汇票仅仅是一个权利凭证,不可替代银行的结算凭证。
其汇票到期的提示付款,由持票人的开户银行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要件
审查,审查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一的相关内容操作。
四、银行受理支票手续的审查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格式,支票分为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类型。转账支票只能用
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而不能转账。普通支
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但依据有关划线的规定划线时仅可以作为转
账支票使用。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且出票时
账户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这两个条件是付款人即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受理
委托的必备条件。如果这两个条件不具备,则这种委托关系不能成立,付款
人不具有“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义务。由于
支票的提示付款并不必然是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出票人与其付款人即出票
人的开户银行的委托关系是否成立,并不为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开户银行所
知,因此银行操作不慎将存在很大的风险。出票人开户银行的具体审查按《支
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四部分第一的第(二)的相关内容操作。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审查各种凭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各种票据结算的审查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二、对银行汇票申请书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审查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付款审查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四、受理银行汇票的审查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领域二:银行处理结算凭证过程的依法操作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商业银行审查凭证的操作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商业银行处结算凭证过程中有哪些可能不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处理结算凭证过程的法律制度要求。
银行对结算凭证审查过程的疏漏,存在着许多风险和隐患。《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买卖领取了由中国银行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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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这就表明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
银行在办理结算手续过程中如出现失误,直接受到损失的不是银行自身的利
通等账户的实时挂失和冻
结”。
法院认为,银行以罗某没有
申办过电话银行业务为由拒
办挂失,显然加重了罗某的
责任,且银行对其免责条款
并未提请储户注意及充分说
明的告知行为。但是,罗某
皮包遭窃后电话挂失的时间
是当晚20时32分和20时
48分,而在这之前的1小时
内罗某账户内的资金已被取
现和消费各2次,金额为
30451元。挂失之后的21时
48分和22时14分又分2次
被消费37611.90元。故判决
银行赔偿罗某电话挂失后被
盗用的账户资金损失。
益,而是客户对存款资金的支配权或及时支配权。对客户的这种利益上的损
害,过错银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存在着风险,但这种风险并不是必然,对于
客户在结算过程中所形成的损失,银行只有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下才承担责
任。《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
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
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
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这就要求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
一是要依法规范操作,二是要留下合法操作的证据记载。
一、银行签发票据的依法操作
银行签发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这两种票据也是《支付结算
办法》所规定的支付结算手续中唯有的由银行出具的凭证,这两种票据不但
是一种支付的凭据,而且一旦银行出票,还具有流通的职能,因此其合法性、
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的条件具备,且出票银行审查申请人所填写的
“银行汇票申请书”无误,就应当进行账务处理,办理银行汇票的出票手续。
银行汇票的格式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银行汇票的填写必须符合
《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记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银行汇票票据记载内容的规定。填写好的汇票
必须加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经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
盖章,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既
完成了银行汇票的出票。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一、
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的条件具备,且出票银行审查申请人所填写的“银
行本票申请书”无误,即可进行账务处理和办理出票手续。出票时使用的凭
证格式,填写的规范要求,本票的记载事项均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
求。填写好的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及经授权的经办人名章或签字,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所填制好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即
完成了银行本票的出票。具体操作手续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三部
分“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支付操作
持票人持合法银行汇票在付款期限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在受理银行有
存款账户的,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将银
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交开户银行。受理银行则应审核其签章与持票人
银行签章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办理进账手续。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持
票人,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还应在票据限定位置填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及发证机关,并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供银行备查。持票人所提供的身份
证件为《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五条所限定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受理银行核查无误后开立并记人应解汇
行实现对其相连的活期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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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及临时存款户个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一部分“二、银
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三、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和付款操作
商业汇票是体现商业信用的一种票据,对于商业汇票的货币实现,银行
只有依据持票人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操作职责,没有无条件付款的义
务。但对于商业汇票中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一经承兑,就必须对持票人的
提示付款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职责。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不同点是,银行汇
票由汇票的申请人先交存票款,银行收款后再出票,只要银行在办理汇票的
过程中规范操作,一般不会出现风险。而商业汇票在出票及承兑之时,并没
有相应的票款存人,承兑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可能会出现付款后
无法收回票款的风险。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规范操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承兑银行对提示承兑人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操作
