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通论(第一讲)
民商法通论
ZY财经大学非法学专业
一.学习本课的意义
二.本学期的课程安排
54学时,18周授课
教材:《经济法》ZG注册会计师协会编,ZG财经出版社20XX
年4月
三.建议或希望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讲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讲公司法
第四讲企业破产法
第五讲物权法
第六讲合同法(总则)
第七讲合同法(分则)___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八讲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二、法律规范
三、法律渊源
1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是法或法律的一种,在正式讲解经济法之前,我们先
从法的整体结构上来了解一些法律的基本问题,以便我们更好地
把握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指由GJ制定或认可并由GJ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确
认、保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实际上体现为强制性、规范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特征:
1.GJ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GJ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4.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范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种。
1、法的规范作用:从形式上来看,这是法对主体行为所具
1
有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含义:
由GJ制定或认可,反映GJ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
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特点:
(1)具体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
(2)规定了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重复适用性及适用的普遍性。
(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2、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法律的渊源
含义:又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
从现有立法情况来看,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2.经济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司法解释
7.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
1
四、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五、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人们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特别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特别的社会关系,它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交往
过程中形成的联系。
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和实现中,
GJ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总是相互作用的。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
关系。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如友谊关系、爱情
关系等。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使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法律规范规定
的主体权利义务仅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
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当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时,具
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主体的资格,都享有同一类权利并承担同一
类的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
都是具体的。
c、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
资格。
1
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
是主体自出生到死亡时止都能享有的。如人身权、继承权等。特
别权利能力是在特别条件下才具有,如: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关系变动的状态:
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分为社会
事件和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是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和重大变化,自然事件是一
些自然灾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六、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和所有的部门法一样,根据调
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的。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所以
能够简单地归纳为: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是实际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各派学者在经济法调整什么样
的或者多大范围的经济关系上存在明显分歧,导致了经济法定义
上的不统一。例如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治理关系,即行政经
济法;认为经济法既调整强制性的经济治理关系,又调整平等的
市场经济关系等等。综合上述情况,本教材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GJ在经济治理和协调进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发
1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这以上几部分:
经济组织法
经济治理法
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民
法、行政法并列的一个部门法.(二)经济法的本质
1.平衡协调法
2.社会本位法
3.综合.系统调整法
4.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法
从本质上可得出: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和
属性.
经济法立法的宗旨即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其理念是在经济
社会化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核心内容就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
实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2.特征:
(1)是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
(2)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1
(3)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由GJ强制力保证实现
3、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是指在经济治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
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B.主体资格
1、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
务的资格和能力.
2、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由各级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
法律.法规直接给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
经济法主体须具备经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经济治理主体
B.经济活动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
承担的经济义务
1
经济权利:经济法主体在GJ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
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
自己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
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C.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得侵害时,有权依法请
求GJ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在GJ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
法必须承担的责任。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
法律制裁.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经济行为: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1
物:可以为人们操纵和支配的、有一定价值的、以物质形态
表现出来的物体。
智力成果:指人们制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制造性脑力劳
动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条件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
的合法行为.
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行为若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则
为民事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
果而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
法律制度.
2.特征:
1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实例
某甲有一电脑要卖,于是将电脑送到一信托商店,托付该商
店代卖.商店将电脑放在商店内,后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电
脑卖给乙,并向乙出具发票.
王某在外地工作,其父亲死亡.王某回家处理完父亲丧事后,
因急于上班,就对其说,遗产的处理全权托付办理.后来,
其与其他继承人商量处理遗产时,即代理王某表示放弃继
承.王某得知没有给他分配遗产时,即主张自己应当继承.其他
继承人则指出,他已托付其代理放弃了继承权.
李某,17周岁,在校生.其外祖父去世时,在遗嘱中指明,
给李某50万元购买一处房屋.李某父亲在郊区以李的名义用李
某外祖父遗赠给李某的钱买下一处房产.
