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大讲坛(三)
“物业”概念的法学定义ﻭ汉语中的“物”、“业”二字是多义词。“物”作
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东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
有一定空间、可被人感触的有形体和有内容的客观存在体;二是指
“我”以外的人、事物或环境,即特定主体以外的周围客体。“业”作为名
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从事劳作的社会经济部门、职务领
域或需付出劳动的岗位,如工业、物业管理事业、就业;二是指归属
于一定主体所有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亦即财产,如业主、
家业。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从宋代立法中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区
分后(《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器物(动产)之属,须移徙其地……地
(不动产)即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一般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
称不动产为业、产或产业。宋代不仅称动产所有权为物主权,称不动
产所有权为业主权,而且已经将“物”、“业”二字连用形成统称动产和
不动产的“物业”一词,如《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一中有“应有已经
正典物业……”之规定。因此,就汉语“物业”一词本意而言,物业是
指人们居住劳作活动所依赖和所利用的地理环境条件及归属人们个
体或体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财产。ﻭ“物业管理”术语
中的“物业”一词是从英语词汇property及estate翻译而来,在20
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大陆。“pro
perty”一词通译为“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能成为所有权对象
的各种有价物,二是指对有价物的所有权。按照英国法律,财产分为
两类:动产(personalproperty),包括可实际占有的有体物和可依法
主张的无体物;personality原意是属人的财产)和不动产(realpr
operty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和附设其上的财产权利;realty原意是
属物的财产)。“estate”一词通译为“产权”,又译产业权、财产。estate
概念源自英国早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自从1066年诺曼第人征服英国
以来,所有土地都被认为属于国王所有,英王一直是惟一的绝对的土地
所有人,英王把土地附加一定的条件授予其他人,于是这些人就成了持
有人或租借人。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tenur
es),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
产业权(estate)。换言之,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只能拥有
土地上的各种“产权”。这种“产权”观念被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展下
来,成为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法律制度最独特的概念,与大陆法系的“物
权”(apropertyright),包括自物权即所有权和他物权即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概念是不同的。大陆法系也将财产区分为动产(movab
leproperty)和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概括地说,re
alproperty和realestate在明知其意义的特定范围内,可省掉r
eal,只提property或estate,仍译为不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产
权)。联系前述中国宋代法律上区分物主权和业主权,所用“物业”一词
意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将省略real定语的property和estat
e译为“物业”似有些不太精确。但此无大碍,只是需要一个明确的定
义界定清楚其涵义。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概念内
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各有细微差别。例如,19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22:1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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