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RegulationofPlatformOperatorsinSharing
EconomyfromthePerspectiveofCommercialLaw
作者:温青美[1]
作者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36-45页
年卷期:2019年第1期
主题词: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商事主体;商人;商法规制
摘要:共享经济平台分为剩余资本模式、微型商人模式、科技公司模式、自我管理模式和创
新模式,五种模式的共通性问题在于平台经营者意图规避法律规制。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是
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而明确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前提。鉴于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
符合商法调整对象的主要特征且具备商人的行为、职业与名义标准三个实质性要件,应将其定性
为一类独立的商人商事主体。共享经济平台经营者的商法规制原则包括保护性原则、差异性原
则与严格责任原则,规制内容为对其设置与上述原则相匹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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