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证明书图片

更新时间:2024-11-08 21:28: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四川医保卡余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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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书图片

篇一:诊断证明书样板

北京市房山区十渡中心卫生院

诊断证明书

门诊或住院号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诊断及建议:

(盖章有效)

医师年月日

篇二: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沈阳市医院诊断号—072

备注:1.此证明需加主治医师专用章方为有效。

2.本证明供工作单位参考。

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是什么

医学诊断证明书篇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

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

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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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

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

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

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

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

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

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

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

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

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

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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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

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

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

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及

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

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

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XX)规定,

每份收费1元。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

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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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

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

断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

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

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

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

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明,日期应

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

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

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

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

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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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

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

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

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

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

外地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

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

患者单位。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

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

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

开出诊断证明书。

十、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

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

见为最终诊断。

十一、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鉴定。工伤、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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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

业病诊断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十二、医生多开具

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

“医学诊

断证明书专用章”由医务科保管,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

学诊断证明书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

医学诊断证明书给予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十三、

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字迹清晰,不能缺项、

漏项,不得随意涂

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

院记录相符。十四、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

提供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务

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篇四:医学诊

断证明书管理制度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

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

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

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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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

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

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

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

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

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

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

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

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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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

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

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

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

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

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篇五:关于加强医

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明书管理的通

知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明书的管

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

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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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

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生、死

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

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

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

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

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

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

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明书,日期应填

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

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

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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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内容,不应提

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

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

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

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

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

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

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

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

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

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

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

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

证明书、病明书一律作废,所

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

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明书时存

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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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

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

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

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

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

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

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

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

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

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

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

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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