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精选)

更新时间:2024-11-09 10:17: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消费者权益法)

第一章导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根据法律来理教育即在的根底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化。详细的说

就是用法律来教育理协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

事业的安康快速开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加强的指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表达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经济条

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开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指导方式、依法行

政、进步行政理效率与程度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施行科教兴国

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根本原那么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那么?

1、坚持教育方向的原那么。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那

么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方

向提供了法律保障。2、受教育时机平等的原那么。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

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内贯彻教育时机平等原那么的重点主要在

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导致公民入学时机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承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

机。3、教育活动符合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那么。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

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承受和社会依法进展理和监视;教育与相别离。4、权利与义务相

一致原那么。5、教育法制统一原那么。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根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

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

重使法律不能详细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不能表达本地区教育开展的特

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

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难纠的现象时有

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也包括。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

以、、纲要、、、等形式出现。法律那么注重条款的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分的规定。

三是施行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根底和灵魂而教育法律那么是教育

政策的详细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根底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

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展。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

律保持协调一致的根底。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

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开展变化政策的灵敏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

现象。应当区别详细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按照法定

程序进展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

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法制建立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理将从主要根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

政策的指导下主要根据法律。

六、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详细措施

1、进步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理观念。2、依法执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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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不断进步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才能和程度。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施行与监视工作。

七、“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的区别

依法治教的含义是根据法律来教育。而“以法治教〞那么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理教育。但

是运用法律手段不能等同于依法办事。依法治教也不是用单一的法律手段简单地取代过去单一

的行政手段理教育而是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理教育。依法治教

所强调的是依法办事。无采用那一种手段都必须依法办事。因此不能将依法治教简单的理解为

以法治教。

八、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制度不健

第二章教育法根本理

一、教育法的特征和原那么有哪些?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对教育的要

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迫性。教育

法是意志的表达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它法律一样具有强迫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3、教

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4、在教育

法上没有统一的。

教育法的根本原那么:1、方向性原那么。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方向。2、公益性原那

么。公益性原那么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社会影响符合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3、平等性原那么。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

承当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终身性原那么。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承

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时机承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二、谈谈教育法律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络与区别?

教育法律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络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是

教育法、教育法律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性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的载体它们之间

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主要区别是:1、教育法律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制定或认可并

以强迫力保证施行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那么的总称。教育法律是一种特指的行为。二者在

逻辑上是附属关系。2、教育法律与教育法律的区别。教育法律是教育法各种性的根本内容但

不是全部内容。3、教育法律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要用法律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

文不一定就是法律。4、教育法律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文书是适用法律

而使用的特殊法律。

三、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作用可以从两方面进展分析:一是教育法的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

法的作用表如今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教育法通过性、制止性和引导性为不同的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指引了方向。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

与否的评价。3、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教育人们该做不该做。4、作用。法具有严格而稳

定的性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

们的行为。5、强迫作用。一方面法对人们该做不该做加以规定人们还必须承受。另一方面违

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强迫力的制裁。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的进步教育

理的效率。

四、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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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条约和协定。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

的渊源。

五、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

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在教育行政过程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与相对

人的纵向关系其本质是如何指导、组织和理教育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教育行政与其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教育民法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企事业组

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生的关系。

六、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可以成为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其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

者、企事业、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络的精和其他智力成

果。

资料:我国的根本教育法?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

日施行

我国目前公布实行的教育单行法律有5部

1、?学位?1981年1月1日施行2、?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日修

订施行3、?老师法?1994年1月1日施行4、?职业教育教育法?1996年9月1日施行5、?高等

教育法?

第三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行政的行政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是的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这是因这:1、它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它

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它地承当自己行为所引起

的法律责任5、它享有行政优益权6、它是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教育行政

是指导和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

资料: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1、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主体2、法人3、行政相对人

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理由:1、学校是享有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受权组织。学校拥有

招生权、学籍理权、对老师和学生的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权利具有明显和强迫

性、单方面意志属性符合行利的主要特征。据此可知学校经由法律受权行政行利或公共理权

利。2、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学校能的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学校是

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作为事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进展民事活动并承当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

事权利才能、行为才能、责任才能。

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拥有如下权利:1、排队行政的恳求权和行政介入权2、参与指定教

育法规或方案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特别在损益性行政行为做出之前

必须保障学校有听证的权利。

资料:我国目前对学生的处分方式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退学、开除

学籍

资料:老师的法律地位

〔一〕老师是承当教书育人职责的专业人员。我国?老师法?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的专业人员〞〔二〕老师的法律含义:1、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含义

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职责是老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老师的

身份特征。“专业人员〞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老师要到达符合规定的相应。二是老师要具备相

应的专业知识。三是老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2、老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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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教育机构。3、老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三〕老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老师法?确定的。

〔四〕老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老师的权利与义务表达出来

一、简述教育行政的职权。

教育行政是依法设立的教育行政职权是教育行政施行教育行政活动的权能。各级教育行政

具有主本行政区域教育的行政职权。教育行政职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职权是其依法设

