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小区的好坏物业公司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好的小区必然有高质量的
物业服务,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亲如一家,相亲相爱。差劲的物业公司和
业主则存在各种矛盾,例如物业不作为、乱收费、擅自动用大修基金、动
用公共场地营私利等等问题,甚至有些物业工作人员耍威风,与业主大打
出手,下面让我们看下违反物业管理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吧。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
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
的。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
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
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
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6、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
会的决定使用。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所得收益,
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单位有前
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8、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2:1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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