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律体系
一、基本框架
1、《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商法。(对比记忆)
《建筑法》属于行政法。
《节约能源法》属于经济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属于社会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比记忆)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省、较大市人民政府
3、……法是指法律(对比记忆)
……条例是指行政法规
省或较大市……条例是指地方性法规
……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部门规章
省或较大市……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是指地方规章
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比记忆)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效
第二节法人制度
一、法人具备的条件
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区分:法人是一个组织或一个机构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是法人
建设单位一般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得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必须由企业法人授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具有法律意义
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种类: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
法定代理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二、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2、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①代理期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辞去;
③代理人死亡;(注意,而不是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能力;
⑤任一方的法人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他人代理
2、无权代理:(代理无效)
①自始未经授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已终止。
3、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④违法代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节物权制度
一、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种类:
①所有权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用益物权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都和土地有关)
③担保物权可担保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①全民所有制国务院
②集体所有制
城市市区归国家
农村和城市郊区归集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归集体
2、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设立:其设立采用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应当登记。
自登记时设立。
②流转:(符合以下规定)
a、书面形式订合同,不得超过剩余期限。
b、变更登记。
c、附着物一并处分。
③续期:
A、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地役权:为方便自己,按合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①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
①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②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第五节债权制度
一、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无因管理。无法律义务或无受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4、不当得利。无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因合同产生之债、因侵权产生之债、因无因管理产生之债、因不当得利产生之债。)
第六节知识产权制度
一、基本类型: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专用权(以上三类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建设工程中常见种类:(对比记忆)
1、专利权
①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新设计)。
②授予条件:新颖、创造和实用。新颖、美感、适用。
③期限:发明为20年;后两者均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④申请日:主管部门收到日期;如果邮寄则寄出日期。
⑤生效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商标权
①内容:使用权和禁止权。
②保护对象: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③期限: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④期限特点:可无数次续展申请。期满前6个月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
展期,续展注册有效期也为10年。
3、著作权
①主体:创作的作者或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
②单位作品:如招投标文件。其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③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特殊
情况下,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情况是:a、利用单位
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b、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
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作品。
④委托作品:如勘测设计文件。其归属由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⑤期限: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期限不受限制。发表权、使用
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第七节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对比记忆)
①保证:
a、最常用的担保方式。银行出具的保证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为
保证书。
b、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c、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无约定保证方式,以后者为准。
d、保证人资格: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单位;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e、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f、①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③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④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抵押:(不转移其占有)(一般为不动产)
a、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b、可以为抵押物:①拥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拥有的机器、交
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着物;④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承包并经发包
方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c、不可为抵押物: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单位;④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⑤被查封、扣押、监
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d、抵押权的实现: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提起诉讼。
③质押:(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或权利)
a、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动产或权利
作为债权。
b、分类:①动产质押;②权利质押。
c、质押的权利: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
股份、股票;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质押
的其他权利。
④留置:(转移其占有)(一般为动产)
a、留置: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
b、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有留置权。
⑤定金:
a、交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b、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c、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
d、定金合同从实际交定金之日起生效。
e、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八节保险制度
一、保险与保险索赔
1、保险合同:
①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②区分: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③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④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为财产保险合同。
2、建筑工程一切险:
①投保人:开工前,发包人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②期限: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达之时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时终。
3、安装工程一切险:
①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九节法律责任
一、种类和特征
1、种类:
①违宪
②刑事
③民事
④行政
⑤国家赔偿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违约
②侵权
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种类:
①行政处罚:a、警告;b、;c、没收;d、责令;e、暂扣或吊销;f、拘留。
②行政处分: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f、开除。
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罚种类:
①主刑: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e、死刑。