具体操作要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二部分“二、承兑银行办理
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操作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为定日付款,即付款日为汇票上所记载的具体到
期日,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
示时须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持票人开户银行接到持票人规定期限内的付款提
示,经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
并以委托收款的方式向承兑银行发出收款凭证,其委托收款的债务证明为持
票人所提示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四、支票的付款操作
支票是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所常用的票据。
出票人必须具有出票资格,即在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开有
使用支票业务的存款账户,且账户有足够支付票款的存款。转账支票的付款
可以由出票人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由持票人委托持票人开户
银行提示付款,现金支票和用于提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只能由收款人向出票人
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应提交支票及三联进账单,银行核实
无误且出票人账户有足够存款后办理转账手续,并在进账单的第三联加盖转
讫章交出票人作收账通知。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委托银行提示付款应提交支票
及二联进账单,并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的背书,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一个
银行开户的,银行受理支票核实无误,且出票人账户有足够存款后办理转账
手续,并在进账单的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持票人作收账通知。持票人与出票
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银行受理支票形式要件核实无误后,第二联按票据
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人账”的戳记,待退票时间过后凭以记账,第一联加
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
五、银行汇兑结算手续的办理
汇人银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寄凭证或拍来的电报,审查无误
后办理收款人账户的人账手续,对收款人未在汇人银行开立账户的,应登记
在解汇款登记簿中,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在核实收款人
身份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付款手续。银行汇兑手续的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
会计核算手续》第六部分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六、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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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区别决定着银行。在办理结算
过程中的义务的不同,对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委托,只要付款人
不提出合法的拒付,银行即具有无条件从付款人账户扣收款项的义务,而且,
所扣款项应在企业销货收人的所有付款之首。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银行不
审查付款人的拒付理由,也没有无条件从付款人账户扣款的义务,只要付款
人在付款期限内提出拒绝付款,银行即应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以及有关凭
证交收款人。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应填制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邮划或
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并随同交易单证、商品发运证明等有关单证一同提
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对办理结算的主体、凭证的形式要件以及收款人与
付款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的有关单证审核无误后,即可进行凭证处理,具体操
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七部分“一、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托收承
付的处理手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办理。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银行营
业终了前未提出拒付理由的,开户银行即应在次日上午视付款人账户的存款
情况办理划款手续。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七部分“二、
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付款人
开户银行划来款项办理收款人账户的人账手续,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
核算手续》第七部分“三、收款人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划目的处理手续”的
内容和要求办理。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凭证处理手续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大
致相同,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商业银行处理结算凭证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银行签发票据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支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三、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和付款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四、支票的付款过程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五、银行汇兑结算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六、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七、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结算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领域三:结算业务中退汇、退票、拒付、挂失止付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商业于银行处理结算凭证过程的依法操作的相关内容。
2.票据丢失以后应该怎么处理是最为合适的。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退汇、退票、拒付、挂失止付的办理和操作。
银行受理票据以及其他结算凭证的结算业务,并不必然能够按照正常的
程序实现货币的清算和支付。在许多情况下,因特殊的原因往往会使正常的
结算程序受阻或中断,这种正常结算的受阻或中断造成的后果又往往是收款
人或票据权利人利益的不能实现、结算方式的权利对象易主以及各办理结算
业务的主体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合法利益受损,这些后果还往往使利益受到
损伤的结算主体迁怒于办理结算的中介银行。因此,为了保证结算业务的顺
利进行和结算制度的健康发展,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结算业务中可能遇到的
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都作出相应的程序处理的规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的
过程中,遇到这些特殊情况,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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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操作与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偏差,则会引起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挂失止付的办理
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防范,因此有时间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银行挂失止付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或诉讼案件起诉的审查期限为七日,对公
示催告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银行停
止支付。加上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的送达时间,受理挂失止付的银行最迟
应当在十二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因此银行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十
二天(不含节假日)如在十二天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第十三
日应当撤销挂失止付。
对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的票据,银行停止支付的期限为从收到通知起
