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7: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猥琐是什么意思)

OntheRegulationofPlatformOperatorsinSharing

EconomyfromthePerspectiveofCommercialLaw

作者:温青美[1]

作者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36-45页

年卷期:2019年第1期

主题词: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商事主体;商人;商法规制

摘要:共享经济平台分为剩余资本模式、微型商人模式、科技公司模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创

新模式,五种模式的共通性问题在于平台经营者意图规避法律规制。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是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而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前提。鉴于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

符合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且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与名义标准三个实质性要件,应将其定性

为一类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原则包括保护性原则、差异性原

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规制内容为对其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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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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