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
需要,进一步放活企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充分体现企事业单位的用
人自主权和个人的择业自主权,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用人
单位和个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
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是承办人事代理业
务的机构。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人才中介机构从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代理业务;各类企事业
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办理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业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还应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积
极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
或个人的委托开展的代理业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顿、保管、利用、转递流
.
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
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
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
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计划
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就业手续;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
理国家不包括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
为上述几类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代理招聘人才等其它
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社会保险代理。协助有关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和人身保险。
(五)按流动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引进人才。
(六)办理用人单位及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证。
(七)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
干部身份。
(八)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
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的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
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
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
.
(十)协助办理有关人才流动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十一)按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对象
第五条人事代理的对象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
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
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
体;
(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其它方式办理了
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
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内调干部;
(五)应聘或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无人事主管部门或
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农村中的农民技术员、乡土人才;
(八)其它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程序
第六条委托单位或个人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
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
第七条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要求进行人事代
理的项目。
第八条个人申请代理,须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或职称证、XX、申请报
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
两份,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委托项目和合同条款
为个人或单位提供单项或多项委托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十条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
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手续
代理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不在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须到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原委托代理项目及相关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
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
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
责;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
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
第十三条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处罚,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
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各类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
才中介机构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不得从事属于人事行政范围的人事业务;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
才中介机构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发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
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
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
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
规定由代理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各市、地、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那么,并报四川省人
事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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