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止。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公
示催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的,付款银行依据人民
法院的判决办理票据的支付或退票。对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
的,付款银行应依此解除停止支付,按正常的业务处理手续操作。
二、票据的退款、超期付款和退票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出票是以申请人账户有存款或交存现金,且将其
相应存款或交存款转人特定账户为条件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都是见票即
付的票据,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出票后的一个月,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
出票日起在不超过两个月前提下由出票人限定,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期限
限定着票据的转让必须在期限内完成。但由于商品交易对价不能实现或不能
如期实现,致使票据转让不能实现或超期实现,因此,对于没有转让的票据,
票据的申请人提出退款的,出票银行应当予以办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
获付款的,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并向出票行说明原因,提交票据时,出票
银行可依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付款手续。
三、票据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票据的拒绝承兑是指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对提示承兑的票据不予承兑的
行为。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的,
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其证明内容包括被拒绝承兑的票据种类及主要
记载事项、拒绝承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承兑的时间、拒绝承兑人
的签章。
票据的拒绝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予付款
的行为。票据的拒绝付款必须有合法的拒绝付款事由,且必须出具拒绝付款
证明。拒绝付款的证明包括被拒绝票据的种类及主要记载事项、拒绝付款的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拒绝付款的时间和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四、汇兑结算方式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兑结算方式的汇出银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将一已经汇出而
汇人银行还没有支付的汇款退回,或汇人银行因收款人的拒绝,或向收款人
发出通知后经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主动退回的行为。
汇兑结算方式的退汇除汇款人申请退汇外,汇人银行依据一定的条件也
应办理主动退汇。汇人银行主动办理退汇的法定条件是:第一,已向收款人
发出取款通知,经两个月无法交付汇款。对于符合法定主动退汇条件的汇款,
汇人银行应及时办理主动退汇的手续,其手续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
续》第六部分三、(二)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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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收承付结算拒绝付款手续的办理
托收承付结算拒绝付款是指付款人对收款人以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委
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的款项予以拒绝付款的行为。拒绝付款分部分拒绝付款
和全部拒绝付款,由付款人向银行提出,银行对于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具
有法定审查的义务,对符合办理拒绝付款条件的,银行应当办理拒绝付款手
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不得受理拒绝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还应递交拒绝付款理由书,并随同递交有关的拒付证
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部分拒绝付款的附拒绝部分的商品清单,
银行对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的拒绝付款理由、拒付证明及有关单证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拒绝付款条件的,
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数额较
大的还应由行长(主任)审批签章,不符合办理拒绝付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且不予受理的理由也应当留有文字记载,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经济
责任的承担。办理拒绝付款手续的具体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
七部分二、(六)和二、(七)以及三、(五)和三、(六)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拒绝付款手续的办理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拒绝付款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一样,都是由付款
人提出,其区别是银行的审查义务没有托收承付那样严格,只要付款人在法
定的期限内提出拒绝付款且手续完备,银行就应当办理拒绝付款手续。具体
操作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八部分二、(二)和三、(三)的内容和
要求办理。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结算业务中退汇、退票、拒付、挂失支付等特殊情况所依据的法
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票据的挂失止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二、票据的退款、超期付款和退票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三、票据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四、汇兑结算方式和退汇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五、托收承付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的拒绝付款应掌握的法律、法规
领域四: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法律责任
【步骤一】课前准备
复习上节课关于结算业务中退汇、退票、拒付、挂失支付等特殊情况该如何
处理的相关内容。
2.商业银行在结算业务中如果有违规操作将承担什么责任?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法律责任。
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结算法律
法规进行操作,给他人、集体和国家造成损失,为此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结算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结算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一、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银行结算业
务中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银行结算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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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银行结算业务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责
任大体可以分为四类:(1)一般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2)无过错行政责任。(3)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违法失职行为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处分。(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后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三、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银行结算业务
中的刑事责任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因其违反结算
法律规范,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方式
是处以刑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银行结算业务中的法律责任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银行结算业务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
二、银行结算业务中有关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
三、银行结算业务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
项目五:存款业务法律法规规定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相关内容。
2.我们在存款中汇遇到哪些问题?