②附加刑:a、罚金;b、剥夺政治权利;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
2、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能犯此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适用范围
1、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对比招标规模)
①投资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限额的小型工程)
②抢险救灾工程。(联想:可不招标的情况)
2、另行规定的:
①军用房屋。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和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2、批准条件:
①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②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确定施工企业;
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已审查;
⑥有质量安全措施;
⑦资金已落实;
⑧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3、考点:
①资金到位率:工期不足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50%;
工程超过1年的,不少于合同价的30%。
②工程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工程;
b、公共事业工程(大、中型);
c、住宅小区(成片开发的);
d、利用国外资金的工程;
e、国家规定必须的工程。
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延期、核验和重新办理
1、延期:
①自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②不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③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④不开工又不延期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
①在建工程因故停工,建设单位在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并做好管理工作;
②恢复施工时,报告;
③停工满一年的,核验许可证。
3、重新办理:
①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四、违法承担的责任
1、责令改正;2、责令停工,处以。
第二节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一、资质的条件和等级
1、资质序列:
①施工总承包;
②专业承包;
③劳务分包。
2、资质许可:
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②违法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查处。
③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
3、资质延续:
①有效期为5年;
②在届满60日前,申请延续。
③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的,可延续,延续期为5年。
4、外商资质审批:
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中方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二、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
1、无资质施工:
①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可以主张权利。
②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法院应受理;
③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
责欠款责任。
三、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一、考试和注册
1、注册后,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2、注册:
①注册管理机构: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②注册申请: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③初始注册者: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继续教育后再次申请。
④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期满后30日内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⑤不予注册:a、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
b、注册两个单位的;
c、未继续教育的;
d、刑事处罚未执行完的;
e、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后未满5年的;
f、其他刑事处罚后未满3年的;
g、吊销注册证书的;
h、担任项目经理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i、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的;
j、超过65周岁的。
⑥证书和印章失效的:
a、聘用单位破产的;
b、聘用单位吊销执照的;
c、聘用单位吊销资质的;
d、与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e、期满后为延续注册的;
f、超过65周岁的;
g、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⑦变更、延续、注销的办理:
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应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延续
原注册有效期。
二、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建造师执业范围:
①项目经理;
②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2、受聘单位:
①一级建造师在特级、一级资质的单位任项目经理。
3、更换项目经理的情形:
①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的;
③不可抗力必须更换的。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使用该名称;
②从事执业活动;
③签字并盖章;
④保管和使用证书和印章;
⑤对执业活动可解释和辩护;
⑥接受继续教育;
⑦获得报酬。
2、修改已签字盖章的文件时,应征得企业同意,由本人修改或同等资格的注册建造师
修改,并签字盖章。
3、继续教育:
①不少于120学时;
②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4、监督管理:
①撤销注册的:
a、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b、超越职权准予注册的;
c、违法准予注册的;
d、不符合条件颁发证书和印章的。
②建造师违法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招标投标制度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方式
1、范围:(对比强制监理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
属于公用事业项目。
②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外资金的项目。
2、规模:(联想: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①施工单项合同价200万元以上;
②采购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
③服务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如勘察、设计、监理)
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可不招标的:
①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联想: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②扶贫基金;
③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
④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有相应等级资质;
⑤在建工程的追加附属工程,其具承包能力。
4、方式:
①公开招标;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对比必须招标的范围)
a、国家重点;
b、地方重点;(省级别的)
c、国有资金控股的。
②邀请招标。
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
a、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只有少数投标人供选择;
b、受地域或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但适合投标不适宜公开的;
d、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二、招标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
1、基本程序:
①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应当备案。
②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
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③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15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发出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少于20日。
④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
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⑤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的内容:
a、能订合同;
b、有履行合同;
c、没被停业;
d、3年内,没骗标,没违约,没质量问题。
⑥开标:招标人不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况:
a、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b、未密封的。
⑦评标:
评标委员会:
代表+专家;
最少5人单数;
专家不少于总数的2/3;
名单保密。
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可否决投标。
废标情况:
a、无盖章签字;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模糊不清;
c、递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
d、与资格预审不一致;
e、未交保证金;
f、联合体未附共同投标协议。
⑧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⑨签订合同:
a、签订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b、订立合同7日内,送合同备案。
c、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三、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
①修改或撤回:提交投标文件前,可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②送达与签收: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逾期再交,招标人应拒收。
③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2、投标保证金
①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②金额: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③有效期: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④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⑤没收保证金情况:
