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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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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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

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

管理纠纷的职责。

物业管理纠纷投诉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物业管

理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委

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物业管理

企业的上级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反映。投诉人可以是业主

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也可以是物业管理企业,被投诉人的

对象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

和使用人,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等。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发

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或者由于某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由于

违反法律法规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这些现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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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除了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加以解决外,还可以依据本条

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何种解决纠

纷的途径,从而既能使纠纷得以迅速的解决又能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投诉

及处理应当掌握几方面的内容:

1.接受投诉的机关。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纠纷投诉的法定机关是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投诉以及及

时处理投诉既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又是他的义务。

2.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受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投诉后的处

理程序。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是指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接受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委托

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如《上海市居

住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

(1)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

诉受理制度,接受有关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投诉;

(2)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如投诉的情况属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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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进行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一

系列活动,根据复核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部

分撤销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答复投诉人;

(4)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责范围的,市房地产

管理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5日内,移

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的种类。

(1)业主或使用人对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如有些业主

或使用人因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搭建建筑物,

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或影响物业区域整体美观,

致使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条例的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业主或使

用人对此行为进行投诉;

(2)业主或使用人对业主委员会投诉。如因业主委员会没能

履行职责,致使业主或使用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对其进行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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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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