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课程——建筑安全常识读本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总则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为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
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
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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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
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
,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
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
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
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
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
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
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
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
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要采取必
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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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三节其它相关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
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
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
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
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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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规常识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
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
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
必须经过培训。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
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
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