3.代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
其他行为.(如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问题:是否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
不适用代理情况:
1
(1)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
等)
(2)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
(3)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
下列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1.居间行为
2.行纪行为
3.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4.保险合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下列可进行代理的行为()
1.遗嘱
2.婚姻登记
3.收养子女
4.签订买卖合同
4.代理的种类
托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5.代理权的行使
含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
(1)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得滥用代理权,合法使用代理权。
6、无权代理及其情形
无权代理,即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
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特别情形——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
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它会产生与有权代理
一样的法律后果。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障交易
安全。
例1、某百货公司托付其业务员甲,到某地采购电视机
1000XX。甲在购买电视机后,见该地录像机很好,就用盖有百
货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该地批发录像机的丙
公司签订了购买录像机500XX的合同。甲回去后向领导汇报,
公司领导不同意,指示甲撤销合同,而丙已按合同将货发出,并
1
在货到后即要求百货公司付款。百货公司称并未让甲购买录像机,
并已让甲通知了丙不同意购买,双方发生争吵。
你如何看待甲的行为?请说明理由。
例2、某公司甲托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摩托车100辆,
张某在购买摩托车后,发现当地有新型山地自行车。他想购买一
批试销,于是张某以公司托付其购买摩托车的介绍信证明自己为
甲公司的业务员,与批发山地车的乙公司签订购买100辆山地
车的合同。张某回到公司后向公司经理作了说明,经理表示,可
以试卖。后乙公司将货送到甲公司,并要求甲付款。甲公司经理
称公司并未让张某采购自行车,只同意代卖,双方发生争吵诉至
法院。
张某购买山地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概念及特点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失去GJ
强制力保护的一项制度。
2、特点:
(1)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
(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向RM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身体受损害请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在两年至二十年之间。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
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合同法》:涉外货物买卖合
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4)最长诉讼时效
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权利人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法院不予保护。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是区别于一般诉讼时效的区
别之点。前者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
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临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
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如提起诉讼,当
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认为有理由予以延长。
第四节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解决经济纠纷的几种方式:
当事人互相协商
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提起诉讼
一、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RM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
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
民事诉讼中遵循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
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RM法院系统内部各级RM法院之间和同级RM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诉讼管辖,
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RM
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托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
的人,称为民事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托付
代理人。
3、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一般程序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RM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RM法院管辖。
(2)开庭审理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简易程序:
仅适用于基层RM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RM法院未生
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RM法院提出
上诉,上一级RM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不是诉讼程序的必经阶段,只有在当事人对第一
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才发生第二审程序。
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对RM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
或裁定、调解协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1
4、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运用RM法院的法律权威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
偿还债务的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RM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
式告知并督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
报,则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6、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RM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
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五)判决与裁定
判决,是法院对案件依法审理后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
的判定。
二者是GJ行使审判权的体现,都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判定。
二者在解决的问题上,诉讼的阶段上,是否同意上诉问题及
上诉期限方面不同。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1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对争议依法作
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2.仲裁的特点
(1)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性,即当事
人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完全由双方自愿选择。
(2)仲裁的范围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的
争议事项。
仲裁法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
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除外.
(3)不公开审理
除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等相关人员外,仲裁审理
不同意其他人旁听,不对外公开,仲裁员有保守仲裁秘密的义务.
仲裁当事人要求公开进行的也可公开审理.
(4)独立性
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立到仲裁活动的整个过程,都依法具有
独立性。体现为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
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5)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同一争议,
既不同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同意当事人向
1
RM法院起诉。
(6)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我国各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设立在直辖
市、省、自治区RM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需要设立的设区的市。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1)排斥起诉权
(2)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3)对法院的约束力
3.仲裁协议无效的体现
仲裁协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仲裁协议无效:
①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1
②订立仲裁协议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人;
③当事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定义: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效力上
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效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无效等情形的影响.
表现:(1)性质上的独立
(2)效力上的独立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的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时,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请求RM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RM法院作出,可由RM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
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
向RM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RM法院不予受理。
实例
2000年9月,东方实业公司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签订
了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营养口服液.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0年11月双方发
生争议,长城生物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
1
了仲裁申请书,东方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
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东方实业公司所在地
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长城生物工程研究所担心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
地的RM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
况.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东方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东
方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
告方马上上诉,理由是事先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长城生物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要素.
3.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4.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5.简述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
6.简述仲裁的特点。
思考题
某甲要迁新居,要处理部分物品。某乙一日前往与甲商谈购
1
买甲的物品。甲向乙介绍他的电视机是原装进口,现愿以八折出
卖。乙与甲谈成以5000元价格买下甲的电视机。后乙见甲的自
行车不错,提出以100元购买,甲同意。于是乙向甲支付了5100
元,取走了电视机和自行车。乙后来发现,所买的电视机并非原
装进口,而且已更换过零件。于是乙向甲提出退货,而甲则主张,
货是乙自己看的,卖出的货不能收回,要求维护双方的买卖关系。
甲乙之间的行为是否都是民事行为?为什么?你是如何看
待甲乙之间的行为?请阐述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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