a、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签合同的;
c、签合同时,更改合同内容或不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人串标:
①约定抬高或降低报价;
②约定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先相互内定,再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①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给他人;
②泄露标底;
③协商好,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加以补偿;
④内定中标人。
五、联合体投标
1、特点:
①自愿行为;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中标后,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④联合体投标后,不能再次投标。
2、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按资质低的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协议: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指定牵头人。
六、中标的法定条件
1、中标人确定范围:
七、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招标人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节承包制度
一、总承包
1、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类。
2、责任:
①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②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承包
1、范围: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可共同承包。
2、资质要求:共同承包者,按低资质的确定承揽范围。
3、责任:连带责任。
三、分包
1、范围: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可分包。
2、条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分包单位不可再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可劳务分包除外。
4、转包:禁止转包。
5、违法分包:
①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为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分包主体;
④再分包。
第三节信用体系
一、分类
1、良好行为
2、不良行为
二、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
1、公布时限:
①不良行为:处罚决定后7日内。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
②良好行为:3年。
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节合同制度
第二节劳动合同
第三节相关合同
详细内容:
第一节合同制度
一、合同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②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我希望和你订立合同。(区分1、2、3)
2、承诺:你同意要约。
3、要约邀请:你希望我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
4、要约撤回:①到达受要约人之前;②与要约同时到达。(区分4、5、6)
5、要约撤销:①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6、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明示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认为不可撤销。
7、要约生效:到达时。(对比7、8)
8、承诺生效:到达时。
三、双方义务:
1、发包方:
①不得违法发包
②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④及时验收工程
⑤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方: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②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⑤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四、工程和支付价款:
1、工期顺延:
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③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
2、竣工日期:
①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的,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解决工程款结算争议:
①可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按约定收到结算文件不予答复的;
②工程量有争议的: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又不能证明工程量发生的;
③欠款利息支付: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④垫资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垫资按工程欠款处理,垫资利息不支付;
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算。
五、赔偿损失:
1、范围: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发包人承担的赔偿损失:
①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
②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造成的;
③发包人原因致使停建、缓建造成的;
④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造成的;
⑤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的;
⑥要求压缩约定工期造成的;
⑦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
3、承包人承担的赔偿损失:
①转让、出借资质造成的;
②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
③偷工减料造成的;
④与监理串通造成的;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
⑥保管不善造成的;
⑦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
六、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违法)(1、2、3对比)
2、可撤销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4、无效合同类型:(4、5对比记忆)
①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
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七、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1、可撤销合同类型:
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②有失公平的合同;
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尚未损害国家利益。
2、免责条款:免除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免除责任的条款不成立。
3、合同撤销权消失:
①知道有权,但一年内没有行使的;
②有权,知道撤销事由,但放弃撤销权;
4、合同解除种类:
①约定解除;(双方)
②法定解除;(单方)
5、法定解除的情形:
①不可抗力;
②期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④延迟履行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1、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①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增加。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适当减少。
②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可自由选择。
2、违约责任免除:仅承认不可抗力。
第二节劳动合同
一、订立:
1、种类:
①固定期限:明确终止时间。
②无固定期限:没有明确终止时间。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连续工作满10年;
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④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订立合同注意事项:
①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应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②试用期:3个月<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3年<期限试用期6个月;
报酬:不得低于80%。
③生效: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生效。
无效:a、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b、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c、违法的。
4、集体合同:
①工会代表或指定代表签订。
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15日内无异议,生效。
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报酬:
①货币工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②实物报酬;
③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
2、解除:
①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②提前3日,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
③单位强迫劳动者,或让劳动者危险作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3、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试用期内不符合条件。
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③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④对单位造成重大影响。
⑤劳动合同无效。
⑥被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后不能胜任工作。
②不能胜任,培训后仍不能胜任。
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5、单位经济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6、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职业病人。
②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④孕期、产期、哺乳期。
⑤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对比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
三、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
1、劳务派遣
①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区分三者)
②劳动者。
③用工单位。
四、劳动保护
