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通论(第一讲)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1: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待产假)

民商法通论(第一讲)

民商法通论

ZY财经大学非法学专业

一.学习本课的意义

二.本学期的课程安排

54学时,18周授课

教材:《经济法》ZG注册会计师协会编,ZG财经出版社20XX

年4月

三.建议或希望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讲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讲公司法

第四讲企业破产法

第五讲物权法

第六讲合同法(总则)

第七讲合同法(分则)___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八讲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

1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是法或法律的一种,在正式讲解经济法之前,我们先

从法的整体结构上来了解一些法律的基本问题,以便我们更好地

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由GJ制定或认可并由GJ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确

认、保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实际上体现为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

1.GJ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GJ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4.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种。

1、法的规范作用:从形式上来看,这是法对主体行为所具

1

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含义:

由GJ制定或认可,反映GJ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

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特点:

(1)具体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了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性及适用的普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2、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法律的渊源

含义:又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2.经济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1

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人们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特别的社会关系,它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交往

过程中形成的联系。

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和实现中,

GJ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总是相互作用的。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

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

关系等。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法律规范规定

的主体权利义务仅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

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当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时,具

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的资格,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

类的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

都是具体的。

c、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

资格。

1

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

是主体自出生到死亡时止都能享有的。如人身权、继承权等。特

别权利能力是在特别条件下才具有,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关系变动的状态:

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分为社会

事件和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是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和重大变化,自然事件是一

些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和所有的部门法一样,根据调

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所以

能够简单地归纳为: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是实际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各派学者在经济法调整什么样

的或者多大范围的经济关系上存在明显分歧,导致了经济法定义

上的不统一。例如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治理关系,即行政经

济法;认为经济法既调整强制性的经济治理关系,又调整平等的

市场经济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本教材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GJ在经济治理和协调进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

1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这以上几部分:

经济组织法

经济治理法

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民

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部门法.(二)经济法的本质

1.平衡协调法

2.社会本位法

3.综合.系统调整法

4.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

从本质上可得出: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和

属性.

经济法立法的宗旨即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其理念是在经济

社会化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

实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2.特征:

(1)是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

(2)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1

(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由GJ强制力保证实现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是指在经济治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B.主体资格

1、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

务的资格和能力.

2、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由各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法律.法规直接给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

经济法主体须具备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经济治理主体

B.经济活动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

承担的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经济法主体在GJ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

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

自己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

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得侵害时,有权依法请

求GJ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在GJ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

法必须承担的责任。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

法律制裁.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经济行为: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1

物:可以为人们操纵和支配的、有一定价值的、以物质形态

表现出来的物体。

智力成果:指人们制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制造性脑力劳

动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条件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

的合法行为.

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行为若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

为民事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

果而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

法律制度.

2.特征:

1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实例

某甲有一电脑要卖,于是将电脑送到一信托商店,托付该商

店代卖.商店将电脑放在商店内,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

脑卖给乙,并向乙出具发票.

王某在外地工作,其父亲死亡.王某回家处理完父亲丧事后,

因急于上班,就对其说,遗产的处理全权托付办理.后来,

其与其他继承人商量处理遗产时,即代理王某表示放弃继

承.王某得知没有给他分配遗产时,即主张自己应当继承.其他

继承人则指出,他已托付其代理放弃了继承权.

李某,17周岁,在校生.其外祖父去世时,在遗嘱中指明,

给李某50万元购买一处房屋.李某父亲在郊区以李的名义用李

某外祖父遗赠给李某的钱买下一处房产.