3.你认为商业银行在存款业务中哪些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存款业务法律法规规定。
一、储蓄存款与单位存款法律规定的异同点
“存款立行”,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存款业务是商业
银行一项传统的基本业务。实践中,银行将存款业务分为储蓄存款与单位存
款两种,并分别由储蓄业务部门和对公存款两个部门分别操作。储蓄存款与
单位存款虽在法律上无质的区分,但在我国,为了便于控制金融形势,对单
位存款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对单位存款做了种种限制性规定,使得单位存款
没有储蓄存款那样享有完全的存取款自由度。这些规定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
彩,可以说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要求下的契约自由
原则不相符。在发达国家,存款客户无论是个人、法人或团体,他们与银行
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特殊区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人,银行与客户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平
等法律地位的重塑,各家商业银行的平等竞争,使得单位存款现金管理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削弱,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
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以及我国将来加人世贸组织后与国际金融市场接
轨,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的差异会逐渐缩小,甚至没有差异。
(一)对储蓄存款的特殊保护
1.储蓄存取款自由度更高。
2.法律对个人储蓄的保密性规定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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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破产时,个人储蓄存款优于单位存款先行支付。
(二)对单位存款的限制
1.对单位存款实行现金管理。
2.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二、存款合同的法律特点
银行与客户间基于存款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之债,即当客户
把钱存人银行,实际上就取得了债权,同时,也就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这
种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表明,客户一旦将款存人银行,客户就不再享有这笔
款项的所有权,而只享有债权。在这种合同关系中,银行有权按照自己的意
图来使用存人的款项,而银行只需按客户要求将同等数量的款项(同时包括
一定数量利息)交与存款人。
领域一单位存款的法律法规规定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回顾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内容。
2.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有什么区别?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单位存款的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
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我们在本章前面的概述部分谈到无论单位存款还
是个人储蓄存款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资金一直处于短缺的境况,我国对单位存款实行账
户管理和现金管理,使得在单位存款中,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不只是平等的民
事关系,还存在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授权下对客户的行政管理关系。
一、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的法律实质
银行账户管理是各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授权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并通过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结算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处罚,从
而实现国家对单位存款的行政管理目标。
现金管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免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现金收
付(在外币业务中称现钞收付)活动进行强制性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二、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法律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账户分为基本
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
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以后,可以从银行领取各种重要的空白凭证,对此账户开出支票,并
用此账户收取其他人对企业的付款。因而,在我国,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
往来账户。往来账户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
权和债务不立即结清,而为定期的计算,互相抵销,只在最后支付计算的差
额。其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互相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的惯例,一般为一
个月。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单位存款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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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存款及其账户管理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机关及对象
(二)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四)对外币现钞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程序
领域二:储蓄存款的法律法规规定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回顾上节课单位存款的相关内容。
2.我们平时个人去商业银行的存款和支取属于储蓄存款吗?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储蓄存款的法律法规规定。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应当是现金)存人储蓄
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存款
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从本章总概述
我们知道,储蓄是一种存款合同关系,是储户与银行的存款合同。储户,把
现金存人银行,由银行对该现金进行支配,客户随时可以到银行取出与存人
时同等数额的现金,银行有义务无条件支付同等数额的现金并存款时双方约
定(存款利率一般由银行确定,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但客户自
愿存款表示接受该条件;可视为双方的约定)的利息。同时,储蓄合同是实
践性合同,只有存款人将现金交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签发了存折(存单)
后,储蓄合同才能成立。储蓄合同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合同,货币在这里
是种类物,存款人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后,货币所有权发生转移,银行可以
自主地支配客户的存款。
一、储蓄存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储蓄合同一旦成立,在银行和储户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一)储户的主要权利
本息给付请求权。声明权。
(二)银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询问权。支付本息义务。保密义务。