1、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
2、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带薪休假。
3、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
4、报酬:①加班,不低于150%;
②休息日上班,不低于200%;
③法定休息日上班,不低于300%
5、女职工保护:
①禁止从事矿山井下。
②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
③怀孕7个月,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6、未成年工保护:
①不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作。
7、社会保险:
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累计缴费15年。
②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③工伤保险:单位单独缴纳。
④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⑤生育保险:单位单独缴纳。
五、劳动争议
1、解决方式:
①调解。
②仲裁。
③诉讼。
2、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3、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单位代表。
4、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提起诉讼。
六、工伤处理
1、认定工伤的情形:
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受到的伤害。
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害。
⑥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
2、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受到伤害。
③取得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七、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
1、单位在超过1个月未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第三节相关合同
一、承揽合同
1、
二、买卖合同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三、借款合同
1、一般是要式合同
一般是有偿合同
一般是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2、租赁房屋时: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出租人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
1、一般是要式合同
六、运输合同
1、一般是双务合同
一般是有偿合同
一般是诺成合同
2、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情形:
①不可抗力
②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③托运人的错误
④收货人的错误
七、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
1、是诺成合同
2、对象必须是动产
八、委托合同
1、对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2、未必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五章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
第一节环境保护
一、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噪声限值:
①土石方工程:昼75分贝;夜55分贝。
②打桩工程:昼85分贝;夜禁止。
③结构施工:昼70分贝;夜55分贝。
④装饰施工:昼62分贝;夜55分贝。
4、机械设备噪音: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之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夜间噪声污染:禁止夜间施工,但抢险、抢修、工艺要求、特殊需要的除外。
6、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2、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地下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地下水回灌。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其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固体废物: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3、一般固体废物: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4、危险废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5、建筑垃圾:回收率30%。
6、建筑物拆除废弃物:回收率40%。
7、碎石、土石类建筑垃圾:回收率50%。
第二节节约能源
一、规定:
1、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2、国家鼓励和扶持: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3、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节能标准施工,要求改正;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文物保护
一、分级:
1、国家重点;省级重点;县级重点。
2、珍贵文物;一般文物。
3、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政府批准,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单位的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4、发现文物,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到场,在7日内处理。
第六章安全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申领条件
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种企业:
①矿山企业
②建筑施工企业
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⑤民用生产企业
2、具备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资金投入;
③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
⑥每年至少一次培训;
⑦参加工伤保险;
二、有效期
1、有效期:
①有效期3年。
②期满前3个月办延期手续。
③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同意,可延期3年。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培训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核心和中心环节。
3、专职安全员的责任:
①现场监督;
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③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资金投入:
①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
②用于防护用具、设施更新、措施落实、条件改善。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责任:
①落实制度和规章;
②确保费用有效使用;
③制订措施;
④消除隐患;
⑤报告事故。
三、总包、分包的安全责任(对比质量责任)
1、总包单位负总责。
2、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3、总包单位上报事故。
4、总包单位负责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总包、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6、分包服从总包管理,如不服从,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四、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1、权利:
①拒绝违章指挥权。
②有紧急避险权。
③知情权。
2、义务:
①守法遵章,正确使用。
②接受安全培训。
③报告隐患。
五、培训
1、三类管理人员:
①主要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
③专职安全员。
2、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3、新岗位新施工需要岗前培训。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需要岗前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
①垂直运输机械。
②安装拆卸。
③爆破。
④起重信号工。
⑤登高架设人员。
六、违法承担的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注册。
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措施、方案、技术交底。
1、用电方案:
①设备5台以上,容量50kw以上的,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②设备5台以下,容量50kw以下的,编制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①基坑;
②土方开挖;
③模板;
④起重吊装;
⑤脚手架;
⑥拆除、爆破;
3、即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又组织专家论证的:
①深基坑;
②地下暗挖;
③高大模板。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①编制:总包单位。
②审核: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签字。
③论证报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5、技术交底:
①施工前,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说明并双方签字确认。
二、现场安全防护
1、警示标志:
①现场入口处;
②起重机械;
③用电设施;
④脚手架;
⑤通道口;
⑥楼梯口;
⑦电梯井口;
⑧孔洞口;
⑨桥梁口;
⑩隧道口;
基坑边沿;
爆破物、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2、作业区与办公和生活区分开,保持安全距离。
3、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三、消防职责和消防措施
1、履行的安全职责:
①确定管理人员,实施管理工作。
②建立档案,确定重点部位,设置标志,严格管理。
③每日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④岗前培训。
四、意外伤害保险
1、施工单位,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总承包的,总包单位支付保险费。
3、期限:开工至竣工。
第四节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死30人;重伤100人;经济损失1亿
2、重大事故:死10人;重伤50人;经济损失5千万
3、较大事故:死3人;重伤10人;经济损失1千万
4、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数字以下。
二、应急救援预案
1、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组织或救援人员,配备器材、设备,并演练。
2、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预案,各自建立组织或人员,配备器材,并演练。
3、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措施
1、时间:
①现场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②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补报:
①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及时补报。
