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8类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08 21:35: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碰瓷的意思)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8类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8类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

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

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

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

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

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

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

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

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

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

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

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

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

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

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由那五类构成

一、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

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

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

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

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

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

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

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

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

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

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

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

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

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

能与它们相抵触。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

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

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

公约和建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

政府为国际性安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

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

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可以从

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

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

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劳动防护用品管

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

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

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

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建筑业安全行为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建筑法》。行业规章一直沿用1956年颁布的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我国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建筑业

安全和卫生公约》,可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建筑业安全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

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

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

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

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

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

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

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其他类包括的内容是前面5个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安全管理规章,主要有石化、电力、机械、

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行业规章。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一些规章和规程,

但均未制定专门的安全行政法规,因此《安全生产法》是规范这些部门安全生产行为的主导

性法律。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在国际劳工公约中,我国政府批准的有23个,其中4个是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公约。

当前,国际上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参与世界贸易必须

遵守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4、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实施日期或标准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16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1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1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

16易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

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2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

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9月1日

2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

2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

2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10月1日

2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2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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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2004年4月8日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8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年12月1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年3月6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5.01.01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1.08.31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GB2893—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GB4053.1—200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GB5083-1999

安全带GB6095-200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用电安全导则GB13869-200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

7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

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8类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

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6、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核心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

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

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

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

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

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

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

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

《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

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

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

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

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

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

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

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

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

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7、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保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2、《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⑴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⑴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⑴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⑴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⑴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⑴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⑴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⑴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⑴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开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

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

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

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

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处。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

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

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

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

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

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9、《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

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明);生产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

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

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

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

业整顿、经济、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

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

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

告。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

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主要领导为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13、三负责制

三负责制是对企业生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即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向上

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14、企业应建立怎样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如下三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性安全生产总则;

2)各种单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特

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3)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5、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

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

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

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

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6、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

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17、为什么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

会对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过行专门安全

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

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

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打伤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从事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

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相应工种的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

绩合格。

8、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知道是说下呗。。。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险化学

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抄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等。

4、国家标准。由国家质zd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货物品名

表》等。

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是什么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法规。由国务院发布,包括有立法权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险化学

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3、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等。

4、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发布。如:《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货物品名表》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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