二、存折(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折是指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后,由银行出具的一种表明储户存款
的信用凭证。存折一般使用于收付次数较多且具有连续性的储蓄种类,比如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同样也是类似存折的一种信用凭证,但
是存单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的定期储蓄以及定活两便
储蓄。相对于存折,存单有更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需加盖银行储蓄所和
经办人私章,同时写明存款户名、存款金额、存期、存人日、到期日、账号、
利率等。
三、储蓄服务承诺的法律实质
为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业务竞争力,各银行在储蓄业务活动中纷纷推出
服务承诺。比如,三分钟完成一笔存储业务,储户在开办异地通存通兑业务
的地域能够得到“安全、快捷、方便”的服务等。上述服务承诺从法律角度
讲是要约,在储户接受以上服务时,意味着储户对银行要约的接受,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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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与储户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双方要受合同的约束。银行若不能履行,
则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储蓄存款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储蓄存款及其种类
二、储蓄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储蓄机构设置的条件
(二)银行储蓄机构可以办理的其他金融业务
三、储蓄存款人的权利和银行的义务
四、储蓄利率和利息
五、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六、银行违规办理储蓄业务的风险
项目六:银行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
和借记卡;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主要形式,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
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目前各家银行所发行的牡丹卡、龙卡、金穗
卡、长城卡都属准贷记卡,而贷记卡目前由于技术及风险防范跟不上的原因,
各家银行则几乎还没有经办。
领域一:银行卡发卡及信用卡担保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回顾商业银行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的相关内容。
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银行卡吗?
3.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银行卡发卡及信用卡担保的相关知识。
银行卡发卡,经办的银行除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外,还要经人民
银行的审查批准。个人和单位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人还要接受发卡银行
对之进行法律资格审查和资信审查。信用卡因其有消费信贷的功能,为了降
低业务风险,发卡银行还要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
式。
目前,发卡银行采用的信用卡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
信用卡所采用的担保方式与前述第三章贷款担保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相同。但是,由信用卡而产生的债权有其特殊性,使得信用卡担保也有不同
于一般担保的特殊性。即“信用卡担保所担保的债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期间
内连续发生的透支交易,这是一种最高额担保。
银行卡申领人的申请资料,经发卡银行审查,确定其资信状况良好后,
发卡银行即与申领人签订银行卡合约。在当前各家银行业务操作中,银行卡
申请表、领用银行卡合约以及约定在银行卡合约上的银行卡章程,三位一体,
是一种格式化合同文本,确立和维系了发卡银行与银行卡申领人之间法律权
利与义务,发卡银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银行卡申请表、银行卡合约、银行
卡章程都统一印制,这种格式化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
“格式条款”的规范性规定,限制银行卡申领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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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与银行卡发放相关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银行卡种类及定义
二、发卡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对银行卡申领人的资信调查
四、银行卡协议及银行卡的领取
领域二:银行卡正常使用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回顾银行卡的发放以及担保的相关内容。
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使用银行卡?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银行卡正常使用的相关知识。
银行卡发给持卡人后,持卡人“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可以用来异地
存取现金、转账结算、限额借贷。银行卡因品种不同各有不同的使用功能,
其中信用卡做为银行卡的主要形式,其使用功能最为全面,因其使用功能的
多样性,也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多样性,持卡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承担的法
律义务亦不同。
一、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随着信用卡运用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二、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凭卡在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消费的前提是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签
订受理信用卡合约。根据受理信用卡合约产生的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的法
律关系为代理关系。发卡银行是委托人,特约商户按发卡银行的指示处理有
关信用卡业务。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特约单位在受理信用卡业务
时,应认真对持卡人所持的信用卡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
三、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直接购物或者消费时,持卡人是买方或接受
服务方,特约商户是卖方或提供服务方,其与境约商户之间只是一般的商品
或劳务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是信见卡交易的基础和原因,但是它又独立于信
用卡交易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础合同纠纷,如商品质量、服务质
量方面的纠纷,只能以特约商户为对象寻求解决,不得以此作为拒绝交付所
欠银行款项的理由。
按照受理信用卡合约的规定,特约商户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在持卡人
与特约商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代理合同关系。如果特约商户无理拒绝信用卡
交易,这并不是对持卡的违约,而是对发卡银行的违约行为。遇到此种情况,
持卡人只能向银行投诉并以此为由要求发卡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然后发卡
银行追究特约商户的违约责任。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银行卡正常使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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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领域三:银行卡异常情况处理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银行卡正常使用的相关内容。
