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心得体会五篇
第一篇在大学期间,我们开设了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
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工作了,走上
工作岗位也真正的领悟到了法律的深层次内涵,也对法律有
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参加公司的一些法律学习使我的法律意
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在每次学习结束后,我都静下心来,参
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
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
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通过不同渠道了解了很多鲜活生动
的案例,使我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邓
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
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
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
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国营企业的一名管理人员,
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通过学习加强自我修养,
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学习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
育法。是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
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
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
守法律规定,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
身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
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
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
义务。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
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
处理国际关系。
作为一名国营企业的员工,要不断努力家强公民意识,
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人民公仆的法律义务感和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的思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通过学习,在我们心中重新建立了法的概念,全面认识
了法的功能,懂得了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解器的功能。懂得
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全面调解功能,我国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
涉及民主保障、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发展、生态
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
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学习法律常识,普及法律,刻不容缓。
近段时间我一直在认真地学习《劳动合同法》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感到受益匪
浅,增加了对这部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
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
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首先,关于《劳动合同法》
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
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劳动争议数量近
十几年间上升20倍以上,体行争议、上访、信访案件每
年多达六千万至八千万以上,贫富差距大,社会程度呈
下降趋势,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而《劳动合同法》
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
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
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强资本,弱劳工是最
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
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
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
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
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
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
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
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
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
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
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上就是我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然后,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
护办法》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一
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来保护普通人,好心人才会越
来越多。事实上轻易指责一个社会的道德滑坡过于武断,助
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在我们的社会每天都会发生,因为救
助他人而牺牲的人更是不胜枚举。尤其当时的心态,他们都
会说这没什么,换了谁都会这样做,这就是人类的一种天性。
我们的法律规则中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有着明确的
褒奖条例,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人员也有着详细的保护
措施,只有这样,才会使得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事迹越来
越多地延续下去。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
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
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法学是一门科学
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
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
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
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
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
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
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
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
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
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
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
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
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
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
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
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
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
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
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
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
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
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
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
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
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
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
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
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
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
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
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
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
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
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
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
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
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
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
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
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
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
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
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
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
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
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
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
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
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
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
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
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
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
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
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
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
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
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
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
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
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
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
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
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
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
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
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根
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
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
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
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
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
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
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
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
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
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
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
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
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
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
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
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
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
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
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
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
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
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
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
用法。
20xx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
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
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
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
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
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
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
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
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在学习《民法学》之前,
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
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
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
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
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
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
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
些不可为。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
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
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
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
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
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
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
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
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
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
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
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
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
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
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
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
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
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
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
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依”几个字那么简单。
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
上走。企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而与
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求供电、供水公司
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
用水亏损严重,20xx年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
元。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他们提供的,
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
这些问题希望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
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20xx年3月15日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
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民法中债的发生有四而重要部分则是合同,合同法作为
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为基础的法律之一,因其极强的实用
性而受到考试出题者的特别青睐,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
多、内容庞杂,要学好的难度都非常大,但是又并非无从入
手,对合同法的学习必须注意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
面把握,各个击破。由《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
度及其基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
《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
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中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
业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条列合
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
任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
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尤其重要的是,上面
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各法的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
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把
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
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考
试重点的把握,真正起到举一反三的复习效果,同时又适应
了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第二,澄清认识,精细
耕作。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门法中的一个单行法,它
的很多规定都是民法理论的具体运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论和
精神是合同法的基础,学好民法是学习合同法的先导。学
习过程中,有三点必须注意的问题,作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
知识点,应引起考生相当的重视:其一,其他单行法中对
合同的有关规定优先于合同法对合同的规定。合同法是普通
法,其他法律中对合同的规定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
普通法的原则,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应优先于合同
法的规定而得到
适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
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
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其三,
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
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
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这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
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
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做出了不同的责
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
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
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
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在时
间与精力都极其有限,而考试难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
以巧取胜,即在繁杂的内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义的精华部分,
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
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
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面向社
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
己,提高自己,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
献。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
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
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
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
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
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
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
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
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
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教育
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
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
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
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
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
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
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
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
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
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
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
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
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
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
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
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
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
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
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
“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
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
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
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
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
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
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
的,我们也坚决
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
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
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
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
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
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
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
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
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
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技高者为师焉。想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那么先要有具
备渊博学识、精深学业、鲜明教育教学风格的良师。这就要
求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相关知识,
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使教育教学
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
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
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
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主动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展
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不断提升自己的
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一名优秀的教育
工作者,时时刻刻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
自己,并
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
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
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
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
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
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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