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不良资产处
置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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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书
地址:中国·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泉州浦西万达中心A
座1305、1306邮编:362000
电话(Tel):传真(Fax):0
电话(Tel):8传真(Fa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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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
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
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
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工、煤矿、石油、保
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券、保险
等项目。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
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
2012年成立。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秉承中银总所
“客户至上、团结全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
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
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走品牌化、专
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律所聚集了一
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
执业律师,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
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
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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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
务制度:
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
户,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
务方面,会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
础,因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
点及时地确定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
律顾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
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
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
上由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
单位涉及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
专业律师,组成“专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
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
点,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
师还会按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
专业律师协同办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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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定期拜访制度: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
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
熟悉顾问单位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
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
范经营中的风险.
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将按以上法律
服务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
务。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
明、上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
师)组成律师团(各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
服务。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
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单位交办的各
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团
成员的工作。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
他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
于1999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
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因不良交易本身涉及合同
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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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
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
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
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
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
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因此律师参
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
审批机制,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
整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
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
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
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有)】。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
权、债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
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银行不
良资产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
体和内容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
内容的合法性、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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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
况、设立、变更、章程、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
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包括实务资产(含
担保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
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组织机
构、人员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
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
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
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
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
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
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
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
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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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
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实现不良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
关事项的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
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
的,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
银行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
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
列,但是由于法律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
有较大的差距。在亚洲,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
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在首位,于是资
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道,亚
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
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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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亚洲国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我国在资
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2005年出台《信贷资
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信贷
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开发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
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2条规
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追偿债务,租赁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公司应在《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
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
处置方式,以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资产证券化就
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生的新方式之一。尽管我国目前
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已经
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
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当
然,这三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
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
经验借鉴。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不
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风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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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
道,改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
改革的顺利进行。
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
调查报告》,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
发起计划书》。
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
序和标准,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
证券化发起计划书》,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
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作用;拟融资资金
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
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
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
拟融资的期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
和审定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
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
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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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验证工作,出具验证笔录;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
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
的《贷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
合同》,特设机构与受托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
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
券公司、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
工作。除了就有关金融实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
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在贷款组合的价格、价款支付、
收益的处理与分成以及证券发行、资金托管和服务等方面
律师的参与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六、我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资产包受让管理制度、资产包受
让的内部审批机制,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
管理制度。
(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
通过我所建立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项目信息,为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搭桥并推荐目标项目。
(三)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可受让的
资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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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受让的资产包
范围内,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可受让的资产包。
(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收购资产包的尽职调查
1、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
料,了解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根据以往的
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
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则承担赔偿责
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
则可能承担偿债责任。
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
股东出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
式上符合规定,则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但如果出资
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
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已到位,尚需要
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当属
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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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
有一部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
关部门也可能考虑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
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因
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业民事责任,
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
投资等资料。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
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
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产权利证书、分支机
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相对明确
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2、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
态,其货币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
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
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
查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其他资产,
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
代、用途、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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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抵押,具体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置抵
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置
抵押等;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法律文
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
有轮候查封等。
(五)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
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
的可行性。
(六)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
尤其是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
记等方面。
(七)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
价及回报率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债权转移过程中的审查
工作
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
款凭证、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
查借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
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
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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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
照、章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
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
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
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息,便于下一
步财产登记调查。
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
已审结,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
定)。对于拟再次起诉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
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
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于已审结进入
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
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
的财产调查、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
查。
(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
转让协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
的,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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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清收处置协
议》。
(十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
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十二)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
式处置资产。
(十三)协助资产公司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
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我所为资产包竞买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为竞买人建立分类数据库
我所根据竞受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竞买人进行分类,
并且建立相应的客户数据库,以便及时为竞买人提供不良
资产处置项目信息。
(二)对竞买人预买受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
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
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
料中所显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
管理部门,车管所等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
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具备执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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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
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
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三)协助买受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
行评估;
(四)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
书,提供给委托的潜在购买人;
(五)协助买受人与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资产包的转让
款及转让方式进行谈判;
(六)协助买受人对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
议》进行审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
全过程。
八、服务收费标准
依照本所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以及泉州市律
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我所关于不良资
产的收费标准、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我所与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合作方式
我们非常期待与贵单位的全面合作,并形成默契配合的团
队,发挥各方的力量,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开拓广阔
天空。如果能与贵单位及阁下合作,我所将对贵单位及阁
下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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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再次对贵单位
及阁下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
顺祝
商祺!
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6日
附件: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律师团队成员简介
蔡宏谋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泉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国致公党泉州市委员
会法律支部主任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员。
自1993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依托渊博娴熟的法律知识、
优质诚信的法律服务和亲和果敢的人格魅力赢得了社会各
界的一致赞誉。2005年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经济委员会委
员,2007年荣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的称号。2011
年荣获泉州市司法局颁发的“2007-2010年度优秀律
师”,2010年4月参加上海证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培训教育,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证书”。现担
任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
民政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世纪泉鑫
典当有限公司、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闽商担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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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泉州市华侨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永恒能源公司(拟上
市公司)、三宏化纤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泉州万国发
展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等近40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的常年法律顾问。自199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
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数千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
事、公司实务、房地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
和医疗事故。现执业领域专注于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公
司实务、资本市场及证券法律业务及私人家庭信托业务,
在公司日常事务、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及境内外
上市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曾参与数家大型企业改制
重组及上市、收购兼并项目。同时根据二十一年的律师执
业经验,探索、总结出一整套系统化的、成熟的、运行有
效的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在房地产、投融资、
不良资产处置、知识产权等各种非诉讼各类疑难经济纠纷
案件方面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执业期间共担任十家以上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对房
地产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务有较深刻的研究。近年来更多专
注于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
法律风险防控。
丁小明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
伙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国共产党党员。2007年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
平;自2008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
法律事务数百件,范围涉及金融、民商事、公司实务、房地
产、投融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从事律师工作五年,尤
其在金融、民事、公司等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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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宝山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中国致公党党员,2008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具有法学和管理学双学科知识背景,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
基础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在泉州兴业银
行从事信贷及风险管理工作三年多,较为系统地学习了相关业
务流程并掌握了银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各个环节的风险管
控规程;以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券、投融资及公司法
务为业务专长。
卢晶律师:仰恩大学法学系本科毕业,后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金融系就读在职研究生。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
律师执业资格。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拟上市企业从事法律专业
事务,在不良资产处置、民事、公司、金融、涉外法务等领域
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沟通、学习、办案、处
事能力和英文交际、应用能力,能以中英文开展相关工作。现
主攻公司、金融、上市等法律业务。
杜振祥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
任职于多家企业多年,从事相关人事、会计工作,有一定的社
会生活阅历,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现已担任多
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专业、态度也受到各当
事人的认可。现致力于金融、民商事法律方面,更专注于金
融、企业重组改制、收购兼并、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
黄晓琪律师: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
执教于泉州华光学院,从事法律教师工作。有着深厚的法学理
论功底,悟性高,文字功底强,思维缜密,敬业。精通金融
法、民商法,合同法(担保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
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以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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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融资及公司法务为业务专长。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
和出的专业水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
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
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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