2.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碰见哪些银行卡异常的情况?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银行卡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知识。
银行卡异常情况是指银行卡使用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包括信用卡恶
意透支、挂失、止付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处理
透支是指持卡人凭卡支付款项超过其存款账户的余额时,持卡人向发卡
银行短期融资的行为,也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信贷服务。透支可
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指持卡人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其账户存
款余额时,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少量短期透支以解燃
眉之急,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这种行为称为善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合约的规定,逃
避发卡银行的授权和监控,造成实际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并经发卡银行
多次催收,持卡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偿还本息的行为。
发卡银行在追收透支款过程中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发卡银行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信用卡持卡人
透支时,发卡银行即依法享有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就该持卡人透支款项及相
关利息的请求权,两年的诉讼时效也即开始计算,对持卡人多次透支的,对
其依法追索的诉讼时效,应从信用卡发卡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最后一次
透支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二、信用卡的挂失及其损失承担
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绝大多数都规定挂失之后24小时内
的冒用损失要由持卡人承担。各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是约束发卡行与持卡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章程经持卡人同意后即对双方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各家银行制定的信用卡章程属于一种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
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对此并未做具体规定,但第56条第二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
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因此,随着
合同法的实施,将来法院会出现宣告银行有关24小时内冒用挂失责任由持
卡人承担的条款规定无效。
银行应当做的是尽快提高信用卡防冒用的技术,逐步取消“24小时”的
约定条款,做到挂失即时生效。
三、信用卡止付的法律性质
止付是指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盗、信誉度差、透支超限额
不按期归还、破产、重大案件以及违反信用卡章程等而停止信用卡使用的行
为。止付的情况有:(1)挂失卡;(2)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及其他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3)主卡持卡人要求止付的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的信用卡;(4)、
其他违反信用卡章程或发卡银行有关规定的信用卡;(5)信用卡出现问题,
交易行为不正常,有可能造成风险损失的信用卡;(6)法院冻结卡及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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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紧急止付卡。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银行卡异常情况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处理
二、信用卡挂失及其损失的承担
领域四:信用卡的换卡与销户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银行卡异常情况处理的相关内容。
2.如果我们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需要换卡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我们需要销户应当如何履行相应的手续?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信用卡的换卡与销户的相关知识。
一、信用卡的换卡
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如有效期届满,持卡人想继续使用信用卡,
必须交回旧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换卡是引起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合同法
律关系变更的行为,属使用期限的展期。持卡人如要换卡,需提供书面表示
(即换卡申请),方能重新确定起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领用信用卡的合同关
系。
二、信用卡的销户
信用卡的销户是指撤销持卡人账户并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一种手续。销
户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的信用卡有效期届满,但不更换新卡;二是持卡
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信用卡。无论那种情况下的销户,需要把
握的前提是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
领域五:持卡人、保证人死亡、失踪、破产倒闭或经营机制转变时信用卡债
务的处理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回顾信用卡的换卡和销户的相关内容。
2.如果遇到持卡人出现意外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持卡人、保证人死亡、失踪、破产倒闭或经营机制转变时信用卡
债务的处理知识。
一、持卡人或保证人死亡信用卡债务的处理
公民死亡,亦就失去了其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丧失了持卡
人的资格。作为信用卡持卡人的保证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后,保证人遗
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有义务对保证人生前所担保的持卡人所负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但清偿持卡人所负债务时,应以保证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失踪信用卡债务的处理
主要是指持卡人透支后长期出走并下落不明时,发卡银行应依据有关法
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公民失踪:1.公民失踪后,必
须是下落不明的;2.公民下落不明后必须届满二年;3.要求人民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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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人失踪,必须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发卡银
行与透支后长期出走的持卡人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只要该持卡人出走后
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发卡银行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依据我
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失踪人所欠发卡银行的债务由其财产代管人从
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如持卡人的保证人失踪,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发卡银行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被宣告失踪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其财产代管人以
