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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
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释义】本条规定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有关物业
管理纠纷的职责。
物业管理纠纷投诉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
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使用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物业管
理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委
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物业管理
企业的上级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反映。投诉人可以是业主
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也可以是物业管理企业,被投诉人的
对象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
和使用人,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
门等。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发
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或者由于某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由于
违反法律法规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这些现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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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除了可以诉诸司法机关加以解决外,还可以依据本条
规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何种解决纠
纷的途径,从而既能使纠纷得以迅速的解决又能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投诉
及处理应当掌握几方面的内容:
1.接受投诉的机关。
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物业管理纠纷投诉的法定机关是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投诉以及及
时处理投诉既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又是他的义务。
2.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受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投诉后的处
理程序。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是指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接受
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委托
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如《上海市居
住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
(1)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
诉受理制度,接受有关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投诉;
(2)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并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投诉人。如投诉的情况属实,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投诉人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答复有异议,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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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复核要求。市房地户管理局应当在受理
之日起30日内,依法重新进行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一
系列活动,根据复核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部
分撤销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并将该决定答复投诉人;
(4)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责范围的,市房地产
管理局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5日内,移
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的种类。
(1)业主或使用人对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如有些业主
或使用人因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搭建建筑物,
而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的工作、生活或影响物业区域整体美观,
致使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条例的行为,有利益关系的业主或使
用人对此行为进行投诉;
(2)业主或使用人对业主委员会投诉。如因业主委员会没能
履行职责,致使业主或使用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对其进行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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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2:1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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