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

更新时间:2024-11-09 04:40: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关联交易类型)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有一辆公交车掉到江里去了,当时心里闪了两个字:“完了!”

我认为,车里的人活不了了!尽管我们期待奇迹发生,但我们也清

楚救援有时不过是挽回死者为人最后的尊严!

再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着救援画面和事发时公交车撞向迎

面开来的红小汽车冲破护栏掉入江中……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以为是暴恐分子制造的惨剧!万万没去

猜是戾气太重的“”?“流氓”?“无赖”?所为!其实,早该想到

是……因为……我们见的还少吗?!

我们总以某些人付出鲜血或是生命的代价进行反思或者漠然视之。

往往我们多是后者,要不然也不会、无赖、流氓一个接一个,悲剧

一再发生。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世人

哀之;后世人哀之而不鉴,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也正因为秦人不

自哀,鲁迅也好,柏杨也罢,马相伯说他是一条狗,叫了整整一百年,

也没把中国叫醒。但就不叫了吗?还得有人继续像狗一样为中国人守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在本事件中,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精神病的可能)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公交车司机冉某进行滋

扰、辱骂、攻击!其虽然不愿意看到公交车发生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明显属于间接故意!因其间接故意的危险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

15人死亡!

再说公交车司机冉某,律师同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冉某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冉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工作人员,应该比刘某更应该意识到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与人厮打(官方用词“厮打”,但“厮打”一说本人并不赞同,

应该为还击防卫,但也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事故

灾难。冉某在明知还击防卫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还击刘某击打导致事

件发生,因此其也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从主观上来讲,

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

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的律师认为冉

某还击防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十五人死亡,即

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三认为,冉某无罪。持此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即便冉某为从事交

通运输的专业人员,但其终归是人。在视频所显示刘某击打的情况下,

作为一个人还击防卫是本能反应。其还击防卫虽然不合适,但法律不应

该苛求一个人违反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超人的意念能够抑

制人的本能反应。

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

服自己的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

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

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

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

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会人,

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与使命。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

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的案例就曾

发生在我们身边。

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

无赖!流氓!他要下车,司机不让!这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晃

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逼下了车……(真

希望司机师父报了警)。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路边停

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

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一

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

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谁的不幸,除刘某与冉某的13名亡者。有人说,他们是无辜者。可惜,

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相反,我在网上

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与司机争吵起来,

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

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寂寞,你和司机吵还

不如和我吵。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喋喋

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

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

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

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

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

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

该说除刘某与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

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

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

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

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

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

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13名无辜乘客,由

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车运营公

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

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

院的支持。

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公交车公司赔偿

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

判决书义务的财产。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

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当然,冰冷的法

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

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

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

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

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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