失踪人的财产承担。
三、领卡企业破产信用卡债务的处理
领卡企业破产对发卡银行的债权造成极大的威胁,发卡银行应随时掌握
企业动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发卡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受理领
卡企业破产的通知后,应立即要求领卡企业交回信用卡,核实领卡企业使用
信用卡发生债务情况,在接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通知书一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如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发卡银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担保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逾期未
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院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发卡银行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明
自己抵押权的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抵押物被列人破产财产,导致发卡
银行的债权被列为一般债权。最后,对扣除担保金或担保财产的价款少于其
担保的债务数额的,不足部分应列人破产债权,依破产清偿顺序受偿;未得
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有关资金的损失,发卡银行按业务操作核销处理。
四、领卡企业经营机制改变信用卡债务的处理
领卡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并非一成不变,它
也可能被兼并、合资、合并、分立或作其他经营机制的改变。无论其怎样变
更,均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领卡单位其所有权和经营权
发生变更后,作为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变更,一般应由变更后的当
事人(企业)承担所欠发卡银行的债务。
五、持卡单位的保证人破产、倒闭或经营机制转变信用卡债务的处理
当人民法院受理了作为单位持卡人的保证人破产的案件后,发卡银行应
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供保证人为持卡单位提供保证的
书面证据,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卡银行可就参加破
产分配后未受偿的债务,继续向持卡人追偿。如保证人破产时,发卡银行不
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行终止。保证人倒闭时,发卡银行应
及时向保证人说明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要求其或其主管部门清偿其保证债
务,对拒不清偿的,发卡银行可依法追偿。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持卡人、保证人死亡、失踪、破产倒闭或经营机制转变时信用卡
债务的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项目七:商业银行协助执行
商业银行协助执行是指银行按照司法机关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
行政机关发出的正式公函的要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对有关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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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或止付、转户等执行事项的相关活动
的总称。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结算和现金出纳活动,集中着社会货币资金。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是由商业银行这一特殊地位、职能所决定的,也是
我国法律赋予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
领域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权限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持卡人、保证人死亡、失踪、破产倒闭或经营机制转变
时信用卡债务的处理的相关内容。
2.哪些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协助执行。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权限的相关知
识。
一、查询、冻结、扣划的概念
查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银行协助下,对
特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在银行的存款或储蓄进行调查而
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冻结,也称暂停支付,是指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审理或处理案件的
过程中依法对特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存款,予以
强行留存,以防损失,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强制措施。
扣划存款,也称扣缴、强行划拨或没收存款,是指司法机关或有权强制
执行的行政机关,对实施了违法或违约行为,应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或应受
经济制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依法做出决定,通过
银行强制扣去其在银行的全部或部分存款,收回国家所有或相应的权利人所
有的一项法律强制措施。
二、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权限
(一)司法机关及其权限
(1)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
(二)行政机关及其权限
(1)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个人储蓄存款和单
位存款;
(2)监察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
(3)审计机关(包括解放军审计机关、审计特派员),有权查询单位存
款。
(三)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查
询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商业银行者遇到上述司法、行政机关之外的其
他主体要求协助执行时,应向该主体了解其要求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原则加以认定,甄别
其是否属于执行主体。
三、协助执行争议的解决
在依法协助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各方意见不一致、出现争议的情况。
对于争议的协调解决,主要应针对以下两类情况分别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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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家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因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而发生争议
商业银行如果遇到两家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协助冻
结、扣划时,应按收到协助执行有关手续的先后顺序协助办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商业银行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银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手续办
理。银行有权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补充或更改不符合规定的手续,否则银行
不予办理。若发生争议,银行应耐心解释,切忌态度生硬、激化矛盾。对于
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双方又相持不下的争议,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
商解决。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权限所涉及的
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权限
