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
所思
重庆有一辆公交车掉到江里去了,当时心里闪了两个字:“完了!”
我认为,车里的人活不了了!尽管我们期待奇迹发生,但我们也清
楚救援有时不过是挽回死者为人最后的尊严!
再后来,看到电视新闻滚动播放着救援画面和事发时公交车撞向迎
面开来的红小汽车冲破护栏掉入江中……
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以为是暴恐分子制造的惨剧!万万没去
猜是戾气太重的“”?“流氓”?“无赖”?所为!其实,早该想到
是……因为……我们见的还少吗?!
我们总以某些人付出鲜血或是生命的代价进行反思或者漠然视之。
往往我们多是后者,要不然也不会、无赖、流氓一个接一个,悲剧
一再发生。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世人
哀之;后世人哀之而不鉴,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也正因为秦人不
自哀,鲁迅也好,柏杨也罢,马相伯说他是一条狗,叫了整整一百年,
也没把中国叫醒。但就不叫了吗?还得有人继续像狗一样为中国人守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在本事件中,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排除精神病的可能)
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公交车司机冉某进行滋
扰、辱骂、攻击!其虽然不愿意看到公交车发生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
发生,明显属于间接故意!因其间接故意的危险行为,导致公交车坠江,
15人死亡!
再说公交车司机冉某,律师同仁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冉某同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冉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专业的工作人员,应该比刘某更应该意识到在车
辆运行过程中与人厮打(官方用词“厮打”,但“厮打”一说本人并不赞同,
应该为还击防卫,但也不是正当防卫)会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事故
灾难。冉某在明知还击防卫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还击刘某击打导致事
件发生,因此其也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二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从主观上来讲,
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
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
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认为冉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观点的律师认为冉
某还击防卫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十五人死亡,即
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三认为,冉某无罪。持此种观点的律师认为,即便冉某为从事交
通运输的专业人员,但其终归是人。在视频所显示刘某击打的情况下,
作为一个人还击防卫是本能反应。其还击防卫虽然不合适,但法律不应
该苛求一个人违反人的本能反应,不是所有人都具有超人的意念能够抑
制人的本能反应。
三种意见,我是那种意见?其实三种意见都是我的意见,但最能说
服自己的是第一种,谁让冉某在作为一个人的基础上多了一个公交车司
机的身份呢?!我们每个人都是普普通通的人,最本能的人,但也是社
会人,是有身份,有职责,有使命的人。
如果冉某还活着被追究刑事责任,我若被他聘为律师,那麽我将会
持第二种甚至第三种意见为他辩护。因为这就是人做为人,作为社会人,
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与使命。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
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的案例就曾
发生在我们身边。
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
无赖!流氓!他要下车,司机不让!这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晃
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逼下了车……(真
希望司机师父报了警)。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路边停
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
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一
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
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谁的不幸,除刘某与冉某的13名亡者。有人说,他们是无辜者。可惜,
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相反,我在网上
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与司机争吵起来,
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
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寂寞,你和司机吵还
不如和我吵。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喋喋
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
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
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
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
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
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
该说除刘某与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
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
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
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
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
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
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
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13名无辜乘客,由
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车运营公
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
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
院的支持。
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公交车公司赔偿
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
判决书义务的财产。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
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当然,冰冷的法
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
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
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
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
悲剧的发生!
本文发布于:2022-08-26 19:4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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