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1、《民法典》颁布后,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系统,业主的权利
意识会增强。
▷2、《民法典》颁布后,政府有关部门在物业领域的职责更加明确。
▷3、《民法典》颁布后,小区表决增加了业主参与度的要求,可能导致小区
重要事项通过难度增大。
▷4、《民法典》颁布后,明确要求利用公共部位开展多经业务需经全体业主
表决,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经服务的难度增大。
▷5、《民法典》颁布后,物业服务收支项目要求公开,包干制、酬金制计费
方式差异变小。
▷6、《民法典》明确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换物业会
变的更容易。
《民法典》作为一部民事法律,却列出了不少条文对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厘
定,这正是体现了国家对物业行业的重视,体现了对有关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政
府职能,对物业行业予以指导、协助的要求。同时,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纳入
《民法典》中,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行为的指引,体现了《民法典》对业
主、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相关实践中的指导意义。无论是业主、物业使用人还是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领域遇到问题时,都可以合理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的帮助,
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丨和物业管理相关的详细条款
第二篇物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
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
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
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
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
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
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
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
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
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
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
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
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
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
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
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
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
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
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
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
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
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
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
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
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
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
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
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
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做中国好邻居,向小区不文明行为说“不”!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
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
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
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
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