3.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其他行为.(如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问题:是否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不适用代理情况:

1

(1)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

等)

(2)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

(3)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

下列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1.居间行为

2.行纪行为

3.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4.保险合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可进行代理的行为()

1.遗嘱

2.婚姻登记

3.收养子女

4.签订买卖合同

4.代理的种类

托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5.代理权的行使

含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

(1)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得滥用代理权,合法使用代理权。

6、无权代理及其情形

无权代理,即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

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特别情形——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

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它会产生与有权代理

一样的法律后果。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

安全。

例1、某百货公司托付其业务员甲,到某地采购电视机

1000XX。甲在购买电视机后,见该地录像机很好,就用盖有百

货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该地批发录像机的丙

公司签订了购买录像机500XX的合同。甲回去后向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不同意,指示甲撤销合同,而丙已按合同将货发出,并

1

在货到后即要求百货公司付款。百货公司称并未让甲购买录像机,

并已让甲通知了丙不同意购买,双方发生争吵。

你如何看待甲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例2、某公司甲托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摩托车100辆,

张某在购买摩托车后,发现当地有新型山地自行车。他想购买一

批试销,于是张某以公司托付其购买摩托车的介绍信证明自己为

甲公司的业务员,与批发山地车的乙公司签订购买100辆山地

车的合同。张某回到公司后向公司经理作了说明,经理表示,可

以试卖。后乙公司将货送到甲公司,并要求甲付款。甲公司经理

称公司并未让张某采购自行车,只同意代卖,双方发生争吵诉至

法院。

张某购买山地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概念及特点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失去GJ

强制力保护的一项制度。

2、特点:

(1)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向RM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身体受损害请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在两年至二十年之间。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

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合同法》:涉外货物买卖合

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最长诉讼时效

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权利人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法院不予保护。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是区别于一般诉讼时效的区

别之点。前者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临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

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如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认为有理由予以延长。

第四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解决经济纠纷的几种方式:

当事人互相协商

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提起诉讼

一、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RM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

民事诉讼中遵循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

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RM法院系统内部各级RM法院之间和同级RM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

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RM

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托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托付

代理人。

3、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一般程序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RM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RM法院管辖。

(2)开庭审理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简易程序:

仅适用于基层RM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RM法院未生

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RM法院提出

上诉,上一级RM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只有在当事人对第一

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才发生第二审程序。

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对RM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

或裁定、调解协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

4、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运用RM法院的法律权威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

偿还债务的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RM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

式告知并督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

报,则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6、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RM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

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五)判决与裁定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依法审理后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

的判定。

二者是GJ行使审判权的体现,都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判定。

二者在解决的问题上,诉讼的阶段上,是否同意上诉问题及

上诉期限方面不同。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1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作

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仲裁的特点

(1)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性,即当事

人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双方自愿选择。

(2)仲裁的范围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

争议事项。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除外.

(3)不公开审理

除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等相关人员外,仲裁审理

不同意其他人旁听,不对外公开,仲裁员有保守仲裁秘密的义务.

仲裁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也可公开审理.

(4)独立性

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到仲裁活动的整个过程,都依法具有

独立性。体现为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

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5)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同一争议,

既不同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同意当事人向

1

RM法院起诉。

(6)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我国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设立在直辖

市、省、自治区RM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需要设立的设区的市。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排斥起诉权

(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对法院的约束力

3.仲裁协议无效的体现

仲裁协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仲裁协议无效:

①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1

②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人;

③当事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定义: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

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表现:(1)性质上的独立

(2)效力上的独立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请求RM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RM法院作出,可由RM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

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

向RM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RM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

2000年9月,东方实业公司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签订

了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液.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0年11月双方发

生争议,长城生物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

1

了仲裁申请书,东方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

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东方实业公司所在地

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担心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

地的RM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

况.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东方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东

方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

告方马上上诉,理由是事先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长城生物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要素.

3.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4.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5.简述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6.简述仲裁的特点。

思考题

某甲要迁新居,要处理部分物品。某乙一日前往与甲商谈购

1

买甲的物品。甲向乙介绍他的电视机是原装进口,现愿以八折出

卖。乙与甲谈成以5000元价格买下甲的电视机。后乙见甲的自

行车不错,提出以100元购买,甲同意。于是乙向甲支付了5100

元,取走了电视机和自行车。乙后来发现,所买的电视机并非原

装进口,而且已更换过零件。于是乙向甲提出退货,而甲则主张,

货是乙自己看的,卖出的货不能收回,要求维护双方的买卖关系。

甲乙之间的行为是否都是民事行为?为什么?你是如何看

待甲乙之间的行为?请阐述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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