立时产生的。二是授予职权。教育行政的行政职权大致有以下内容:1、教育行政创制权。2、

教育行。3、教育行。4、教育行政执法权。5、教育行政处分权。6、教育行政监视权。7、教

育行政奖励权。8、教育行政帮助权。9、教育行政复议权。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受权组织。学校在施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理活动中拥有很多的职权学

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老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2、学校具

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事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进

展民事活动并承当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才能、行为才能、责任才能。学校是行政相对

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受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

施行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学校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如下方面:1、按照章程自主理。2、组织施行教育教学活动。3、招

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展学籍理施行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

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老师及其他职工施行奖励或者处分。7、理、使用本的设施和经费。

8、回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预。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

护受教育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情况提供便利。5、

遵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6、依法承受监视。

三、老师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老师既有我国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又具有老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老师职业所特

有的权利包括:1、教育教学自主权2、学术权3、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教育理权

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

老师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

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6、进步思想业务程度义务

四、获得老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或者经过老师资

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才能

五、对老师应当从哪些方面进展综合考核?

根据?老师法?规定对老师考核的内容是“思想、业务程度、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

面。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学生的根本权利:1、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

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

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理制度和规定

七、结合老师工作实际谈谈应当如何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老师与学生一方面是理与被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老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

开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有对学生进展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有批评有害于学生安康

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另一方面老师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学生承受教育的环境应该是平等的首先老师与学生在

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是老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开展与全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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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老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第四章教育法律责任

一、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施行了违背教育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承当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想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强

迫力保证执行3、由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当4、由专门或受权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当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

任主体的有:1、教育行政和其他2、教育行政和其他行政的工作人员3、施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学校、校长和老师4、就学学生及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5、其

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三、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当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或必要条件。教育法律责

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有损害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背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错4、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简述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其原因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1、运动伤害2、

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其原因有下:1、制度不严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撤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

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平安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

强心理承受才能低

五、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如今哪些方面?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的或指定

的监护人学校的法定职责中没有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但是学校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两

者区别在于:1、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

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根底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职责主

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根底以?教育法?为根据。3、监护人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

同。监护人的产生有法定和入指定两种方式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4、监护和教育

保护的内容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6、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为无限

责任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

六、试述学校承当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具备哪些条件?

1、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事故2、学生伤

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3、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

七、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背行政法律构成行政而应当依法承当的否认性

法律后果。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行为而应承当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施行刑事法律制止的行为所必须承当的法律后果。

八、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详细方式或措施。教育法律责任的

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迫。

制裁即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和矫正。有以下四种:1、对人身

的制裁2、限制行为才能3、剥夺财产4、申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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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是责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顿继续违背教育法律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

成的损害。

强迫是指迫使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九、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当的详细责任

1、教育行政和其他行政承当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实际作法包括:成认错误、赔礼抱

歉、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纠正不当行为等。从理看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

主要形式。

2、教育行政和其他行政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3、施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当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批评、整顿、停招、取

消发放证书资格

4、老师。对老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撤销或取消老师资格、行政处分或解

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是?

1、权利受到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

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分析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

行政以及推进教育法制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老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

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行政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侵权行为的预

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制、推进教育法制建立的作用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详细有哪些?

一是诉讼渠道即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或渠

四、老师申诉制度的特征是?

1、老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老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

老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五、简述老师申诉的范围及程序

1、老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犯其?老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老师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老师认为当地人民的有关行政部门

进犯其?老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景申诉

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的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六、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有哪些方面?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2、受教育者

对学校进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进犯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受教育者对老师进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5、受教育者对老师进犯身权利可以提

出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老师进犯其可以提出申诉

七、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现实意义

由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了当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其本人既不能采取回绝履行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迫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权行为。因

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

障。

八、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如今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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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处分不服的2、对行政强迫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进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

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颁发答应证或执照行政回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

请行政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没有依

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进犯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九、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是?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

教育行政及其公务员的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十、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教育行政赔偿中专指在教育行政的公务员及受教育行政委托执行公务的组

织成员。2、职务行为。3、损害。损害的发生是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损害包含对人身权

与财产权的损害。特别说明的是损害不包含精损害;损害仅指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4、因

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当法律责任的根底与前

提。

十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点:

教育上的行政复议指教育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向作

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或原教育行政提出申诉恳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根据相对人

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进展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是否给予相

对人以救剂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申诉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2、教育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展3、教

育行政复议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展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十二、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教育行政处分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迫

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可以恳求复议救济4、对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进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对进犯其别人身权、财产权的

13、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教育行政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起

诉恳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对教育行政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展审查维护和监视行政职权

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教

育行政诉讼作为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特点:1、主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只属于人

民。2、诉权专属。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只赋予相对人而没有赋予行政以诉权。3、标确实定。教

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详细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

为被告的教育行政负有举证责任。5、不得调解。人民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

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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