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更新时间:2024-11-07 22:30: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后妈当家)

OntheLegalStatusofetworkPlatformunder

SharedEconomy——TakingtheOnlineCar-ha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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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登华

作者机构: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157-164页

年卷期:2017年第1期

主题词:共享经济;网约车;乘客;法律地位

摘要: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一个

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

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模式为主,满足

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野蛮生长"

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

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角,有利于保护

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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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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