二、协助执行有关争议的解决及商业银行拒绝协助执行法律责任的承
担
领域二: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协助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权限
的相关内容。
2.假如你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协助司法人员进行执行操作?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的相关知识。
一、司法机关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法定理由
人民法院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
件;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因依
法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监狱团依法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
罪的案件。
二、商业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查询的操作程序
(一)审查司法机关查询的合法手续
查询人本人的工作证或由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
县级(含)以上司法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如查询个人储蓄
存款,除必须提供被查询者(储户或持卡人)姓名外,还应至少在存款金额、
日期、账号(卡号)、存款种类、身份证号、地址等线索中提供出若干个能
与姓名这一线索结合、共同确定出一个惟一的被查询者的线索,否则只凭姓
名一个线索,由于储户中普遍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银行无法据以协助。
(二)商业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查询的业务操作
按司法机关“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提供的线索和要求,协助完成查
询事项。由于查询触及的仅仅是存款人对其存款的保密权,而非处分权,所
以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同时协助不同的执行主体行使查询权,不存在冲突。参
加对公业务通存通兑的银行分处理,在接待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税
务、军队(武警)保卫部门查询单位存款时,应告知其可能发生查询时点余
额与冻结时点余额不一致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协助司法机关冻结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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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司法机关冻结的合法手续
执行人本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县级(含)以上司法机关签发的“协
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
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等是否相符。不符的应说明原因将手续
退回执行主体。冻结期限是否合法。已冻结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能重复冻
结,重复发生的冻结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商业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冻结的业务操作
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
账户冻纵即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
先冻住已有的,然后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限定的冻结期限内,保证该
账户的资金只进不出,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商业银行按司法机关要求
受理协助冻结后,应按当下实际冻结的数额填写回执;但协助冻结牡丹卡账
户例外。应告知司法机关当下冻结的金额还要剔除未达账款,只能协助其对
该卡作止付处理。
四、商业银行协助司法机关扣划的操作程序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司法机关当中只有人民法院享有扣划存款权。因此,
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划,商业银行应拒绝协助。对于在侦查、审查
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
害人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商业银行上缴
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上缴国库的还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审查法院扣划的合法手续。商业银行在审查
一切手续无误后,应当立即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的要求扣划,并按当
下实际协助扣划的金额填写回执,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应写
明未能全额协助扣划的理由。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领域三:协助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
【步骤一】课前准备
1.复习上节课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的相关内容。
2.如何进行协助操作?
【步骤二】基本知识讲解
了解并掌握协助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法操作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的操作程序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审查税务机关查核的合法手续。商业银行
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核的业务操作。税务机关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协助税务机关暂停生付的合法手续。税务机关对欠税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审查税务机关扣缴的
合法手续。
二、协助海关执行的操作程序
海关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进行海关稽查及办理其他海关业
务。审查海关查询、暂停支付及扣缴的合法手续。
三、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的操作程序
监察机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查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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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查询的合法手续。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操作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查询的合法手续。
五、协助审计机关执行的操作程序
解放军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行使调查权、获取证明材料同此。审计机
关依法对有关单位就有关审计事项进行调查。审查审计机关查询的合法手
续。
六、协助行政处罚机关执行的操作程序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
由商业银行予以协助的,商业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协助办理。
【步骤三】课后作业
熟悉并掌握协助行政机关执行的操作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摘编】
一、协助税务机关执行
二、协助海关执行
三、协助监察机关执行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
五、协助审计机关执行
六、协助行政处罚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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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7 00:1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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