第五节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
1、发现事故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七章质量
第一节标准
一、分类
1、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行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5、属于强制性标准的:
①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②通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
③重要的、通用的制图标准;
④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评定标准;
⑤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公布国家标准,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7、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对比安全责任)
①总包单位负责;
②总包、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分包单位服从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二、对材料、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1、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
2、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材料,在建设单位或监理的监督下,现
场取样,送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3、必须取样送检的:
①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②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
③承重结构的钢筋接头试件;
④承重墙的砖和砌块;
⑤水泥;
⑥掺加剂;
⑦防水材料。
三、质量检验和返修
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节其他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
3、必须监理的工程:
①国家重点工程;
②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
③成片的住宅小区;
④国外资金的工程;
4、装修工程:
①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同资质的设计单位提
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动。
二、设计单位
1、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2、不得指定供应商。
3、对于质量事故,设计单位参与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三、监理单位
1、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监理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技术标准;
③设计文件;
④承包合同。
3、职责和权限:
①监理工程师未签字: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安装使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②总监未签字:不拨款;不验收。
第四节竣工验收
一、验收主体和法定条件
1、主体: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
2、验收条件:
①完成约定的内容;
②完整档案;
③材料、构配件、设备有进场试验报告;
④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工程保修书。
二、档案资料
1、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验收规定
1、规划验收: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2、消防验收:
3、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之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
收。
4、节能验收:
四、竣工结算和质量争议
1、竣工结算: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发布的计价方法和标准结算。
2、质量争议:
①施工方原因质量不符,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②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产生的部分质量不符要求,承包方不承担。但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承担。
3、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验收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重
新验收。
第五节保修制度
一、保修期限
1、质量保修书中,说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2、最低保修期限:(必考)
①防水、防渗漏工程,5年。
②供热、供冷,2个期。(采暖期、供冷期)
③电管线、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二、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处理原则:
①施工单位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②设计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③材料、配件、设备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维修,但谁的责任谁承担;
④建设单位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承担。如果监理造成缺陷,施工
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承担,但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⑤使用单位损坏,使用单位承担;
⑥不可抗力,各家分担责任。
2、质量保证金:
①比例:结算总额的5%。
②返还:
第八章工程纠纷
第一节工程纠纷的种类和解决途径
一、工程纠纷的种类
二、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民间团体。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诉讼:
5、仲裁的特点:(5、6对比记忆)
①自愿性。最突出特点。
②专业性。专家裁案。
③独立性。
④保密性。
⑤快捷性。
6、诉讼的特点:
①公权性。
②程序性。
③强制性。最重要属性。
三、行政纠纷解决途径
1、行政复议:合法性、适当性。有一个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法院有四级,为基层、中级、高级、。
2、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住所地。
②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
交货地点、施工行为地。
③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3、移送管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线,不得自行移送。
二、诉讼代理人
1、分为:法定、委托、指定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证据
1、种类:
①书证。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依据。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④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的或未出庭作证的,不能单独作为依据。
⑤当事人陈述。
⑥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
2、证据保全:
①诉讼参加人可以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可以主动保全。
3、证人:
①应当出庭作证。
②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可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
③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④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想当的证言。
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和保修期限对比记忆)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③特殊诉讼时效:4年。
2、诉讼时效中止:
①诉讼时效期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继续计算。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a、不可抗力。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3、诉讼时效中断:
①重新计算。
②中断从宽。
五、民事诉讼的审批程序
1、一审程序:
①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②起诉的条件:
a、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b、有明确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d、属民事诉讼,和受法院管辖。
③法庭笔录:当庭宣读。
④宣判:判决前,可调解。可撤诉处理,可缺席判决。
2、二审程序:
①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②情形处理:
a、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
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c、原判决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重审或改判;
d、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
①即再审程序。
第三节仲裁制度
一、仲裁协议的规定
1、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3、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①合议仲裁庭;3名仲裁员。各自选定1名,共同选第3名为首席仲裁员。
②独任仲裁庭。1名仲裁员。只共同选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开庭和审理
①应当开庭,可协议不开庭。
②不公开进行,可协议公开进行。
3、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①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做裁决书,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返回可申请。
②仲裁庭可以先行调解。
4、仲裁裁决:
①多数服从少数,没有多数,可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5、裁决书的效力:
①一裁终局,已裁决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不得提起诉讼。
②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执行的,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在所有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第四节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5771859633082
57799735760696
5771594578512
57782601818051
57792158918326
5771359579053
57786143791742
577135557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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